恩阳区法院受理绿尚果蔬合作社虚假诉讼案中有案 2014年8月16日,绿尚果蔬合作社法人刘某与鹿台村6、7、8社各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294亩,刘某又与鹿台村村委会签订了虚假的100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骗取了恩阳区政府颁发的用益物权证和特色产业证,刘某以该两证登记的虚假数据,委托四川君妍评估公司对其财产评估了虚假的963万余元。评估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以及在转让时获得更高的转让费。 2017年9月21日,绿尚果蔬合作社法人刘某以虚假的1002亩果树面积价值450万元转让给张某,并诱骗张某当年有120万元的省上项目补助资金和60万元的地方项目补助资金,结果是分文没有。刘某之夫成某在巴州区农商银行任常务副行长,成某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巴中市秦巴担保公司违规贷款300万元用于支付其老婆刘某的转让费。张某下欠的150万元转让费和20万元租金,刘某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张某偿还。 2017年12月9日,张某接管绿尚果蔬后再实施园区建设过程中才发现实际面积只有294亩,并不是合同面积1002亩。由此可见,绿尚果蔬第一任法人刘某对第二任法人张某实施了合同诈骗,根据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释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本条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的,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或者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可以看出成某和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2021年绿尚果蔬合作社向恩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明阳镇政府赔偿损失520万元,恩阳区法院(2021)川1903行初79号判决认定其损失520万元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判决驳回其虚假诉讼请求。 2025年绿尚果蔬合作社又向恩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5)川1903民初1441号裁定载明:“庭审后,原告依据2026年5月13日作出川德赛评报字[2026]第1021号《评估报告书》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明阳镇政府、鹿台村村委会、恩阳产投集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88938元;2.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诉讼过程中鹿台村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对绿尚果蔬合作社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恩阳区法院委托四川德赛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价值为708.8938万元。 本案系绿尚果蔬合作社以捏造的大量虚假数据导致法院委托评估其虚假损失,德赛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源于君妍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如:1.德赛评估公司评估的葡萄、李子、柠檬面积共135亩,共栽97220株,用97220株÷135亩=平均每亩栽720株,每亩面积为666平方米,用666平方米÷720株=0.925平方米栽1株果树,这么密植的果树怎能挂果?按科学技术每亩只能栽70株。该135亩栽97220株果树是依据的君妍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中的1002亩栽97220株的数据(见德赛评估报告16页、19页,君妍评估报告15页、20页);2.板房实际不到200平方米,评估为1330平方米;3.葡萄35亩,每亩用80根架杆,一共只能用2800根,评估为11732根;4.道路、土地整理、渠道、堰塘等系国土、水务部门实施的“金土地”“小农水”项目。 绿尚果蔬合作社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数据,骗取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为708万余元的虚假损失,导致法院立案、保全、审理、裁判等。其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规定,绿尚果蔬合作社构成虚假诉讼罪。 目前,绿尚果蔬合作社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至今还逍遥法外,恩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应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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