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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 被性侵少女刺死罪犯,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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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性侵少女刺死罪犯,是故意杀人


去年5月的一个夜晚,18岁的惠州籍女生旋小琪(化名)打算从广州火车站坐车去厦门。因为没买到当天车票,为了节省住宿费,她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大叔” 杨金元,跟对方回出租屋留宿。“狭小的单间怎能睡两个人?”敷衍聊了约半个钟后,旋小琪想离开。谁料“好大叔”却突然变脸,威胁并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且上前对她动手动脚。“他说如果要走,就杀了我。”旋小琪被吓得不敢喊叫。


洗澡后,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再度提出性要求。旋小琪从墙上取下一把匕首要他不要靠近,“否则不客气”。对峙推拉间,旋小琪突然失手在杨金元的锁骨上刺了一刀。这时候杨金元来抢刀,争夺间,匕首重重地划在了旋小琪的左腿上,鲜血直流。慌乱的旋小琪拼命乱捅最终将杨金元刺死。


如今,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杨金元的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共计56.51万元。


女孩在陌生的出租屋内面临性侵,持刀反抗致男方死亡,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这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相持不下的争锋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发生应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段,旋小琪面临可能的性侵害,持刀反抗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后半段,杨金元中刀倒地,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旋小琪继续持匕首捅刺其头部致其死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属于故意杀人。前半段正当防卫后半段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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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提出性要求时,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金元反锁门,并威胁离开就杀了她。在此环境下,旋小琪没有太多时间思考怎么办,如果不反抗制止,则必然遭到性侵害,一生幸福都会毁掉。她的行为是在一种**的求生欲望下而产生的,因此旋小琪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定“后半段,杨金元中刀倒地,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旋小琪继续持匕首捅刺其头部致其死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属于故意杀人。”在此,笔者不禁要疑问了:检方怎么就可以肯定杨金元中刀倒地后就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怎么就能够保证罪犯在倒地后不会站起来对旋小琪实施更强烈的报复行为?如果敢肯定第一刀就让其失去了侵害能力的话,那么可否认为杨金元是因为第一刀而毙命?假如承认这一点,那是否意味着死者是因为在前半段对女孩实施性侵时就被刺中要害,是不是也就可以认为旋小琪是在前半段的正当防卫中刺死了杨金元?


在正当防卫条款中,有一种防卫叫防卫过当。但是防卫过当也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因为防卫者在突然遭遇的侵害面前没有能力判断防卫的适合程度。更何况杨金元还曾威胁过要杀死她。虽然他被刺中了,但是他依然还具有能力来抢夺旋小琪手中的匕首,甚至还划伤了旋小琪的左腿,从这一点看,说明他依然对旋小琪构成生命威胁。而旋小琪是在双方的相互争夺中拼命乱捅最终将杨金元刺死的。可见,旋小琪是在过度惊吓之中为了使自己不被杀害而采取的一种**的自救行为。纵然是把杨金元给捅死了,那最多也只能算是防卫过当才合适。又岂可认定为故意杀人呢?又岂可把整个事情的“经过链条”截断分为前段和后段呢?没有因,哪有果!


我不明白,为什么现在的法官们总喜欢为作恶者开脱罪责?而且还颠倒是非黑白支持为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巨额的经济赔偿!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不妨想一想,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孩子在异地突然遇到这样的可怕情况,换做是你法官的女儿又会作何选择?是任其性侵?亦或是在房门被罪犯反锁的情况下等待罪犯站起身来恢复元气后继续更可怕的行为?当然,就不知道仅仅是继续性侵呢,还是性侵后再奸杀了。


一个本来就很一目了然的案子,我相信更多的读者会都有自己的看法。法律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是惩恶扬善。如果此案件要是让罪犯成为赢家的话,恐怕普天下的少女如果受到性侵时就只好不要反抗了!或许,那时候实施性侵的罪犯都会堂而皇之的大叫---你反抗吧,你敢反抗杀了我,那你就是故意杀人罪了!


倘若果真要是如此判决的话,那法律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本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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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半段正当防卫后半段故意杀人”、这样的理解真是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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