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周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66号65栋1单元9楼9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311299431,联系电话17721964841。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整体回避(2026)川民申8595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一案,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或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贵院立案组(立案三庭)某领导在立案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随机分案制度,暗中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点人办案”,涉嫌为当事人段时谋取诉讼利益,干预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正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显示:立案组(立案三庭)在立案后两次移送审判庭——2026年9月17日移送综合快审团队(立案三庭)、2026年9月23日移送立案二庭,但审判组织成员信息中却并未载明承办法官从阎涛变更为刘冰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第7条“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因回避或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分案后确需调整审判组织人员的,由院庭长按权限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的规定(附后),承办法官一经系统随机分配,不得擅自变更,而上述变更行为既未载明、也未通知,完全可以确定系立案组(立案三庭)某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暗中变更”、“点人办案”。再结合前诉(2023)川民申8626号关联案件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也被变更,且被变更的还与本案被变更的系同一法官——阎涛,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是为了变更一个敢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法官。 二、贵院立案组某领导在前诉(2023)川民申8626号关联案件立案后利用职务便利,违反随机分案制度,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点人办案”,已为当事人段时谋取诉讼利益,严重损害了贵院司法公信力 《证据清单》第一组显示:贵院立案组在前诉(2023)川民申8626号关联案件立案后将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阎涛变更为谭凌。 本关联案件存在明显枉法:案涉三套住房既无房屋买卖合同,也无购房款收付款凭证,二审竟以申请人有向段时行贿的意思表示推定购房款已付清,并据此裁判房屋所有权归段时所有,如此明显枉法的裁判,谭凌却视而不见,作出维持裁判。 再结合立案组(立案三庭)某领导在本案立案中的上述违纪违法行为,完全可以确定本关联案件也存在某领导利用职务便利,违反随机分案制度,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阎涛,钦点愿意为其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谭凌。 三、申请人就贵院立案组(立案三庭)某领导在本案立案中的上述违纪违法行为已向四川省纪委实名举报 申请人于2026年10月5日在麻辣社区网站“四川群众呼声”栏目成都论坛发帖向四川省纪委实名举报,又于2026年10月8日向四川省纪委邮寄《实名举报信》。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已对贵院产生极度不信任,且贵院也会因举报事件对申请人产生敌对情绪,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查,贵院已不宜再审查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贵院应当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特别提醒:本回避申请系针对贵院整体提出,贵院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回避。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林 2026年10月7日 附件: 1. 《证据清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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