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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事件的6点疑问与1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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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院长把房租赁给主席的朋友,为什么没有带上主席的朋友?这种光明正大的事儿为什么不能下班去。


2、 院长和主席约去看房,告诉了谁?谁在尾随跟踪,你见过偶然的租赁房屋行为,门口恰巧就有安装窥视设备吗?他们是否经常租房,被盯梢的发现了,却没法儿将窥视设备对准床,掐点估摸交易正火热,电话举报给了锦衣卫。

3、 原帖出来后,当事人为什么没澄清,为什么出现不断的删帖行为?当事人报案告发了复制粘贴的网友,网监捉不住原帖的作者是因为在会所上网,查不出原作者的理由可信吗?


4、  李复制粘贴,依据他借款给食品厂股东,食品厂倒闭破产案就袁某审判,某股东认为利益受损怀恨袁某,指使李转帖,为什么不顺藤摸瓜找原作者?


5、  主席与院长的租房疑点重重,被一个租房的理由证明了清白。复制转发,评论却被刑拘,因为主席与院长受到侮辱,用租房的理由是否对广大网民智商与监督权利的侮辱?复制转发非原作者,评论是为质疑官员道德,求证真相。这样却被认定“公然侮辱他人”而刑拘。法律对权贵是否打八折?


6、  李某复制转发是为泄私愤假设成立,与主席院长是否偷情不能是因果关系,复制转发评论的人都已经被刑拘过,重点是:主席院长是否真的偷情?不能因为一个租赁的理由就洗清一切是非,院长与主席的组织对他们诫勉谈话,没偷情诫勉什么?上班时间干私事难道不该网友追究?况且孤男寡女,同处一室,租房的理由轻描淡写了一切是非。公权却对监督网友张牙舞爪,一切任由公权机构权威发布,是否有庇护嫌疑?


7、    不管院长与主席是否偷情,因为网友的监督,他们上班时间私自脱岗因为复制转发,因为评论而被曝光,院长与主席租房疑点重重。“公然侮辱他人”就不能成立。拘留网友的行为,是公权被当做家法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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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有院长在宾馆谈心,
今有副院长在家谈租房,
以后莫有院长在野外说观日哈!

发表于 2012-3-16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12-3-1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任何事都得用理来说话!

发表于 2012-3-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第一个发帖的人,我猜想就是那个匿名举报的人,这个人有来头,他(她)事先就知道副院长和主席要在什么时间要去“看房”,看来是盯梢很久了,而且从匿名买电话卡专门用来举报“看房”一事来看,这个人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公安通过网络查到了许多网友进行谈话,难道就查不出这第一个发帖的人吗?我看也许是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吧。。。。。。

发表于 2012-3-1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好久?

发表于 2012-3-16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好久?

发表于 2012-3-16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欲盖弥彰...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2-3-1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看见,也不评说,只围观
发表于 2012-3-16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热闹啊     求真相

发表于 2012-3-16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必要把相关人员列一清单逐个审问

发表于 2012-3-16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对狗男女搞安逸了哈:lol

发表于 2012-3-16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都市报报道----“1月12日下午,他们接到南充市纪委转来的举报,一名男子电话举报称,南充中院副院长袁某利用职权包养情妇,此时正在幽会,幽会地点说得非常具体。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立即赶到小西街一栋居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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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报”到“南充市纪委”,再转到“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这当中有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的决策时间,加上路途耗费的时间,找地方的时间,就过了好久了。看房子要那么久吗?

建议重复模拟一下,到底要多久,估计什么事也干完了!这个借口只是自欺欺人,而已!

发表于 2012-3-1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真正租房的人是谁?为什么租房?调查没有?结果如何??
发这个评论不得拘留嘛??如果要拘留的斑竹直接删了哈!
发表于 2012-3-16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荒唐的说辞,南充官员丢脸丢到家了,以后出去都不好意思说是南充人了,悲哀呀。

发表于 2012-3-16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与主席租房疑点重重。“公然侮辱他人”就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12-3-17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笑而不语!

发表于 2012-3-17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明:又一次危机公关的失败!!!

发表于 2012-3-17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可以噻。
001.jpg

发表于 2012-3-17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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