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看贪官又玩起躲猫猫
大家看看贪官仍在操纵信访不断地玩躲猫猫手段,他们不仅对我的诉求闭而不答还所答非说问让人哭笑不得。这就是贪官惯耍的无赖行为,让依法上访的人很无奈。详情如下:
对烟台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 请求复核
尊敬的山东省公安厅吴鹏飞厅长:
你好!2009年9月15日我到山东省公安厅公安部信访督导组走访,公安部信访督导组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共同接待了我。我向督导组提出了以下五项信访诉求:
1.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通缉材料有造假嫌疑,要求公开质证通缉材料的证据。
3.要求省公安厅给当事人一个复核意见。
4.当事人在狱中险被罪犯掐死及被食物投毒,要求对此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5.狱中询问笔录有造假嫌疑,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询问笔录。
真对上述诉求,蓬莱市公安局于2009年12月14日以“编号:2009022”的文书给了我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烟台市公安局于2010年3月1日给了我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作出的编号2009022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001)”。我认为这个复查意见是答非所问故意回避当事人的诉求,瞒天过海故意玩弄躲猫猫伎俩,幕后有贪官始终在操纵信访,请求上级领导复核纠正,给当事人每项诉求一个答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对涉法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我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的诉求已到北京及省市走访十年无数次,烟台市和蓬莱市两级公安局始终回避此问题并玩弄各种手段不让当事人质证证据,是不是心理有鬼?是不是怕暴露伪造证据的贪官和警察?是不是有贪官在干扰信访?既然“公安的做法合法有理”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的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当场质证证据以正视听?!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再次请求公安厅领导:请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证据。
二、蓬莱市公安局答复我说“因你涉嫌诬告陷害罪而对你网上追逃”,烟台市公安局对通缉问题又闭而不答。请问烟蓬两级公安局说我有诬告陷害罪的事实和证据在那?我说你公安人员杀人就杀人了吗?!我说你公安人员造假就造假了吗?!一切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你们不敢拿出证据就是害怕暴露伪造的证据。因为通缉令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下达的,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第116条、第252条及《六机关规定》第26条等规定,才能按程序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通缉令。既然蓬莱市公安局将我列为全国通缉的A级逃犯的材料被公安部批准,就证明蓬莱市上报我犯罪的证据满足了上述通缉规定的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那么我满足被全国通缉三个方面的要件证据从何而来?是谁伪造的证据?又是谁在包庇伪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不让当事人质证?又是谁在幕后操纵司法?我再次请求省复核本案的领导:请求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通缉吴强敏的证据。
三、我要求省公安厅给当事人一个复核意见,回答我说:“蓬莱市公安局2007年12月4日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你未向烟台提出复查申请,即为认可”。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的再次答复能代表公安厅吗?《信访条列》规定复核机关是那级?我于2007年9月17日按程序向省公安厅递交了“不服烟台市公安局复查意见,请求省公安厅复核的申请”,证明我的信访案件程序上复查阶段已经结束,并进入了复核阶段。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省公安厅应及时给我复核意见,但至今两年多没有给我复核意见。而蓬莱市公安局却以“已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为由来代替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不仅程序违规违法而且是偷梁换柱故意欺诈信访人。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代替省公安厅作出的复核意见有省公安厅的复核印章吗?复核意见书编号是多少?个别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以“省公安厅退回我局重新答复(复核申请)”为由,让我永远进不了复核程序或阶段,骗我始终在贪官设计的“初访、复查、初访、复查、”程序的圈套里往返转圈,让我上访一百年仍进不了复核程序跳不出烟蓬贪官的手心。究竟是谁在亵渎《信访条列》?谁在玩躲猫猫游戏?我再次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有关人员给我一个复核意见。
四、我要求对狱中险被罪犯掐死及被食物投毒的事实依法立案,为何不给我是否立案的原因和通知书却答非所问,是谁在包庇犯罪分子?谁在回避我的诉求闭而不答?我再次请求公安厅请对狱中谋杀举报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五、我提出狱中询问笔录有造假嫌疑,要求公开质证询问笔录。蓬莱市公安局答复说:“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怎么能证明“不属实”?证据在那?你调查谁了?你问造假笔录的警察他自己能承认造假吗?你看询问笔录能判段出那些话是我说的那些不是我说的吗?我的口供只有我自己能认出是否是我说的话,你们不让我质证就是在包庇伪造证据的犯罪警察!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谁是犯罪分子的利益集团?我再次向公安厅提出:请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审查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证据;这也符合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的精神及《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最后我再再次提出:请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此致
复核申请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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