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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姐姐免受猥亵伤人致死,法院重判十年,请问我们如何保护亲人?(张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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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老婆陈红梅是个盲人,在成都市白马寺街一个盲人按摩院做按摩,2009年8月26日,我和老婆,还有弟弟、弟媳都在店上,晚上一个大概50多岁的男子醉醺醺地走到按摩厅,突然一把抱住陈红梅抚摸她胸部,陈红梅知道自己被人非礼了,吓得大叫,我听到后立马上来把那醉醺醺的老头推开。那老头见我上来挡住了,居然又抓住了在一旁的陈红梅的弟妹冯x,也对冯x胸部进行非礼。陈红梅弟弟陈xx看到醉老头不断的对姐姐和他老婆进行骚扰,就上来和醉老头理论。醉老头指着陈xx鼻子大吼:“小伙子,信不信我喊人弄你”,还不停的推陈xx,陈xx只有拿起电话报警,被醉老头推得忍无可忍,陈xx一把把醉老头推到门口,醉老头摔倒后没有爬起来。警方赶到后,又打120将醉老头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陈xx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但我们一家认为,是醉老头先非礼残疾妇女在先,而陈红梅的弟弟只是看到姐姐和老婆受人欺负,才失手将该男子推倒在地致死,因此最多只能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完全不应该被定为故意伤害罪,法院的判决太重了,在检察院开具的量刑建议书中,也建议只判6-8年,但最终的结果却是10年零6个月,这简直晴天霹雳。。请问法院,如果当时不推开醉老头,难道眼睁睁看着醉老头非礼我老婆和冯x?

  目前,已经联系了省残联相关部门,希望能够得到残联的帮助。也于7月16日正式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陈xx才25岁,为了保护妻子和姐姐失手伤人并不是故意的,而且那个老头本来就有慢性病,加上酗酒,他的死亡也不能说完全是陈xx的责任。在这里发帖也是希望广大网友以及懂得法律的好心人帮我们看看,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太重了?请大家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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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情。但是这个醉酒者是不是与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过程中有同样的性质?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7-2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楼主,楼主如果需要法律咨询,可将情况发布到本版置顶的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专业人士作答

发表于 2010-7-2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判决书发出来嘛,光听你说,肯定不构成犯罪的。连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不可能构成,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0-7-23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发表于 2010-7-2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有两点重要的需自己把握:死者身上是否还有其他伤痕?没有,才是过失杀人。还有就是报警的时间。是在打倒之前报的警还是在倒下之后。由于涉案人员为残疾人,有法律保护。因此,个人也认为上述改判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死者是个啥德行的人也要调查)

发表于 2010-7-2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有两点重要的需自己把握:死者身上是否还有其他伤痕?没有,才是过失杀人。还有就是报警的时间。是在打倒之前报的警还是在倒下之后。由于涉案人员为残疾人,有法律保护。因此,个人也认为上述改判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死者是个啥德行的人也要调查)
发表于 2010-7-2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有点重。唉,当时忍点气,先呼110,再把人拉开就沒有这场事了。

发表于 2010-7-2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有过错在先,而且非礼对象是残疾人。此案改轻判的可能很大。

发表于 2010-7-2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发表于 2010-7-2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法律,实为驴法。

发表于 2010-7-2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渣就该死,上诉一定会改判,法院怎么在判决时定性为故意呢?当时那种情况能故意吗?

发表于 2010-7-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情况属实,我是律师可以上诉。应该量刑3年以以下。除非另有隐情。

发表于 2010-7-2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
1998年,        村委兴办企业,村委会与我达成协议,由村委申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我自己出资建房,自负盈亏经营企业,村委只收取管理费。2007年,我社土地被全征,政府希望低价征收我的房屋和企业资产无果,2009年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以国土部门纠正内部工作人员错误颁证为由,注销了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目的是想通过注销后成为违法建筑,达到强制撤除之目的。我依法提起复议、诉讼. 请求确认被告未对原告人依法补偿,提前注销X(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x 2009年11月X 府函[2009]371号有关注销X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批准文件;判决被告首先对原告所承包的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商业设备和营业损失按照市场价进行公平补偿。
经过审理,法院以“被告x 政府批准注销其重复颁发的土地登记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在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不是行政处罚”。 “被告批准注销其重复颁发的土地登记证书,是对其工作中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没有对原告的房屋和商业设备进行征收、征用。现原告以其系被注销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人,因被告该注销行为,要求被告对原告所称的被注销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商业设备和营业损失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本案审理发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请问律师:
1、        被告批准注销我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2007年集体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况下,政府注销11年前颁发我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不应该对我的房屋和企业资产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发表于 2010-7-26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那能算是故意,顶多算过失,太重了,什么法律啊?

发表于 2010-7-26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L :L :L :L

发表于 2010-7-2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7-26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中,这还要判刑啊,家人看到自己的亲人受辱,那肯定是要帮忙的啊,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呢。

发表于 2010-7-26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肯定是受贿的,不然怎么会判这么重,同情陈红梅一家。

发表于 2010-7-2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人该死,光天化日下调戏女人,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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