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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胡代国,你真是百姓眼中“一心为民,反贪倡廉的新闻圣斗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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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一点不假,但我从不了解他,也不认识他。对胡代国有深刻清醒的认识得从我父亲说起。我父亲叫杨胜华,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社(曾家沟),今年七十七岁。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曾当过生产队长。父亲处事做人作风很好,我在散文《想念一棵渐渐老去的树》,《安静入棺》里有真实的叙述。“杨五爷”就是我父亲的原型,虽然文中情节有虚构,但我对父亲的感情天地可鉴。正因为我长年在外打工,也很少有时间回家,所以对父亲的事知道甚少。
2008年7月政府规划修顺城北大街,征用我社土地四十多亩,拆迁农户房子三十多户,至今三四年时间过去了,顺城北大街道路烂摊子摆起,三十多户农民安置无果。当初政府承诺划地自建,每平方米全算才五佰多点。我父亲当时支持国家建设,带头拆了房子,可三年多至今未收到分文过渡费和水电费。我不在家,父亲单独找房管所谈过几次,但一直未有结果。两月前父亲打电话说他房子过渡费搞好了,他说他找的胡代國。我说胡代国是谁?父亲说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
一月前,我上网无意间闯入“安岳论坛”,却真正发现了胡代国,我关注他网上的每一篇帖文,当我看见那块“为人民服务”的代理招牌时,我心中感慨良多。他们在网络上不允许有不同声音,他们攻击性语言让我觉得这是网批强奸民意,其张扬的个性令人感觉肤浅。尤其动不动“谁又接见我,我上面有人”让人疑惑,这种话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好人讲的话吗?前几天,我突然问起父亲,胡代国收了您多少钱?父亲欲言有止。最后我再三追问父亲,父亲才讲了真话。他说已给了胡代国三仟元,下次领到过渡费还要给二仟元。我一时无言,这才一万多元过渡费也是拆迁办该付的钱。房管所有错就纠也是很好的!就算你胡代国帮了忙,也不应该收这么高吧!面对网络上人们对于贪污腐败的深恶痛绝,胡代国在各帖义正言词,面对教育乱收费,“两板桥事件”的过度热情,我真的很迷惑。他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吗?最后我父亲说他第一次去找胡代国,胡代国就叫他要签代理协议。那一刻,我眼前一片迷芒。这就是成天把民生挂在嘴上,把法律写在纸上,把公平放在称杆上的胡代国吗?他的形象在我心目中一落千丈。我写下这段文字,我父亲不知道。我相信我父亲还会给他二仟元钱,但胡代国真收得下吗?一个将近八十岁的老者的那点养老钱,我母亲去世近二十年了,父亲就一个人孤苦伶仃的生活。他拉扯我们长大真的不易啊!
       杨天朋五月五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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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子,抓起来刮了

发表于 2014-8-12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11 22:21
胡代国的网易博客今日总访问量超过45万人次

郭美美博客访客应该不止45万人次吧,我不知道胡代国想表明什么?

发表于 2015-7-1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_新闻_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150711/025545.htm?pgv_ref=aio_duba_tab


人民日报记者 黄庆畅 新华社记者 邹伟

黑龙江庆安、江西南昌、山东潍坊、河南郑州、湖南长沙、湖北武汉……一系列热点事件的现场,为何屡屡出现律师挑头闹事、众多“访民”举牌滋事?一系列敏感案件的庭外,为何屡屡出现主审法官、主管官员被诋毁攻击、人肉搜索?一系列案事件被炒热的背后,为何总有一批人兴风作浪,总有一只恶意操纵之手若隐若现?

在公安部的部署指挥下,经北京、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多地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日前,备受关注的翟岩民、吴淦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又有最新进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供述和更多的案件线索指向,公安部部署指挥北京等地公安机关集中行动,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自2012年7月以来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至此,一个由“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分工精细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其以“维权”“正义”“公益”为名、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实、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种种黑幕也随之揭开。

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

犯罪嫌疑人翟岩民策划“访民”滋事被刑拘,曾参与庆安枪击案。

◎组织严密形成体系勾连滋事分工精细

今年5月,黑龙江发生“庆安事件”。民警依规合法开枪,为何被炒成“枪杀访民”?

犯罪嫌疑人翟岩民、吴淦、刘星给出了答案:这都是他们“维权圈”里的人干的。他们的供述展现出庆安事件迅速发酵成一起全国性舆论事件的脉络——“维权”律师挑头起事、推手策划组织、“访民”围观滋事。

“这些‘维权’律师是‘圈’里的核心,也是最先冲出来的人。律师谢某某第一个提出要炒作庆安事件。”翟岩民供述。

事件一发生,“维权”律师就在微信里建立了“庆安事件维权群”, 并发布“徐纯合是访民”“警察开枪是领导指使”的“内幕”。“警察枪杀访民”的谣言在网上迅速扩散。谢某某等6名律师在庆安火车站打横幅,并与徐纯合的母亲签订代理书。看到媒体报道当地领导去慰问开枪民警,律师唐某某提议对该领导进行人肉搜索,发现问题后继续炒作、给政府施压。

重要推手、网民“超级低俗屠夫”吴淦紧随出场,“悬赏10万元征集庆安事件的现场视频”。翟岩民介绍,吴淦在炒作热点敏感事件方面很敢干,在“圈”里“名气非常大”。“访民”刘星给翟岩民打电话问要不要组织人去“声援”。翟岩民给吴淦打电话,吴淦说暂时还不需要,要让律师先把事件炒热了,才需要大批“访民”去炒作和“声援”。

短短数日内,庆安事件越炒越热。翟岩民组织协调各地“访民”,分5批次前往庆安“声援”。参与“声援”的山东“访民”李某某证实,自己在庆安火车站举牌,还领到了600元的“酬劳”。她和其他“访民”被当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拘留期满回京后,翟岩民专门设宴为“庆安的勇士们”庆功。

“从我2013年进入这个圈子,只要国内发生一些敏感事件,他们就按这种固定的模式和流程进行炒作。”翟岩民说。“维权”律师经常在微信群里发某个敏感事件的视频或照片,以及一些极具煽动性的看法。如果事件没有炒起来,“维权”律师就会直接到现场去。这时,就会有一些人组织“访民”,打着追求事实真相的幌子去现场“声援”,以此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

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维权圈”究竟是怎样的?警方查明,“维权圈”大体分为三个层级:组织核心层,包括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行政助理刘四新、律师黄力群等人;策划行动层,包括律师王宇、王全璋和推手吴淦、翟岩民、包龙军等人;跟风参与层,包括刘星、李某某等“访民”。

办案民警介绍,除了“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维权圈”里还有其他角色——专人负责拍摄现场情况,第一时间发到微信里;专人进行整理,发到境外网站。随后,一些网络大V进行评论、转发,从而给当地政府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声援”活动的资金从何而来?翟岩民、刘星等人供述:每次有声援活动的时候,他们会在网上募捐,有时也会得到境外资助。各地的访民谁想去声援,都能得到一些报酬和补助。“有些活动,律师群体也会给我们一些钱,我会把钱分给去参加声援活动的人,自己留下一部分。”翟岩民说。

这么大的群体,如何联系并保持行动一致?警方查明,他们一方面定期组织聚会、聚餐,交流“经验心得”,商讨行动计划;另一方面,通过微信、QQ群和“电报”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联络,进行煽动策划、开展业务培训。类似的群有很多,有的以热点事件命名,有的以行动目标命名,有的以共同利益命名。

“‘电报’主要用于组织串联,里面的言论基本都是攻击党和政府的。”翟岩民供述,“我们在里面策划、组织各种声援活动,可以设定时间删除图片和文字,就是不想让政府知道。”

人称“老道”、曾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的“访民”刘星交代了通过“电报”等方式与翟岩民联系的情况,并承认翟岩民给他介绍了很多律师朋友。刘星还交代,在翟岩民的策划下,他组织“访民”到案件现场,通过静坐、喊口号、举标语、打横幅等方式,先后参与炒作湖南律师谢阳状告司法行政机关等近10起敏感案事件。

“在我们‘维权圈’里,把访民都称为公民,因为说访民不好听。”翟岩民交代,圈子里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对现实不满、对政府不满,经常借助一些事件发泄、滋事,并宣扬“以被拘留为荣”。

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

◎借助“热点”炒作煽动网上网下兴风作浪

警方查明,在多起敏感案事件中“冲锋在前”的“超级低俗屠夫”吴淦,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专门聘任的行政助理。他虽然不是律师,但在所里“地位”特殊,月薪过万还有专门的“活动经费”,深受周世锋的倚重,直接参与该所的重要决策。

“吴淦曾经发起声援山东曲阜薛某某案件、黑龙江建三江事件和郑州十人被拘事件。吴淦毫无法律背景,周世锋就是为了利用吴淦的名气提高锋锐所的名气和影响力,同时也获得更多的案源和财源。”翟岩民认为,周世锋看中的,正是吴淦什么事情都敢干,并且点子多,行为足够吸引眼球。

据介绍,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和网民跟进,煽动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是锋锐所一贯推崇的做法。

“周世锋在代理案件时,除了看代理费的高低之外,主要看有没有炒作点。”犯罪嫌疑人、锋锐所律师黄力群供述,“周世锋自称律师界的宋江,专门招收一些不遵守法律准则的‘死磕’律师,用违法的手段炒作代理的案件。他主动把这些人拉拢起来,给他们资助,让他们觉得有强大的后盾。”

办案民警介绍,遇有敏感案事件,这些“死磕”律师在庭内、网上公开对抗法庭,并幕后指使挑头滋事骨干组织访民在庭外、网下声援滋事,内外呼应,相互借力,成为炒作敏感案事件的直接推动力。

犯罪嫌疑人王宇就是锋锐所众多所谓“死磕”律师之一。据了解,王宇不仅被质疑律师执业履历造假和“吃空饷”,还曾于2008年12月在天津与铁路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将18岁的张某某打伤致其耳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出狱后,她热衷于插手炒作敏感案事件。例如,在代理苏州范木根案件中,她在网上发帖故意歪曲案情,使得很多人盲从跟进。开庭时,法院前就聚集了数百人“声援”、围观;庭审中,王宇大闹法庭,直至被当场带离,然后在庭外跟“访民”互动,一起打横幅、喊口号,引来更多人围观、制造影响。

“锋锐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律师和工作人员的风格就像吴淦。刘四新是刑满释放人员,没有律师证,对我国现行体制非常痛恨;王宇多次大闹法庭和看守所;王全璋连整句话都说不清楚,表达能力很差,但什么案子都敢接。”翟岩民供述。

对于锋锐所律师代理炒作案件的做法,多名犯罪嫌疑人将其描述为“新、奇、特”:

新,就是要有新思路,让律师不要像以往那样按照法律程序走。“在公安机关听警察的,在法庭听法官的,他们说什么是什么、不敢反抗,那样是不行的。要强势一些,不要听他们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周世锋曾这样告诉翟岩民。

奇,就是能请到一些像吴淦这样的“奇人”。发挥这种人“敢冲敢打”的“特长”,做出一些常人做不出的事。比如,吴淦曾经把一女干部头像贴在裸体模特模型上,在网上直播“每日一睡”;也曾在法院门口给某高院领导“设灵堂”。

特,就是用一些特别的方式,例如,在网上网下声援炒作围观他们代理的案件;举报、投诉主审法官、办案民警和当地官员,号召网民对他们人肉搜索,给他们施压;组织案件当事人、亲友以及不相干的人围攻政法机关,以此向政法机关施压,达到在正常法律制度内无法达到的代理效果。

“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炒作过多起敏感案件。”黄力群说。周世锋经常教唆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故意挑事,这些律师回北京时,周世锋还会安排人员拿着鲜花去接站,并公然表扬这些律师干得好。

◎各怀鬼胎扬名获利制造混乱另有所图

那么,这些“维权”律师、推手和“访民”在一次次“维权”炒作中能获取什么好处?他们这样做是否还有更深层的目的?

黄力群、翟岩民、吴淦、刘星等人供述,他们的目的就是扬名获利、制造社会混乱。这种炒作模式之下,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有利可图——

对于律师而言,本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介入后使得事件、案件的关注度更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律师也会因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如果能代理还能挣代理费。

对于律所里的非律师人员,例如吴淦,“在炒作敏感事件中,既提高了名气,扩大了影响力,而且在每次募捐中借机敛财,落下了不少钱。”又如,负责向境外网站发“声援”新闻的人员,“他们发完东西署自己的名字,那些网站的人会找到他们,给他们钱。”

对于“访民”而言,尽管与这些敏感事件没有关系,但他们参与其中,首先能够借机让自身诉求得到律师的援助;其次,能够引起自己家乡政府的关注,对于解决自身诉求有利;同时,还能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利益,除了差旅费实报实销之外,还能得到数百元的补助,如果被拘留还有“拘留补贴”。

对于翟岩民这样的推手而言,每参与一起敏感案事件,能领到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千元的“补贴”,在“圈”内的名气也越来越大。“我感觉很好,因为我没有收入,既可以赚钱,又可以得到别人特别是访民的尊重。”

对于律所而言,炒作是扬名获利的“捷径”。经过一系列热点案事件的炒作,锋锐所名声大振、财源广进。正如周世锋所言,用法律框架内的方法很难打赢一些官司,就是要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赢得官司,让其他人都看到锋锐所在这方面的本事。

连日来,黄力群、翟岩民、吴淦、刘星等人对自己的涉嫌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识到了所谓“维权”活动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我被周世锋给骗了,他利用了我曾在国家机关工作的身份,为他自己抬高身价、招揽生意。我成了他的招牌和工具。”黄力群供述,周世锋不但怂恿他提前退休,而且几次设套,不告知案情却让他去代理敏感案件,并安排记者采访他,“把我当成枪使”。

“我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交通堵塞等严重的社会混乱;错误引导了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让他们对政府产生不好的印象,甚至也要参与进来;给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炒作的机会,达到他们丑化政府形象以及更多不可告人的目的。”翟岩民说。

“我觉得对于律师而言,要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像锋锐所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的手段,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翟岩民说。“不管你有什么诉求,都要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真的不能再去炒作一些敏感事件,不能去宣扬一些负面的东西,我们必须烘托出社会的正能量。”

目前,周世锋、刘四新、黄力群、王宇、王全璋、包龙军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据警方披露,周世锋等人涉嫌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发表于 2017-8-2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是个很有争议的人。

发表于 2017-8-2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杨天朋已经主动给胡代国赔礼道歉,握手联合请胡代国代理,帮助杨天朋的父亲杨胜华打官司,该案马上就要判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 04:47
法制社会需要法!

发表于 2014-11-1 12: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1-1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胡回来了,安岳论坛热闹了,我支持

发表于 2014-8-1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心中有干称

发表于 2014-8-1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11 20:39
量你这个法盲无法律水平的人也做不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儿,你到派出所挨耳光,碰了鼻子,不知耻辱;你杨 ...

寄结四川资阳市中级法院十万火急的公开信 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2014-07-28 07:33:03)[编辑][删除]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转载


本帖最后由 多功能 于 2014-7-24 21:58 编辑

   胡代国曰: 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
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 7月16日法官以及杨正明认为胡代国的代理手续欠
缺审理半小时后中断。
   杨通海纠正注:2014年7月16号法官以及上诉人杨正明查实
胡代国代理手续不全、要求胡代国退出法庭、胡代国不但不退出
法庭还咆哮公堂、藐视法庭、提劲打靶、破坏和谐,审判庭被
胡代国扰得非常混乱被拍中断、旁听记者可以证明)
  胡代国曰: 今【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请看胡代国的代理词等相关资料。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
                                     代 理词      ------胡代国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的委托,现在就其与上诉人杨正明不服
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下称第2920号判决)上诉一案,发表
代理意见:
被上诉人的观点是:第2920号民事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新证据支持,
依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正明的全部请求事项及 事实理由。
  杨通海纠正注:安岳2920号民事判决书黑白颠倒、前后矛盾、
事实不分、法官和胡代国狼狈为奸,违法判决、上诉人杨正明的
儿子杨通海全家招到安岳县法院报复性诬告、上诉人杨正明无责
辩论招到封杀后,并没有出示书面证据,上诉人二审证据充分
真实,希望资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公正、依法判决。
    特别提醒胡代国现在的口气好像他就是审判长
    胡代国曰: 第一,砸死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的堡坎是杨正明所修受益,并非他人。
    杨通海纠正注:砸死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的堡坎是杨正明的
妻子李长坤1988年送石头结杨正田的父亲杨再一修建,受益人
杨再一,杨正明;2004年杨正明在老房子100米外申请了新宅基地
,2004年修建了新房杨正明就不在是堡坎受益人,
   胡代国曰 201371日深夜,将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砸死的正是杨正明1988年自己所修,
自己受益的堡坎条石。这一事实,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注:2013年7月1号深夜安岳县特大洪灾,百
年不遇的洪水冲洗垮塌杨正田房屋后面的堡坎,杨正田老母亲不幸
洪灾遇难,胡代国当事人等恐吓敲诈杨正明50万(伍拾万)不成功
,就收买本村村民李作进(男)、杨再才(男)、李作见(女)
作伪证诬陷上诉人杨正明、
   胡代国曰:一,有当年为杨正明修建堡坎的三位石工师傅的出庭证言;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注:现在杨正田收买的三个证人良心发现全部
翻供,杨正明向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证据之一
  胡代国所说的三个石工师傅证人之一:
  李作进男、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人,有奶就是娘的主、
李作进的父亲述说、李作进的弟弟执笔写下了李作进被收买作伪证
事实。
  胡代国所说的三个石工师傅证人之二:
  杨再才男、杨正田的叔叔、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四社人,赌鬼、
酒鬼、从来没有干过石匠活路、全协和乡人都可以证明、胡代国
在说谎;
  注:杨再才是杨正田叔叔证据被安岳县法院完全采纳可笑
  胡代国所说的三个石工师傅证人之三:
  李作见女、杨正田的叔娘、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人,杨再良
的妻子、从来没有干过石匠活路、全协和乡人都可以证明、胡代国
在说谎;
胡代国曰: 注:李作见是杨正田叔娘证据被安岳县法院完全采纳
可笑
二,有人民法院第2920号判决确认;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安民初2920号判决书本身就黑白颠倒、前后
矛盾,是非不分、有打击报复一审被告杨正明亲人的嫌疑,请问
胡代国怎么确认;
    胡代国曰:三,杨正明所辩称的该堡坎不是自己一人所修一人受益,是别人送石头,与邻居
共同修建受益没有出示物证或人证,属于举证不力,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上诉人从来没有说是别人送石头结杨正明
修建、胡代国在颠倒是非、只有一审原告杨正田收买证人李作进、
杨再才、李作见作伪证证明是杨正明修建、现在一审证人李作进、
杨再才、李作见伪证被揭穿,
  请问胡代国收买证人作伪证的一审原告杨正田不承担败诉责任,
反倒要上诉人承担败诉的后果你就是一个怪胎
    胡代国曰:四,法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调查了村干部和村民,从杨正明房屋位置、堡坎的位置、二者的距离
认定,该堡坎是杨正明所修,杨正明受益;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希望胡代国不要信口开河、希望胡代国出示
村干部和村民作证证据、
胡代国曰:五,杨正明去兴隆镇从事个体经商,在木料市场卖木料十多年,后在旧房附近修了新房,旧房无
人居住,堡坎无人管理,杨正明明知道年年涨水,该堡坎有安全隐患,但是,仍然未对该堡坎进行
管理拆除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百年不遇的洪灾面前胡代国当事人不找政府
补偿,猜想杨正明有一百万、恐吓、敲诈、起诉、收买证人作伪证
、什么办法都用偏了、实在可恶应当天诛地灭(安岳县兴隆派出所
已经立案侦查胡代国谣言}
胡代国曰:杨正明辩称的旧房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组集体组织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事实上,按照惯例,习惯,
即使政府批准杨正明新宅基地修了新房,该旧房该堡坎的管理义务仍然属于杨正明,不会属于组
集体。组集体也不可能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认可。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的旧宅基地上交集体是事实、安岳县
国土局行政审批手续为证、杨正明是一个守法公民审批了新宅基地
,旧宅基地按照国土局审批法已经依法上交集体、
   如果胡代国长期是一个违法抗法公民,胡代国用他长期违法抗法
心态衡量上诉人杨正明、我杨通海就可以理解胡代国。
根据前述事实,第2020号判决书第3页末段认定:“另查明,被告杨正明的旧房建成于1987年,
1988年修建了堡坎,后杨正明与唐焕坤再婚,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杨正明,旧房系杨正明
婚前财产,被告唐焕坤与杨正明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兴隆场镇做木工活。......”所以,杨正明的主张
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信而输官司。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一审输官司是因为安岳县法院打击
报复、是因为安岳县法院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判决书前后矛盾;
是因为胡代国当事人杨正田收买李作进作伪证、
第二,杨正明没有新证据,不可能推翻一审判决。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上诉人杨正明递交资阳市中级法院的证据
全部是新证据、一审法院杨正明知道被打击报复只是作了无责任
辩论;
    一,在上诉过程中,杨正明没有新证据证明砸死被上诉人母亲的堡坎不是自己所修,不是自己
曾经受益以及交给了组集体管理的的事实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集体,
被告依法在自己赔偿后向集体组织追偿;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在资阳市中级法院已经推翻了被
上诉人收买证人李作进证明堡坎是杨正明修建的荒唐逻辑;天灾人
祸洪灾面前想发国难财的人想法就是不一样、
  杨正明遵纪守法不可能当胡代国当事人的帮凶、上诉人杨正明
只能找证据推翻一审荒唐判决。
二,刚才,杨正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据的三性,被上诉人没有看到证据原件
不予质证;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在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证据复印件
、也出示了证据原件、在法庭上胡代国10条证据认可了九条、
三,即使上诉人有证据原件,也不能达到其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目的。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狂妄自大的胡代国老儿,即使上诉人有证据原件,
也不能达到其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目的。有几种可能
1、胡代国你是法官、审判长
2、胡代国你和法官勾结狼狈为奸、哦杨通海听说你资阳市有大官
保护伞是不是真的。
3、胡代国你可以一手遮天。
    胡代国曰:第三,杨正明应当依法对陈景素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本案是多因一果。一因堡坎,
二因下雨等因素。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胡代国终于说了半句人话;
    胡代国曰:虽然,201371日深夜天下大雨是事实,但是,如果杨正明当年不修堡坎或者将堡坎修低一点
不超过邻居屋檐或者距离邻居住房远一点,如果,杨正明修建新房后将该堡坎拆除,也不至于造成
堡坎垮塌砸死被上诉人的母亲。
  杨通海回答胡代国如果如果:如果胡代国当事人杨正田说姊妹
孝顺母亲、赡养母亲也不至于陈景素横死、也不至于陈景素横死后
都不知道;
   如果当年胡代国还没有出生他老妈就死了,安岳县也不至于
出现唯钱斗士胡代国,
   如果当年胡代国的父亲那“一枪”打在马桶里也不至于出现
畸形怪胎胡代国;
   胡代国曰:根据这一点,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天下大雨只是该堡坎垮塌致陈景素死亡的原因之一。本案
是法律上的多因一果。据此,杨正明应当对陈景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
各种因素,判决杨正明赔偿死者亲属的金额仅仅20%,少得可怜。但杨正明不同意是太不讲道理。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杨正明和杨正田谁不讲理协和人都知道;
在法庭上杨正明只讲法、决不会结心术不正,靠恐吓、
敲诈、靠发国难财脱贫致富的人讲理;是他们讲理是对自己的残忍;
   胡代国曰:第四,杨正明拒绝20%的赔偿金于法无据。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胡代国老儿杨正明的上诉状和10条证据就是
依据;
   胡代国曰:被上诉人认为,第2020号判决书第4页有关“本院认为,1、被告人工修筑的堡坎石头
垮塌将原告的两间房屋后侧墙壁推倒并将原告的母亲陈景素砸死,属于构筑物倒塌致人身和财产
损失问题,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胡代国你当事人收买证人作伪证已经就推翻
了一审黑白颠倒判决书的一切,胡代国怎么不提2013年7月1号
安岳县特大洪灾、
什么侵权法律关系是你胡代国一厢情愿、
在洪灾面前只有抗洪、救灾之说、没有靠灾难发国难财之说;
    胡代国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
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
规定,堡坎系杨正明修建的,虽然政府已经批准其新建了住房,但旧房院坝堡坎未拆除,长期无人
管理和维护,形成了不安全隐患,被告杨正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特大洪灾面前、胡代国主次不分胡代国你
当事人收买证人作伪证就推翻了一切,什么侵权法律关系是你胡代国
一厢情愿、胡代国洪灾面前只有抗洪救灾之说、没有靠灾难发国
难财之说;
    胡代国曰2、由于201371日深夜,天下暴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然力因素起了决定性的
作用,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认定是完全正确的,一审时,法官做工作,原告放弃了要求
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很不满意,但是,综合考虑,原告还是放弃了上诉。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房屋是陈景素的,不是杨正田的,陈景素死
后杨正田才继承胡代国懂一点法好不好、洪灾面前只有抗洪救灾
之说、没有靠灾难发国难财之说;
   胡代国曰杨正明就连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
合计8374720%16749元的赔偿也不愿意,是完全不讲道理。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杨正明正法庭上只讲法、对一个靠恐吓、
敲诈、靠发国难财发家致富的人讲理、是对自己的残忍;
   胡代国曰,应当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新证据杨正明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杨正明从事个体
经营6年,
依据《诉讼费缴费办法》的规定,杨正明不是《缴费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
没有资格免交上诉费。同时证明,杨正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7日未交诉讼费,应当视为自动放弃
上诉,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请求。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协和乡人都知道安岳县法院黑白颠倒、是非
不分、安岳县特大洪灾无责任辩论不认可、打击报复一审被告杨正
家人、一审原告诬告杨正明全家、
协和乡政府大力支持反诬告、杨正明免交上诉费得到了协和乡政府
支持,资阳市中级法院认可;
  胡代国曰: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杨正明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心术不正的人终究要失败,丢西瓜捡芝麻
的胡代国你把你当事人害惨了,就因为你夸大事实、调拨是非、
想挣一点代理费,你的当事人现在损失两叁万了吧、
   杨通海总结曰:就算资阳市中级法院是你胡代国开的
维持原判、16000千元;杨正明也不可能把钱付结你
当事人,你当事人还要申请一个强制执行;;P;P;P
到时会轰动全国
   胡代国你当事人就是猫儿巴阵子、
替狗干;不过我杨通海不会让你
这一只疯狗好过,
    第一:胡代国你泄露个人隐私、
网络造谣、这个帐该清算了
                    代理人胡代国
                                             2014724
     胡代国曰:胡代国向法官提交如下新证据杨正明的个体工商户资料,证明目的,杨正明没有资格
申请免交诉讼费,否则,法院违法;没在规定的七日内交诉讼费,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法官解释:经过审查,中院批准杨正明缓交上诉费,在60日内交清上诉费,不同意杨正明免交
上诉费的申请。
胡代国你所说的香港记者在哪里,
我杨通海是吓大的、我好怕。香
港记者不要你发工资,胡代国香港
记者不会又是你的马甲吧?



发表于 2014-8-1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11 20:39
量你这个法盲无法律水平的人也做不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儿,你到派出所挨耳光,碰了鼻子,不知耻辱;你杨 ...

胡代国你借安岳县特大洪灾挣代理费,现在怎么不借云南地震挣代理费去

发表于 2014-8-11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你是维权斗士代理手续不全,你跑到资阳市中级法院去干什么、请问胡代国是安心咆哮公堂,藐视法庭,你以为资阳市法院还像安岳县法院和你胡代国狼狈为奸吗

发表于 2014-8-1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11 18:20
序言:如果胡代国没有代理资格,能在法庭上发表如下代理词吗?可笑的网友评论。告诉你,只要是中华 ...

胡代国你就等到接传票吧

发表于 2014-8-1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龙潭狮窟 发表于 2014-8-11 18:58
胡代国你就等到接传票吧

量你这个法盲无法律水平的人也做不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儿,你到派出所挨耳光,碰了鼻子,不知耻辱;你杨通海发上百帖子历史数月谩骂法院和代理人胡代国,而今,杨通海的所有帖子几乎被一夜删除,不以为耻辱,反以为得意。你又想到法院去告状,如果你有本事把我胡代国告上法庭并胜诉,我甘拜下风,称你是中国第一和尚大师。不过,你可能会搬起石头扎自己的脚。杨天鹏骂了胡代国一年左右,不是搬起石头扎了自己的脚吗?

发表于 2014-8-11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11 20:39
量你这个法盲无法律水平的人也做不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儿,你到派出所挨耳光,碰了鼻子,不知耻辱;你杨 ...

胡代国几天后杨通海的帖子全部会回复,又会让你失望,杨通海被你们诬告只是维权,没有想到干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不过起诉你胡代国,赢你胡代国是志在必得。胡代国你还是一个懂法律的人吗, 我看是你到派出所挨了耳光,碰了鼻子吧,

发表于 2014-8-11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龙潭狮窟 发表于 2014-8-11 17:58
胡代国审判10分钟就被你没有代理资格咆哮公堂搅黄,路见不平旁人钏,你怕什么,还有旁听记者可以证明。

      序言:如果胡代国没有代理资格,能在法庭上发表如下代理词吗?可笑的网友评论。告诉你,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当事人的委托书,不分民族,不分男女、不分文化程度高低,都有代理诉讼的资格。法律规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没有代理资格。劳改释放的公民,只要有当事人委托,都可以出庭代理诉讼活动。你懂吗?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代理词  

[url=]订[/url][url=]阅[/url]





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 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 7月16日法官以及杨正明认为胡代国的代理手续欠缺审理半小时后中断。今【24】日下午3点第二次开庭审理。请看胡代国的代理词等相关资料。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胡代国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的委托,现在就其与上诉人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下称第2920号判决)上诉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被上诉人的观点是:第2920号民事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新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正明的全部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
第一,砸死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的堡坎是杨正明所修受益,并非他人。
    201371日深夜,将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砸死的正是杨正明1988年自己所修,自己受益的堡坎条石。这一事实,一,有当年为杨正明修建堡坎的三位石工师傅的出庭证言;二,有人民法院第2920号判决确认;三,杨正明所辩称的该堡坎不是自己一人所修一人受益,是别人送石头,与邻居共同修建受益没有出示物证或人证,属于举证不力,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四,法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调查了村干部和村民,从杨正明房屋位置、堡坎的位置、二者的距离认定,该堡坎是杨正明所修,杨正明受益;五,杨正明去兴隆镇从事个体经商,在木料市场卖木料十多年,后在旧房附近修了新房,旧房无人居住,堡坎无人管理,杨正明明知道年年涨水,该堡坎有安全隐患,但是,仍然未对该堡坎进行管理拆除。杨正明辩称的旧房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组集体组织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事实上,按照惯例,习惯,即使政府批准杨正明新宅基地修了新房,该旧房该堡坎的管理义务仍然属于杨正明,不会属于组集体。组集体也不可能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认可。根据前述事实,第2020号判决书第3页末段认定:“另查明,被告杨正明的旧房建成于1987年,1988年修建了堡坎,后杨正明与唐焕坤再婚,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杨正明,旧房系杨正明婚前财产,被告唐焕坤与杨正明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兴隆场镇做木工活。......”所以,杨正明的主张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信而输官司。
第二,杨正明没有新证据,不可能推翻一审判决。一,在上诉过程中,杨正明没有新证据证明砸死被上诉人母亲的堡坎不是自己所修,不是自己曾经受益以及交给了组集体管理的的事实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集体,被告依法在自己赔偿后向集体组织追偿;二,刚才,杨正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据的三性,被上诉人没有看到证据原件不予质证;三,即使上诉人有证据原件,也不能达到其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目的。
第三,杨正明应当依法对陈景素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本案是多因一果。一因堡坎,二因下雨等因素。虽然,201371日深夜天下大雨是事实,但是,如果杨正明当年不修堡坎或者将堡坎修低一点不超过邻居屋檐或者距离邻居住房远一点,如果,杨正明修建新房后将该堡坎拆除,也不至于造成堡坎垮塌砸死被上诉人的母亲。根据这一点,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天下大雨只是该堡坎垮塌致陈景素死亡的原因之一。本案是法律上的多因一果。据此,杨正明应当对陈景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各种因素,判决杨正明赔偿死者亲属的金额仅仅20%,少得可怜。但杨正明不同意是太不讲道理。
第四,杨正明拒绝20%的赔偿金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认为,第2020号判决书第4页有关“本院认为,1、被告人工修筑的堡坎石头垮塌将原告的两间房屋后侧墙壁推倒并将原告的母亲陈景素砸死,属于构筑物倒塌致人身和财产损失问题,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堡坎系杨正明修建的,虽然政府已经批准其新建了住房,但旧房院坝堡坎未拆除,长期无人管理和维护,形成了不安全隐患,被告杨正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由于201371日深夜,天下暴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然力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认定是完全正确的,一审时,法官做工作,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很不满意,但是,综合考虑,原告还是放弃了上诉。杨正明就连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3747元的20%16749元的赔偿也不愿意,是完全不讲道理。
第五,杨正明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无责任的证明目的。一,杨正明刚才出示的证据均不是一审举证期内无法取得的证据,因此,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不予采信;二,无特殊原因,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确认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办案的关联性,杨正明提供的组长、村长、村民的书证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组长、村长、村民证明称杨正明的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组集体组织缺乏证据支撑,包括不见杨正明当年本人申请书、组集体讨论收回的会议记录决定、村、乡发文批准等证据,其观点并不真实。如果,我们相信证明事实属实,那么,村委会应当在证明上盖公章。如果,村委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在杨正明新批宅基地建房屋前后,已经收归集体组织所有、管理,并盖上公章,杨正明就该赢,杨正田可以撤诉,杨正田另行起诉组集体组织还会多赢钱,否则,二审法院不会支持也不敢支持杨正明有关旧宅基地及其堡坎的使用权管理权早已经交给了集体组织的观点而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否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第85条规定,无论是天下大雨还是其它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不管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就本案而言,考虑死者死亡是多因一果,主要是下大雨造成,故一审法院只判决杨正明承担20%的责任。虽然,杨正田认为判决赔偿金额太少而不服,但是,考虑再三,没有上诉。杨正明称自己没有责任是不讲道理,是可能的;四,审判员说,杨正明提供组长、村长的证明材料使用了第一人称,这与证明材料的内容不相吻合,其真实性值得质疑;五,杨正田回答说,问过村长、组长,该证明材料内容是杨正明自己写好,交村组长抄写的。该证明材料内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完全不具有真实性。由前述五点事实证明,所谓新证据的内容属于伪证,完全不能达到杨正明无责任的证明目的。
第六,应当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新证据杨正明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杨正明从事个体经营6年,依据《诉讼费缴费办法》的规定,杨正明不是《缴费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没有资格免交上诉费。同时证明,杨正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7日未交诉讼费,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杨正明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胡代国
                                             2014724
胡代国向法官提交如下新证据杨正明的个体工商户资料,证明目的,杨正明没有资格申请免交诉讼费,否则,法院违法;没在规定的七日内交诉讼费,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法官解释:经过审查,中院批准杨正明缓交上诉费,在60日内交清上诉费,不同意杨正明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推 荐 信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村村民杨正田母亲陈景素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根据杨正田申请,我村同意胡代国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请予接洽。
此致
                  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7月20日
http://img0.ph.126.net/LTVZFhgnx4BpRWRCEXXYNw==/6619223826444087432.jpg


发表于 2014-11-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说;P八道;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31 12:44
说实话,小糊只能忽悠几个憨包,他有百万身价我是不信的,除非是越南盾!!呵呵

发表于 2016-12-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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