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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公民镇万人联名要求法院公平判决小女孩奸杀案,质问法院如此践踏法律为那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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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笔者路过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看到这样的一幕,大伙人山人海在进行万人联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开、公平的判决。如此的场面,催人泪下,在场的老百姓无不心里感到酸酸的。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卷,试问依据是什么?到底是谁在践踏我们国的法律,又是谁在玷污我们法律的尊严?又是谁在貌似法律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内江市资中县却出现了另外一片黑暗的蓝天。请看视频。。。。

相关法条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特别声明:这些视频只是笔者路经此地拍摄的,具体事情以视频内容为准,请相关部门不要跨省追捕,此事与本人无关。也请求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及时的回应和详细的说明。
                                                                                   特此声明
版主注:以下是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仅供网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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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2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1-3-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小女孩伸冤 发表于 2011-3-28 2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日,笔者路过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看到这样的一幕,大伙人山人海在进行万人联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



资中县公民镇小女孩子奸杀案,法院离奇判决,令受害者家属不服【续】
 楼主| 发表于 2011-3-2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小女孩伸冤 发表于 2011-3-28 2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资中县公民镇小女孩子奸杀案,法院离奇判决,令受害者家属不服【续】


资中县公民镇小女孩惨遭强奸致死,法院离奇判决,受害者家属不服判决,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续3】

发表于 2011-3-2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就是气愤。这个世道难道是无法无天了吗?心里酸酸的,很不是滋味。为受害者家属的合法诉求提供声援。
特别关注中。

发表于 2011-3-28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县居然还有这等事情,这个罪犯简直是罄竹难书。我们愿意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在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正案取消“奸淫幼女罪”,把奸淫幼女的行为划分到“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同强奸妇女的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缺少了违背妇女意志的特征,即不论是否出于幼女本人的意愿,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的这种修改,显得比以前的刑法规定更为严厉,因为幼女的身心健康发育不完全,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保护幼女的性权利。所以,根据1997年刑法,奸淫幼女的,只要明知是幼女,就定为强奸罪,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

而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本身是未成年人,在同幼女在恋爱期间,处于双方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未造成危害的,定强奸罪从重处罚是否造成罪责刑不适应?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基于这种情况无法可依,法院的判决一般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情节定罪量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例外。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反对意见认为这样会助长青少年犯罪,导致许多不良青少年侵害幼女的性权利行为的发生。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是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对成人犯罪的处理区别开来,在选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严厉打击、控制犯罪之间,法律选择了前者,这种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将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系统和完善。
  

发表于 2011-3-28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小女孩,这么小的年纪就凋谢了,为小孩子讨回公道,狗日的法官不晓得吃了好多的黑钱

发表于 2011-3-2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叫我小锋 发表于 2011-3-28 2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怜的小女孩,这么小的年纪就凋谢了,为小孩子讨回公道,狗日的法官不晓得吃了好多的黑钱

{[W~0GZML`7YQ9)IHJB6G8E.jpg 这个小女孩子死得太惨了  可怜

发表于 2011-3-29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组织烂完了,老百姓还有什么希望?

发表于 2011-3-29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组织烂完了,老百姓还有什么希望?

发表于 2011-3-29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矛盾很是突出,上不作为,下乱作为。特别是在资中县简直是乱成一团粥了

发表于 2011-3-29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太凄惨了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1-3-2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3-29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惩凶手,资中当官的去吃屎   把那些当官的女孩强奸了他们才晓得啥子叫伤心

发表于 2011-3-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愤怒

发表于 2011-3-2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看来中国看的不行了

发表于 2011-3-2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汗海奋进 发表于 2011-3-29 13: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唉,看来中国看的不行了

中国政府是好政府,可政府里的官不一定都是好官。这个在资中体现得很好

发表于 2011-3-2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镇20100903特大强奸杀害幼女案判决结果不服,特举行死者家属现场解说,并万人联名上书为小女童伸冤...

发表于 2011-3-2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残忍!公民出现了很多血案,都是沉入水底了。不知道这次血案会不会也这样草草了事,沉到水底呢?TMD凶手摔近粪坑淹死算了。
这贴要顶~~~~~~~~~~顶出血也要顶~~~~~~~~~~~·

发表于 2011-3-29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法医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察,走访群众调查取证,现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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