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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关于黄应国诉县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案于2010年6月2日在乐至县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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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黄应国诉安岳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一案


              代理词   胡代国  028-24540125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


关于原告黄应国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对原告依法补偿,提前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政府200911月安府函[2009]371号有关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批准文件;判决被告首先对原告所承包的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商业设备和营业损失按照市场价进行公平补偿一案,本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本案争论的法律焦点是,第一,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概念问题;第二,是物权人村集体与用益物权人原告的关系问题,即宅基地与使用宅基地的问题;第三,因征地注销物权人村集体组织的宅基证应当对用益物权人即原告足额补偿;第四,适用的法律应当是物权法117条、121条、21条而不是被告诉称的《土地管理法》第76条。


基本事实

为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被告有关黄应国属于骗取获得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理由,原告出示了1-9号证据。1-9号证据说明:1996916日,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原告即乙方与长安村民委员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见证据6)。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义务。

199811月甲方长安村委员会依照协议约定,依照法律程序按照约定义务交给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原告也按照协议履行了权利和义务。自筹资金数万元修建营业用房,申办了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了工商管理费(见证据7),又投入大量资金十多万元,购买设备和物资,开办了企业,从事酿酒、养猪等生意,十多年来,依法经营,依法缴纳工商管理费和各种税费,每年按约定向村委会交纳管理费。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原告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因为土地值钱了,政府要征地赚钱,有人与民争利,就认定11年前的证件不合法。于是,200911月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通知载明:村委会给原告所承包的集体企业所执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不合法,是用欺骗手段“重复登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注销。

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1,原告没有没有任何骗取行为,老百姓只认红本本,黑的写在白的本本上,怎么会有假。至于颁证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与原告无关,也不是原告能够或应当过问的事。

2,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告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告。

3,被告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就那么容易受骗上当达十多年之久吗?所谓受骗不过是有人利用公权企图剥夺公民财产权利而已。第4,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4,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原告来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原告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1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否则属于政府不讲诚信。

没有事先对原告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的房屋、设备、营业损失、职工就业等进行据实公平补偿,被告就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行为违反《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条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

2,原告是用益物权人,生产队集体是物权人。原告按照协议在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上自筹资金建营业房属于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适用《物权法》117条、121条、21规定。

根据《物权法》117规定,用益物权人(本案的原告)对他人(本案的第三人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121条规定,“因不动产和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驶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使用《土地管理法》第76条注销原告宅基证是使用法律错误。


被告称:自己注销的是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是原告的宅基证,原告不适格。

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的说法与本法相悖。


被告称:原告请求支付误时费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由于被告违法注销原告的宅基证,导致原告到资阳等地上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除用去不少工时,减少不少收入以外还用去大量费用;同时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当今政府属于服务性政府,原告属于被服务者,行政相对人。既然商人侵犯消费者权益都要支付误时费,为什么政府侵权不支付原告误时费呢?原告认为更应当支付。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乐至县人民法院


由代理人胡代国提供






























开庭时间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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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asd1227


   

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代理诉讼,能否获得报酬并没有禁止,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合法

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报酬的原则是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依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一种民事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为被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任务,需要付出劳务和精力,取得报酬也是天经地义的行为,这符合《合同法》对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杨瑛:你不要读法律,这些我们都知道。

胡代国:平时我来给你们送法律宣传资料包括给杨江涛院长送,你们不听、不收、不学,今天是你们请我讲,我要把上述法律给你们讲清楚,你应当听,否则,到时候,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去告你们法院违法行政更有理由。

插曲:这时,北京一位姓刘的记者给胡代国的手机打来电话,胡向记者说明情况后请记者等一会儿采访。不知怎么搞的,一会儿又有几位记者打来电话希望采访上述事情。

杨瑛:老胡,叫他们不要采访。

“土律师”熊振坤索酬案赢了6200

发表于 2010-6-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

发表于 2010-6-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发表于 2010-6-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小网点


    安岳法院:剥夺公民代理 践踏法律尊严

四川资阳安岳县,法院,

发表于 2010-6-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

安岳法院违法剥夺公民胡代国的上述代理权利,说穿了就是有了胡代国代理诉讼,安岳法院的所谓想判决就会被胡代国戳穿。不许胡代国代理的秘密,一些法官和政府官员说了实话:胡代国喜欢钻字眼,通漏子,直来直去,不会转弯,不给法官和政府官员面子,专门代理民告官特别是告县长,真是夺烂天不补。
胡代国:如果我代理案件,像有的律师那样,看法官和政府官员的脸色说话,当事人委托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一转弯,该赢的官司就会输,法律的权威尊严还要不要!

[发帖际遇]: 小乔妹会打酱油了,大乔很高兴,赏给安岳记折小米椒18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安岳记折


   

周广地诉安岳县工商局扣押啤酒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代 理 词

安岳县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全体法官: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广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广地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啤酒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经过开庭前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及法庭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已证实:本案讼争是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现就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分析如下:

一、被告开出《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1、被告的《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实际上是对原告的合法财物进行违法没收的的罚单。该罚单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该机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杨茂成,而不是其他人。

就本案而言,在《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上的批准人一栏,是由赵勇写上了李亚美代替了法定代表人杨茂成的名字,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条规定,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收缴2337件青岛品牌啤酒)前未按《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原告告知和送达行政处罚理由和决定书。其行政处罚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告收缴原告财物的收据上,无执法人员签名类似于行为人实施“盗、抢”原告财物,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二、被告越权以罚代处将原告2337件啤酒转移至被告处所(异地)占有的行为违法。

依据《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第一,原告经销的“青岛品牌”啤酒商标注册还正在申办受理之中,何来侵权之说;第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正在申办商标注册的商品不允许上市流通。

同样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这一规定,第1,工商局采取的是收缴而不是扣押原告啤酒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2,在没有证据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仅仅凭青岛啤酒安岳县经销商的一纸举报,安岳工商局执法人员便以“涉嫌”为由先行收缴或扣押的行政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可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才是依法主管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机构,

原告经销的啤酒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经主管商标局决定!被告无权决定商标是否侵权。确认是否侵权的必经前置程序是依法认定。被告收缴原告的啤酒并未出示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中被告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收缴,”而不是被告所称的所谓“扣留”。收缴是对已经作出认定的违法物品实施没收的一种处罚行为。

收缴的前提是对违法物品而言,“是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其本意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法财物的剥夺。所以,被告将原告啤酒转移占有的这种所谓扣留行为违法。被告无权凭一纸投诉,越权裁定原告的“青岛品牌”啤酒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显然,被告实施的工商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本法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采取现行扣押啤酒强制措施时,至今没有出示相关的法定处罚证据、包括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其扣留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该由办案人员代替局长签字、冒充局长批准程序和无执法办案人员签字的行政行为均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请合议庭依法确认前述代理意见;并请合议庭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陈天启律师

                                             【 胡代国(公民)】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本案由于安岳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杨瑛以胡代国代理案子太多为由而不予许可胡代国出庭代理,最后由陈天启律师一人全权代理诉讼。

发表于 2010-6-11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asd1227


    胡土律师很懂法,家里旌旗重起挂,安岳人民支持你,反腐倡廉顶瓜瓜!

         ------- 作者:上海罗元明,联系电话15921385309

发表于 2010-6-1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vbnm

发表于 2010-6-1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罗春花


    安岳法院:剥夺公民代理 践踏法律尊严

四川资阳安岳县,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9-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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