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炒作“金口大峡谷”非法地名,看专家媒体的责任(原创) 大河蜿蜒 笔者称“金口大峡谷”是非法地名,道理很简单,因他未按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过相应法律程序产生。迄今为止,尽管有该地名“始作甬者”范晓先生的努力推动,有高登义专家在成都的精彩发言,有“中国国家地理”、“华西都市报”乃至央视的介入,借助“顶尖名人”的效应和现代传媒力量,把“金口大峡谷”几字炒到最高分贝,也免不了功败垂成的结局。公众容不得欺骗,法律不相信恶炒,现实带给人们的是热炒作后面的冷思考。 关于地名命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显而易见,规定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了各类专家和媒体,不管有多顶尖、多资深,或者有多高的级别。“金口大峡谷”地名的提法,是少数专家和决策者为打造地方旅游品牌做的努力,但他们打造过程中过分相信名人效应和传媒作用,忽略了最不应当忽略的东西——地名命名的法律基础。在中国人思维定式中,专家、传媒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高到让人无法产生怀疑,甚至忽视了他们应有责任的存在。 对专家和传媒来说,首先履行的是社会责任。“金口门”命名事件产生的问题告诉我们,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但可以损伤地区间的和谐关系,造成所在地区群众情绪的对立,还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打了折扣。就大渡河峡谷的情况讲,他的地理范围涵盖金口河到乌斯河这一区域,跨越雅安、乐山、凉山三州市,有相同的地质特点和人文背景。从小的方面看,相邻三家在景观资源上共用品牌,优势互补,最终取得三赢的结果。从大处着眼,大渡河峡谷是四川省难得的旅游资源,经过统一包装向外推介,前途无量。 专家和媒体应当知道,对旅游开发来说,什么叫合力,什么叫整体效应。作为省内可以形成拳头的旅游产品,通过“金口”对大渡河峡谷的肢解,再涌出汉源大峡谷、甘洛大峡谷来,最终将是全线的溃败。川、滇、藏香格里拉之争,早就告诉我们这个道理,景区各方联合起来,从系统论的角度讲,一加一大于二,再加一大于三。可在“金口大峡谷”命名问题上,范晓、高登义等专家和相关媒体的表现令人失望,他们对一个尚未被法律认可的地名倾注了太多的热情,从来不考虑这种热情后面的结果。 对社会来说,专家和传媒应尽的还有法律的责任。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大渡河峡谷命名问题上,不管你专家有多顶尖、多资深,不管你传媒级别有多高,名气有多大,都必须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是负责的态度。 从“金口大峡谷”地名的提出和圈定范围看,对方完全忽视毗邻州、市的权利,这种超越法律规定、脱离常规的做法,同时超越了人们对社会事务的认知范围,注定会面临公众的质疑,而命名的帮闲者、鼓吹者们也就感到了尴尬。《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一)中规定:“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跨市、地、州的,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指出了大渡河峡谷这类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时应当要走的法律过程,这不是由哪一位专家想当然,哪几家媒体鼓噪就能解决的。 综上所述,“金口大峡谷”命名一事,尽管有“顶尖”专家和著名媒体介入,在脱离法制轨道的情况下,做出的必然是无用功,得到的将是公众的质疑,和来自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良知的拷问。 200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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