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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迫于公众网友舆论压力 平昌交警队作不实答复 (四川平昌3·12交通事故最新情况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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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迫于公众网友舆论压力 平昌交警队作不实答复
(四川平昌3·12交通事故最新情况报道)

尊敬的网友们:
    前段时间笔者根据平昌3·12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委托,对遭遇不公平处理结果在网上真实报道后,受到了网友们强烈的关注并对相关方违法乱纪行为提出了严厉讽刺和声讨。在此,笔者及死者家属由衷的表示感谢,并希望广大网友继续给予我们关注和支持。
    此事件在网络媒体曝光后,事故处理方四川省平昌县交警大队作了相关答复,笔者根据最新的情况特作后续报道。敬请网友们了解事情真相,敦促相关执法部门给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迫于公众网友舆论压力 平昌交警队作不实答复

    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遭遇到了平昌交警大队的不公正处理结果,笔者暴光后,迫于网友的舆论压力,一位“pcjjdd”的网友代表平昌交警大队(答复落款没有单位名称)作如下漏洞百出的不实答复(画红线、打问号的地方均是不实之词,见附图),我们一一作指证:

   
1、关于车检报告的下发时间问题。车检是3月13日,三份3月20日就已出来只是未签字盖章的车检报告(死者家属在平昌交警大队事故科三楼办公室办公桌上意外发现)落款时间却是3月25日,且此份车检报告于3月28日方才送到死者家属手中,但就在此前一天也就是3月27日(星期天)上午初步调解时,当事人追要报告,都没有送到死者家属手中,但平昌交警大队却在该回复中说是3月25日就送达。这是一时失误还是经常使用?公众非常想知道。
    2、车检从调查到做出结论历时10个工作日,却没有找到货车挂擦自行车的痕迹,幸好有巴中交警支队的干警复核。通过他们细致的调查、专业的分析,仅用几个小时就找到了一个关键事实:这一事实证明了货车将死者挂擦倒,然后将其碾压致死。但遗憾的是:这一关键事实却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没有得到运用,没有用于说明事实真相。也就是说:货车将人挂擦倒,并碾压致死,却要死者同货车承担同等责任!结果一出,一片哗然,请平昌交警大队不要太藐视公众的智商了。
    3、据死者所有家属反映:死者家属并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调解赔偿问题等类似信息,当然更没有收到诸如答复中提及的具体的赔偿数据和赔偿明细(见附图)。如果按照全责赔偿调解,并达到了他们交警队在回复中提到的数据,死者家属表示:有何不可谈呢?


    4、关于交警队说当事人多方托人要求关照,他们仍然非常坚持原则,不为所动,不知是否却有其事?但大家可以先看平昌交警大队的如下事实:

    (1)不认真做车检、忽略复检报告中认定的事实;
    (2)将影响事故性质的重要疑点完全当其不存在,有人提出也置之不理,蔑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事故认定书不做事故原因分析。
    这些都是他们一贯坚持的原则吗?如果是,相信大家会认为交警队言之有据的。不过笔者反而觉得交警队说“当事人托多方关照”有点“恶人先告状”“欲加之词、何患无穷”的意境。
    5、死者家属因情绪激动当场撕毁《尸体处理通知书》,但撕毁通讯录、辱骂办案民警却无此事,纯属瞎编乱造。

    6、细心的网友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死者家属遭遇到不公平待遇,笔者于4月15日在麻辣社区网站对平昌3·12事故暴光后,4月16日才有一位“pcjjdd”的网友代表平昌交警大队(答复落款没有单位名称)作了漏洞百出的不实答复。而据答复内容来看,他们处理的结果早就在4月7日就出来了,可是平昌交警大队没有在网站、也未向死者家属公布他们对此事故的详细处理结果。也就是说,笔者不暴光,网民不声讨,平昌交警大队连这个漏洞百出的不实答复也不会有(见附图)。就算是交警队的正式答复,但答复没有落款,没有文件编号,没有联系方式,更没有主办人员的签字,就这样来应付网友? 办案质量、效率可见一般!        7、受害人李蓉珍为什么要与把她挂擦倒并碾压致死的大货车承担同等责任,他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哪里?

    8、这起交通事故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就是死者李蓉珍背部外套等处有汽车轮胎痕迹,背部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尸体鉴定文书有载),车检报告中也明确载明了渝BA8730重型箱式货车挂擦了受害人的自行车之左龙头,这些关键的事实却被完全忽略与遗忘。

    9、平昌交警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引用多条交通法律法规,唯独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这条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最权威、最专业、适用范围最广的法律条款,我们怀疑办案人员有偏袒肇事方之嫌。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下达的,恳请平昌交警大队还事实一个真相,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行政执法机关高效、勤政、爱民、有理、有据的执法权威。


    死于非命却仍惨遭不公 死者家属生活举步为艰

    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况且还是患有心脏病年近八旬的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样的打击无疑是当头一棒,人生一大惨剧!
    没有那一个人能承受这种致命的打击!
    事故发生后,死者年近80岁的老父母、公婆、还有死者丈夫及两个儿子无不以泪洗面,吃不下睡不着,一方面要遭受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另一方面还要为死者处理后事,东奔西走筹钱安葬死者,死者遗体存放殡仪馆18天,于3月29日下葬,其存放费用及安葬费达数万元,致使受害者家属债台高筑,日子是举步为艰!(附死者现场、死者遗体及相关证物,见附图)



    死者家属叩谢公众网友 望大众关注声讨此事件
    在此,死者家属托笔者叩谢公众网友,对于你们提供的各项帮助表示非常感谢。并表示,交警队一天不公平处理此事,死者家属将誓死不罢休,并保留一切可能要发生的举动。望大众继续关注声讨此事件。(附死者生前一家人幸福美满的照片,见附图)

生前照片

生前照片

幸福一家人

幸福一家人

IMG_2499.jpg IMG_2500.jpg IMG_2501.jpg IMG_2503.jpg IMG_2504.jpg

交警队发的帖

交警队发的帖

交警队不实的答复1

交警队不实的答复1

没有落款的单位

没有落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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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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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11-4-20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球莫明堂,你有时间在这上面吼,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的用意思何在?用意何在?

发表于 2011-4-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异乡平昌人 的帖子

你脑子进水了?中国的法律是为老百姓制定的吗?走法律途径有用吗?难道你就是那个无良肇事者请来的?还是帮狗官说话的?:@
发表于 2011-4-2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异乡平昌人 的帖子

笔者一天也不是没有事干,应该确有冤情。现在这个社会不是你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法律也是人定的,执行法律还不是人。只要有人参与,而且是中国人来参与,事情都会弄得很复杂……
发表于 2011-4-20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冤报冤!有仇报仇!

发表于 2011-4-2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需要透明,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

发表于 2011-4-2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交警,紧到交不出结果。

发表于 2011-4-2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看来,不知平昌交警队作何解释了!希望能公平处理事情,要对得起头上的警徽!

发表于 2011-4-2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精神和时间在这上面吼,何不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好像你可以向上一级复核,你在这横板竖跳的,莫意思的

发表于 2011-4-2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晶晶姑娘 的帖子

死者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届时相关方将成为被告而列席!这种事情看似是死者家属一家的事情,但是执法机构永远这样粗暴执法,那么,它就是大家以及全社会的事情。我这么做的目的,一是受死者家属委托,站在正义的立场为其提供微薄之力,二是想让大家来审视执法机构的行为是多么的荒唐,以敦促相关执法机构引以为戒、知错悔改!

发表于 2011-4-20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晶晶姑娘 的帖子

不好意思,我代表楼主回答你的疑惑……不晓得楼主是不是这个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triving 的帖子

英雄所见略同啊!理解万岁!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triving 的帖子

理解万岁!

发表于 2011-4-20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请律师。

发表于 2011-4-20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4-2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停个车车.  那些作秀的警察.害得大家缴罚款都要排列子!什么环境哦.??

发表于 2011-4-2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晶晶姑娘 的帖子

看来你是交警队派出来的狗,有意思莫意思,你理解不了,只有哪天你老妈子被车轮子压一下,然后肇事者找到像你这样的人来处理时,你才知道那是啥滋味!!!

发表于 2011-4-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4-2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好吵的嘛,通过法院去一下就解决了的事情。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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