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事代理人员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记载档案工资,送人才中心存档,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单位能记载的就记载,无法记载的,由人才中心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记载。
78.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中专毕业375元,大专395元,本科415人,研究生435元,硕士465元,博士515元。
79.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工资如何记载?
答:广府办发[1999]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应聘的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手续后,不执行一年的见习期,从办理代理的当月就可转正定级,单位能按企业工资标准记载档案工资的就记载,无法记载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记载。
80.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7号文有几条规定?
答:有五条规定。
81.人调发[1991]7号文中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有何要求?
答: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由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
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的,按国家机关工资调整政策和标准核定,是全民事业单位或全民企业的,分别按全民企事业或全民企业工资调整政策和标准核定。
8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具有全民干部身份的人员,档案在本单位或个人手上的怎么处理?
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广人发[1997]38号文件规定:半年不交者,将不负责保留全民干部身份,不负责有关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广人交[2001]6号文件规定,在申报职称、工作调动、身份认定、工龄计算等方面,一律不予办理和认可。
83.人事代理如何管辖?
答: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管辖。市属和中央、省驻广单位的流动人员,本市县(区)和市外应聘到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的各类人才,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县(区)所属流动人员及应聘到县(区)属非公有制单位的外地各类人才由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84.人事代理合同已满,未续签怎么办?
答:超过半年未续签的,应终止合同,其档案和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终止后,又需委托代理的,可补交代理费后,重新签定合同书,代理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川价字费[2000]76号文规定的单位人事代理标准收取。
85.人事代理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需转递档案的怎么办理手续?
答:应出示县(区)以上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调档函,国有企事业单位聘(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开具和提供有关的接收证明材料。
86.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哪些文件处理?
答:中组部、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87.什么是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答: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88.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可开展哪些业务活动?
答:《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可从事供需信息收集、储存、交流,开展职业介绍;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承包、咨询、成果转让;组织举办待业人员自救性质的第三产业,代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89.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不能从事哪些业务?
答:不能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出国(境)政审、失业保险、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人才招聘广告审批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等业务。
90.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有:
(1) 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