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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贴图] 哈尔滨市30万棵绿化树被野蛮盗伐倒卖,谁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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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盗伐绿化林木事件:(希望网友关注、评语、转发
我们五个投资人于2000年4月末响应政府建生态城号召,合资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租地150亩,栽种了30万棵大叶无絮金丝柳树。 2005年5月3日又续签租地合同,每年都提前支付土地租金。经过我们8年多培育的绿化柳树,直接投资100多万元,这些树已经达到了绿化树的标准。2008年4月1日我们在哈尔滨手递手报做了1个月的出售广告。 4月15日我们联系了两家绿化公司到林地现场观察,他们决定购买20万棵柳树,双方在2008年4月27日签订购树合同书。合同金额人民币195万元,双方约定4月30日至5月5日起树。2008年5月3日下午15时,我们五个投资人带着绿化公司经理一行9人来到林地准备起树时,发现在我们种树的林地里,村民吴国凤指挥八、九个人在砍树,另外一部分人用四台拖拉机在往外运树,被盗运的树木已达到20多万棵,林地里还有5万多棵树未被砍伐,有8万多棵被砍伐的树木未被运出,当时情况万分紧急,我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指挥中心责成成高子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将这些砍树的人员、车辆全部抓获。经初步询问,三台拖拉机运树的人说这树是我们花钱从村里一个绰号叫地主(实名叫吴波)的人手里买的,有事你们冲吴波说话。准备将这些涉案人员和拖拉机上装的树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在这个时候,民警洪延峰接到了一个电话后不顾我们的反对和抗议,就将这些涉案人员连同车辆、树木当场放走了。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也没有对案发现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我们五个投资人和绿化公司两个经理、起树工人都能提供现场的对话证明。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我们投资人和吴波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债务纠纷。
   2008年4月28日日当地村霸黑恶势力吴波、吴国凤明知道租地合同未到期限,新的租地合同正在协商期间,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证明。有预谋、
故意,达到强行霸占的目的。组织人员实施盗伐、倒卖,短短几天,就将我们培育8年多的30万棵绿化树砍伐殆尽,当成废材卖给当地和邻村的村民,卖得赃款几十万元,给我们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这种明目张胆的强盗行径。公安机关应该给予严厉打击,以保护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稳定。而在此事件中,民警洪延峰在接到一个说情电话后,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办案》他们这种纵容犯罪的行为使盗伐树木的罪犯更加猖狂,林地里剩下的5万多棵树和被砍伐未被运走8万多棵树,又被砍伐盗运一空。这与强盗有什么两样?案发后我们多次到成高子派出所,要求予以立案侦察,将罪犯缉拿归案,派出所仍推脱不立案。2008年5月10日上午10时,我们提前预约哈报记者前去案发现场采访了部分村民,了解了砍树的情况,并拍摄了一些照片,后又到派出所采访报导盗伐树木案的真实情况,刘维权副所长心中有鬼拒绝记者的采访。因为拒绝采访,记者无法在哈报报道此新闻。后来我们将控告材料上诉到上级有关部门,派出所才派民警后补与案发现场事实不符的虚假笔录材料,没有在案发现场的陈永才和砍树的村民增加了5-6个人,也能提供伪证,想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后补材料里就是没有盗卖林木的主犯吴波,这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办案民警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徇私舞弊,包庇主犯吴波逃脱法律追究,充当犯罪分子的保伞。但是做伪证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刑事责任。是5-6个人盗伐倒卖我们30万棵绿化树的行为,也构成严重的盗伐和滥伐林木刑事犯罪。2005年5月3日以前没有续签合同时,都没有人盗伐我们的绿化树林木。2008年4月26日我们投资人提前去续合同增加租金,更显示我们投资人履行合同的诚意,这到成了盗伐倒卖林木的理由,如此办案天理何在。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种抢掠行为是在派出所的一再包庇纵容下发生的,这个案件的发生在哈尔滨市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得公安机关的可信度遭受了严重的质疑。然而,香坊公安分局在对案件调查时,却根本没有对我们和绿化公司现场证人进行过一点点调查,只是按照派出所后补几个“村民”的假材料,就得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决定。香坊公安分局即不是行政法规管理部门,又不是土地纠纷的仲裁部门,他做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应于以撤销。财产的损失让我们心痛,但香坊公安分局的错误决定却让我们心寒,这一结论既违背了事实也违背了法律,任何决定和结论都要经得起事实与真相的检验。正是由于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及香坊公安局法治科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存在严重的渎职和司法腐败行为,甘愿充当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我们投资人强烈要求追究办案警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查清幕后的保护伞。

我们五个投资人把全家多年积累的血汗钱拿出来种绿化树树,本想为哈尔滨市发展绿色环保生态城建设出点力。从考察项目买树苗到把30万棵树苗培育成绿化树,历经10个春秋,抗日战争才打了8年,人生一共才有几个10年。在种树这10年中我们投资人付出了巨大的经历、物力、财力。根据《森林保护法》《物权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该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30万棵绿化树是一笔社会绿色生态资源,任何人均无权侵犯。2008年5月9日以后我们多次将控告材料、照片提交到香坊公安分局控申科、法制科、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又向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提控告交材料照片,经过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做出了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的结论。又向市公安局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市信访办、市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信访部门、省信访办控告投诉。由于受到香坊公安分局钱琦局长的干预和阻挠,至今没有监督立案查处。2010年7月20日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才下达意见通知书,明知道派出所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既有徇私舞弊渎职情节,香坊公安分局又有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草菅30绿化树命,制造“枉法裁判”维护香坊公安分局的错误决定。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不能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命,官官相护、相互包庇、性质及影响尤为恶劣。我们投资又多次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又不受理,我们投资人有狀无处告、有冤无处申。中国的法律被执法者的权力到何种成度,何时能让法律撑起和谐的天空。案发到现在35个月了,我们投资人次到北京上访维权,至今仍没有监督立案查处。盗卖树木的罪犯仍然逍遥法外,从这起盗卖绿化林木案折射出更深的问题供人们思考。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法律与犯罪、金钱与腐败、公正与诚信、社会与和谐。谨此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关注民生,期待着上级有关部门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我们投资人今日在网络新闻媒体发布报导这起特大绿化林木被盗伐的新闻。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件事情,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根据这起特大绿化林木盗伐案的犯罪实,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导。朗朗乾坤、华夏大地,我们投资人期盼着达摩克利斯正义之剑早日降临。依法监督办冤假错案并严惩罪犯!将侵犯我们合法财产的罪犯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投资人反映问题不属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新闻发布人:王原
薛凤江
张兰华
盛新华 王丛峰
电话:13030062877、13613661787、13904615389、

2011年4月29日


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

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

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

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

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

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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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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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节能规划建,十年种树三十万。千辛万苦流血汗,绿树成林心中甜。本想林绿降排碳,植树造林生态圈。投资百万为蓝天,造福子孙千千万。村霸罪犯恶魔现,一周盗卖三十万。卖得赃款几十万,直接损失三百万。抓获砍树盗林犯,急打电话报警传。公安民警林地现,口称立案放疑犯。控告照片交公安,林法物法仲裁法。香坊公安枉法判,草菅树命三十万。渎职腐败案中案,颠倒乾坤包罪犯。上访维权两年半,省市北京跑个遍。证据确凿法律在,至今仍旧无人管。中央反腐出利剑,地方官员推脱案。网上反腐献真言,亿万网友亲自看。正义法律被践踏,和谐世界难相见。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中国的法律在钱权面前抬不起头来!理应主持公道、为民伸张正义的香坊公安分局,不能抵制利益诱惑,丧失职业操守。多少公安在利益驱使下,无钱不办案,有钱乱办案,致使公安司法领域乱象丛生,公安司法不公现象严重,这一切严重摧毁了司法公信的根基。普通百姓想通过法律途径公正解决问题太难;执法者视民众为任意宰割的羔羊;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渔利,香坊公安分局通过制造冤假错案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我们百姓蒙受的不白之冤,因为公安司法腐败分子的存在,而迟迟得不到立案查处。老百姓要求纠正冤假错案,有关部门久拖不决,导致百姓依法维权遥遥无期。....这是民主之痛、是法制之痛!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这样的法制环境人民哪堪忍受?!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香坊公安分局在处理这起盗伐绿化林木案件时,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办案》《森林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律标准办案。香坊公安分局把盗伐30万棵绿化林木说成是土地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越权制造“枉法裁判”的背后无一不是金钱案、腐败案、渎职案。要真正想查处此案,就必须从明显的枉法裁判案件查起!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香坊公安分局把盗伐30万棵绿化林木说成是土地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越权制造“枉法裁判”擅自改变案件性质的背后无一不是金钱案、腐败案、渎职案。要真正想查处此案,就必须从明显的枉法裁判案件查起!不是警察洪延峰、刘维权权副所长受了犯罪分子的贿赂,便是香坊公安分局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贪官占了黑恶势力的便以。执法者视民众为任意宰割的羔羊;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渔利,权力已成为一种无所不能的“怪兽”,吞噬了贪官的人性和良心,吞噬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扭曲了一切善恶真伪,颠倒了一切世间黑白,并开始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社会的道德环境恶化,官德败坏是重要原因。如今,一些官员在台上宣讲道德头头是道,但当其以权谋私、生活腐化堕落的行径被查处后,百姓们发现,这些官员如此言行不一,甚至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遵守,实在太不可信了。这样的事情多了,大家就对官员的道德水准整体上失望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证明,净化公安司法污染亟待提速,只有敢于向贪赃腐败公安执法亮剑,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补充完善有关公安司法问责的条规,依法加大对枉法贪脏公安的惩戒力度。只有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尊重,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发表于 2012-2-22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了解了解!!!先支持一个

发表于 2012-3-9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有意义,我顶 谢谢您了

发表于 2012-3-1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楼主的帖子,我的心情竟是久久不能平复,正如老子所云:大音希声,大象希形。1314520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社会金钱作用突出,有些人为了金钱,利伶智昏,不择手段,什么道德,法律于不顾,只要为了金钱什么卑鄙手段都使,人心险恶。脏官污吏吸食民脂民膏,巧取豪夺,徇私舞弊,贪脏枉法,执法犯法。黑恶势力依仗有保护伞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弱肉强食。有些人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不惜丧失诚信道德良心,搞枉法裁判。收到黑恶势力大红包后就违背事实与法律,香坊公安分局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越权制造“枉法裁判”擅自改娈案件性质,明知有罪就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社会金钱作用突出,有些人为了金钱,利伶智昏,不择手段,什么道德,法律于不顾,只要为了金钱什么卑鄙手段都使,人心险恶。脏官污吏吸食民脂民膏,巧取豪夺,徇私舞弊,贪脏枉法,执法犯法。黑恶势力依仗有保护伞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弱肉强食。有些人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不惜丧失诚信道德良心,搞枉法裁判。收到黑恶势力大红包后就违背事实与法律,香坊公安分局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越权制造“枉法裁判”擅自改娈案件性质,明知有罪就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7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尔滨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案件受害人当时向公安局110报警,香坊公安分局成高子派出所在处理该案件时,办案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该案件,帮助罪犯吴波、吴国凤逃避刑事责任,应当移送刑事警察部门而不移送,应当及时对犯罪实施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不实施,应当扣押证物、物证而不扣押,导致犯罪嫌疑人串供,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给党和政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希望引起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我们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并严惩罪犯!强化责任依法查处公安内部违法违纪,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起绿化林木盗伐案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尽快完成调查取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维护哈尔滨市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香坊公安分局成高子派出所将盗伐林木案认为定合同纠纷,越权制造“枉法裁判”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在一个权力的含金量太大、权力之手随时随地伸到资本市场的怀抱里乱摸、随便一摸就是大把油光水亮的“丰乳肥臀”时代,民主、廉政、法治、自由皆不可能。这正应验了马克思那句老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中国的法律在钱权面前抬不起头来!理应主持公道、为民伸张正义的香坊公安分局,不能抵制利益诱惑,丧失职业操守。多少公安在利益驱使下,无钱不办案,有钱乱办案,致使公安司法领域乱象丛生,公安司法不公现象严重,这一切严重摧毁了司法公信的根基。普通百姓想通过法律途径公正解决问题太难;执法者视民众为任意宰割的羔羊;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渔利,香坊公安分局通过制造冤假错案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我们百姓蒙受的不白之冤,因为公安司法腐败分子的存在,而迟迟得不到立案查处,老百姓要求纠正冤假错案,有关部门久拖不决,导致百姓依法维权遥遥无期。....这是民主之痛、是法制之痛!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这样的法制环境人民哪堪忍受?!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把查办案件的着力点对准严重危害民生、侵犯民利的八个方面的渎职侵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导致盗伐滥伐林木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失职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在专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和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决依法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国就是治吏,反腐败更是其中要害。古今中外任何一国,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民心难定,一切伟大事业的创建,也必然无从谈起。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回归现实,腐败分子又都是深藏着的有权、有势、有能量的人和团体,要想截他们的财路,断他们的生路,难度可想而知。斗争的难度不言自明。所以,这种斗争上的残酷性也决定了,反腐败双方,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没有妥协和商量的余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盗伐应以盗窃罪定。盗伐林木材积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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