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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巴中市南江县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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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巴中市南江县法院:
      枉法裁判破坏当地投资环境
群众反映
近日,记者接群众反映称:南江县法院枉法裁判,导致当地企业被无故查封,致使企业蒙受了近千万的损失……
记者调查
411日,记者在南江见到了该企业老板陈某某陈某某告诉记者:06年,我的老乡肖清华用3万元在南江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流坝乡滴水岩采矿权的保证金,因为当时肖清华满身债务,无力承担其费用,便全国各地找人游说合伙,在他巧言令色的说服下,我和我的老乡们决定到南江投资开矿创业……
企业亏损无人问       盈利却把纷争起
20069月,信心满满的陈某某带着和老乡陈杰才、钟冠明所筹集的资金来到了南江开始了他们的创业之路。然而,等着陈某某三人的却是一场噩梦。
陈某某告诉记者:当我来到南江与肖清华会合时,肖清华给我引荐了一位名叫赵*的男子,肖清华称赵*是本地人,有官方和社会上的背景,并称采石场从筹建到开采需投资100万,建议让赵*入股。于是,我们最初达成了由陈杰才、钟冠明、肖清华、赵*、陈某某五人入股协议,成立了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的合伙企业。但在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由于陈杰才、钟冠明远在湖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又重新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人只有赵*、肖清华和我,营业执照也只有我们三人。
流坝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吴维告诉记者: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自06年开采至今一直都是陈某某在负责开采、加工、经营,征地、赔偿等活动,肖清华和赵*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
流坝乡政府的谢副乡长告诉记者:都是南威水泥厂惹的“祸”,2009年前该采石场都是亏损状态,赵*、肖清华跑的远远的,自南威水泥厂入驻南江,采石场的生意红火起来,他们两人见有利可图,便开始起事告状。
长年在南江经商的王某告诉记者:赵*和肖清华都是当地有名的烂帐,两人所欠债务近千万,多年来,两人都一直不敢在南江露面。
挂名股东、挂名法官“强强”联手   企业竟成牺牲品
20106月,一直没有参与出资和经营管理的赵*和肖清华一纸诉状将陈某某告上了法庭,两人的诉求是解除合伙协议,要求企业进行清算。
于是,陈某某、陈杰才、钟冠明三人和他们的企业便迎来了他们的黑色岁月和灭顶之灾。
陈某某的律师告诉记者:赵*和肖清华起诉的是陈某某个人,并没有起诉企业;合伙协议本身是无效的,且赵*和肖清华在合伙中没有按约定出资,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因此,该合伙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南江法院查封企业矿山、加工场地、机械设备且不准开采和以裁定书的形式要求企业进行清算都是违法的。赵*和肖清华两人要求分配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的开采权更是荒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因此,肖清华将采矿权转让50%给赵*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南江县法院以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形式将此违法行为合法化,更是明显违法的。
南江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刘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拥有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开采权的是肖清华,国土资源局至今还是只认可肖清华。而肖清华将开采权拿着到处借款、集资、甚至是转让,这都是国土资源局不认可的,如今法院已经逾越了权限将开采权进行分配,既然法院可以分配开采权,那还要国土资源局干吗?
南江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清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辩解道:他对本案并不了解和清楚,该案是由审判长徐莉和审判员郑时光负责审理的,而郑时光已经退休在上海养老。事实上作为庭长,案件一直是在他的主导下审理和判决。
陈某某介绍:两原告在起诉书上没有签名和手印,且四次庭审都没到庭,法院从立案到审理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徐莉宣布了庭审纪律后便再没有参加庭审,而一直参与庭审的郑时光只是一个普通审判员,并不具备当审判长的资格。
更让人震惊的是:陈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县国土局查阅矿山拍卖原始档案中,发现有一份肖清华、赵*签订的“合伙购买矿山协议书”,该协议书有明显的作假嫌疑,经询问国土局档案管理人员郑某某得知,该“协议书”是有人在诉讼期间有意放置档案中,她不敢说出放置人。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文书中竟然将这份有意放置档案中的“协议书”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只要此事查清属实,判决无疑失效,且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而导致司法不公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南江县一位熟知此案内情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告诉记者:这本身是一起合伙纠纷,但为什么会演变成把企业查封?给企业带来了无妄之灾是不该发生的,此案县政法委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调解。
群众看法:
久居南江的谢某告诉记者:南江法院枉法裁判会影响南江投资软环境,本地人会因为司法不公离开南江到投资环境好的地方发展,而外地人是不敢到南江投资的。
客居南江县的浙江商人张某告诉记者:法院和社会上的烂账联手整外地投资人的做法会让外地人望而却步的,谁还敢来南江投资?我一个老乡就是因为南江县法院枉法裁判,导致他高兴而来,伤心决绝而去,南江县在我们家乡人眼里就是个司法腐败的地方。
而记者意外的发现,20118月南江县法院曾因判决书多处出错引热议 南江法院网上公开道歉,而网民们此并不领情,并反驳到:道歉有用吗?
记者在该矿山走访时看到了一片凄凉的景象,企业因官司被法院自2011年2月14日查封至今无法生产而破败不堪,当事人已被逼债台高筑,上告无门……
据南江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陈某某的遭遇引起了南江县委刘凯的高度重视,为了保护南江县的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南江商户的合法权益,刘书记要求对该事件进行彻查和问责。
关于南江县法院违法执行、徇私枉法的控告ffice:office" />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新闻媒体:
我将自己在同南江县人民法院打交道所经历和知晓的两件事向你们报告并提出控告,万望引起关注并依法查处。
一、南江县人民法院在我与ffice:smarttags" />何国君的债务纠纷中违法执行。
我在开发建设南江镇“三元公寓北A楼如意楼”时,因建筑方南江县鑫源建筑建材公司资金短缺,通过介绍何国君垫资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实符实合伙承建。不久,何国君要求退伙,其投入的资金、物资折价归符实,符实给何国君退款。由于符实没钱可退,便以我向何国君借款、符实收我工程款的方式办理手续。同时为支付工程欠款,我又
双方除上述经济往来外再无其它经济往来,对相互债务均无异议,只是对何国君擅自销售收受的三套住房款485696.00元应当抵作何种款项双方存在争议,这也是在案件执行中争执的唯一问题。我一直认为何国君收取的三套房款理应作为收我的借款,因为工程不是何国君承包的,而是鑫源公司承包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都是符实,而符实从未委托何国君卖房收款,其收售的房款没有任何依据认定为工程款,当然应当认定为何国君收取我偿还的借款。本来这一法律关系非常简单,可是在南江县法院的执行人员看来却非常复杂,他们坚持认为何国君收取的房款不应抵扣借款而应作为工程款,甚至不认可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符实领取的工程款。致使简单的案件拖延长达近两年,最终在分管院长和院长的亲自认定下才作出决定抵偿借款。
但迟来的认定还是阻拦不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执行中,我一直坚持正确的认识,要求何国军同我算清账务,我应支付多少立即付清绝不拖欠。但是执行人员吴显富、陈波等人却仍然不顾我的合法要求,不顾我再次“不需要评估,只需要算清账务立即付清”的意见,还是将价值150余万元分属于我及案外人(2008年协议离婚)及子女所有位于“三元公寓北A楼”门面房一个、二楼商业用房及三楼住房一套予以评估,并且未争得当事人意见不按程序低价裁定抵给梁廷佑、何国军,极大地损害了我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
通过双方对帐核算,将何国军收取的三套房款抵减借款后我仅下差何国君借款168175.00元,南江县人民法院又在我银行帐户上划扣了我180000.00元,实际法院还控制着我近200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包括南江县法院院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都是清楚的,他们也都知道将房产裁定给梁廷佑、何国军是错误的,但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就是不愿意纠正,相反还予以强制执行。直接导致使用门面房从事经营维持生活的案外人和子女再次失去生活来源。
二、徇私枉法,集体作假,将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吴显富办理提前退休。
2010年8月有人控告南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执行员)吴显富挪用执行款110000.00余万元长达四个多月,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可是吴显富非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由南江人民法院协助吴显富掩盖事实真象,强迫受害人朱×提供假口供,假称是自己没有时间领取暂时由吴显富个人帮助保管。致使本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吴显富逃脱了法律制裁,并为生于1961年1月13日(身份证号513026196101134379)未满50岁的吴显富办理了提前退休,欺骗国家钱财。
其实,吴显富早在2010年3月就通过欺骗手段在保险公司领走朱某之父死亡保险赔偿金110000.00余万元,用于赌博把钱输了。朱某及其常年法律顾问无数次催问均被吴显富以保险公司还未批下来为由推拖,在2010年7月朱某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巴中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告知南江法院,该院主管领导限令吴显富当天下午交回法院,吴显富才将自己的红四门茶楼卖给邢文斌获款后才交还法院,这个时候后才通知朱某领走的。事情公开后,南江县人民法院找到朱某要求提供假口供,让朱某违心说是自己同意放在吴显富个人手中,是自己没时间领取····等假话。南江人民法院为保护犯罪分子,积极编造口供,蒙骗了政法委杨波书记,蒙骗了老百姓,更视法律为儿戏,视国家财产于不顾。如此法院、如此执法,难怪有众多的错案,难怪有众多的司法不公,有“赢了官司输了牛”的众多被害百姓!
以上仅是我亲身感受的两件事,我相信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但仅仅上述两件事已经足以反映出南江县法院的腐败和黑暗。
为正法纪、保权利、促政风、维稳定,特反映,望披露并查处!

关键词:判决书 公开道歉 法院出错
[提要]判决书内容的证据日期出错,判决书结尾部分竟遗漏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网民热议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而法院也公开道歉,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罚款。


  判决书内容的证据日期出错,判决书结尾部分竟遗漏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8月1日,作为合伙协议纠纷案的被告人程自山收到了南江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昨日,这份出现多处错漏的判决书在网上引起网民的热议。
 昨日10时15分,南江县法院就此在网上公开回复,称该裁判文书确因工作人员打印校对环节疏忽致使四处日期出现笔误,并且遗漏了裁判文书结尾处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该院对工作人员不负责给当事人带来的误解和不便诚恳地道歉,并依照相关规定正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被告人发现“被剥夺了上诉权”
 今年45岁的程自山是巴中市巴州区人。2008年,程自山因与合伙人汪某等人联合融资购买挖掘机及经营挖掘机出现纠纷。2011年,程自山被汪某告到南江县法院,请求退还合伙资金以及给予利息等。南江县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4月8日两次在南江县法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8月8日,南江县法院的一名法官专程赶到巴中市,向被告人程自山送达盖有南江县法院公章的(2011)南民—初字第74号判决书。
 “我反复看了这份判决书,觉得问题很大。”昨日,程自山在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称,“给我送达的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原告汪彬于2011年11月29日转账8万元给被告……”更让程自山难以置信的是,南江县法院做出的这份判决书属于一审判决,“按理一般民事诉讼判决书结尾时都会有:“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几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类的文字内容,可这份判决书上就没有这几个字。”程自山称,这明显剥夺了他的上诉权。
  昨日,记者见到了南江县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4号判决书的复印件。这份判决书长达12页,判决日期为2011年8月1日。在该判决书中,记者确实发现判决书内容出现了日期错误等。
  法院的回复
  日期出现4处笔误、遗漏内容
8月10日,程自山在巴中论坛麻辣社区对这份出现错漏的判决书提出质疑。立即引起网友的热议。“失误是正常。但是,对于法院来说这样的失误就不正常了。”有网友跟帖称。
 针对网民的质疑,南江县人民法院昨日10时15分在巴中论坛麻辣社区进行了公开回复。内容称,“经查,该裁判文书确因工作人员打印校对环节疏忽致使四处日期出现笔误,并且遗漏了裁判文书结尾处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我院对工作人员不负责给当事人带来的误解和不便诚恳地道歉,并依照相关规定正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此外,若法官有不廉洁办案行为,也欢迎据实举报。”
  最新进展
 责任人被罚款并要求做检讨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南江县法院何明杰。他说,对于网友提出的质疑,法院也于昨日在网上发帖予以解释,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时对于出现错误、遗漏的判决书,目前正根据相关规定制发裁定进行补正,纠正文书中错误。“我们将于12日把修改完毕后的判决书送达诉讼当事人。”
 对于制作错误判决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法院内部相关制度对其进行罚款并要求做检讨。另外,还将按照公务员相关考核制度对其进行扣分处理。何明杰表示,“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王成虎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陈柯江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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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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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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