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纵深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压紧压实线上线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阆中市某牛羊肉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牛羊肉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类生鲜产品储存条件要求高,容易出现过期问题。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定期开展库存自查,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严防问题肉制品流入消费市场。
案例二:阆中市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执法检查发现,该水产品经营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存在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风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作出罚款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鲜肉、水产品交易离不开计量器具。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期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做到诚信经营。
案例三:阆中市某土锅鱼餐饮店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基本案情:该餐饮店收取消费者消费款项后,未按约定提供对应商品及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439元;罚款 0.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经营应当恪守诚信,严格履行消费约定,不得收取费用后缩减菜品、降低服务标准,切实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案例四:阆中市某卤菜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该店在加工卤制肉制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卤制品加工中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使用量进行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阆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案
基本案情:该企业生产销售的肉制品食品,未按照管理规定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品条码是产品重要溯源标识。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规范产品标签管理,按要求标注商品条码,实现产品信息可识别、可追溯。
案例六:阆中市某电竞网吧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该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售卖烤肠等肉制品食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1053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无论何种经营场所,只要从事肉制品等食品销售,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坚持持证亮证经营,杜绝无证售卖食品。
案例七:阆中市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该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掺杂掺假的食品,其中包含肉制品类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没金额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小吃店、小餐饮要把牢进货、储存、销售三道关口,杜绝过期、掺杂掺假食品上桌销售,做好肉制品原料的查验管控。
案例八:阆中市某猪肉鲜销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基本案情:该鲜销铺销售的猪肉产品,未按规定经过检验检疫,肉制品来源风险突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64万元;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34.3千克;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猪肉等畜禽肉制品上市销售必须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要严格索证索票,消费者购买肉类也应当查验 “两证一报告”,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
案例九:阆中市某精品火锅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该火锅店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中混有异物,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肉制品及配菜加工环节管控不到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66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火锅餐饮肉制品加工环节多,后厨环境卫生、清洗加工流程管控尤为关键。餐饮单位要强化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干净卫生。
二、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阆中市某卤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监督检查,该卤菜店入驻外卖平台开展线上经营,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与合格食品混放,并通过外卖渠道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做出没收涉案过期食品,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卤菜类外卖商户容易忽视库存食品定期清理,造成过期食品继续使用销售。提醒经营者要定期盘点仓储食材,及时清理过期物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案例二:阆中市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该商户入驻外卖平台从事餐饮服务,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多类超过保质期食品,用于线上外卖餐食制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过期食品,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小微外卖商家重接单销量、轻库房原料管理。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定期清查制度,严防过期原料用于外卖食品加工。
案例三:阆中市某茶楼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该茶楼开通外卖线上经营业务,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茶楼等休闲业态拓展外卖业务时,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无论何种经营业态,开展外卖食品加工销售,都必须严格管控食品原料保质期。
案例四:阆中市某文旅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该经营主体同步开展线上外卖订餐服务,检查发现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外卖餐品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原料;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文旅配套餐饮在做好消费服务的同时,必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关口。
案例五:阆中市某卤菜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该卤菜店入驻外卖平台,在加工外卖卤制食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不可随意添加,外卖卤制品商家不得依靠添加剂改善菜品外观口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案例六:阆中市某小吃店在网络平台上提供虚假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案情简介:该小吃店在外卖平台入网经营,向第三方平台提交、公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存在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入网餐饮经营者在外卖平台填报的资质、经营地址、后厨等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严禁虚构材料骗取平台入网经营资格。
案例七:阆中市某餐饮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该商户为外卖入网餐饮单位,现场发现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使用过期原料属于高风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是市场监管重点打击的违法情形。
案例八:阆中市某火锅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该火锅店线上线下同步经营,执法检查查实其经营的食品中混有异物,且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相关餐品亦对外提供外卖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后厨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易引发餐品混入异物问题。餐饮商户要强化后厨环境管控,落实食材清洗、加工全流程管理,保障外卖餐食卫生安全。
来源:阆中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