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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复活”说明公检法的刑诉机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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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死人复活,冤案揭底,极具戏剧化的场景,让我们想起佘祥林等名字。类似的先入为主,类似的刑讯逼供,类似的罪及无辜,类似的死人复活或真凶落网。如公案小说般离奇、诡秘的案情,在让人嗟叹、感怀的同时,也让我们的心灵经历了一次次难以承受的刺痛。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没有死人复活或真凶落网,他们的冤情又如何昭雪?在他们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无辜者沉冤海底?

固然,冤案的发生是司法史上无法避免的现象。认知的局限,人性的幽暗,都难免会将执法者引入歧途,从而冤及无辜。正因如此,人类才创设了各种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应当拥有快捷有效的防错、纠错能力。相反,如果冤案频繁发生,发生之后又难以发现和纠正,则必然有其内在的弊端和毛病。

近年来,一系列冤案不断曝光,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些沉疴痼疾。首先,大多数冤案中,警方的刑讯逼供,都是铸成冤案的关键一环。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如何能作出和现场情况完全一致的供述来?自然全赖刑讯和诱供、指供之功。但冤案反思不能仅仅止于刑讯逼供,因为,从整个诉讼流程看,警方的侦查结论,还必须接受起诉和审判的反复检验。而任何冤错案件,在证据体系上都不可能完美无瑕。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审判环节能够严格把关,也完全有可能为无辜者纠错、申冤。

但遗憾的是,立法者所设计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诉讼机制,有时在实践中却严重变形。透过一系列冤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将冤案铸造成铁案的可怕机制: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一个个无辜的案件弄得似乎铁证如山。随后,半成品传递给检察院、法院,检、法再根据侦查案卷进行公诉、判决,最终成品出炉,冤案酿成。在这一流程中,纵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种种理由百般申辩,往往都无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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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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