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四川的原告蒋双智诉被告成都市房管局行政诉讼一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原告蒋双智胜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即判令被告撤消成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书。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律师、法律专家指出:这个情况在法律上原告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执行局理应依法去执行生效判决。于是,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在(一审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经该法院立案庭审查合格后受理立案,案号(2012)青羊执字第502号。该执行案件移交该法院执行局执行。但是,该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景明光徇私舞弊拒不依法去执行。 2010年蒋双智作为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新南街30号楼房的合法房主,向崇州市房管局申请对蒋双智公开,崇州市怀远镇新南街30号楼房的房产登记信息及申办表底子记录。崇州市房管局无任何行政回复。于是,当事人蒋双智向崇州市房管局的上级行政单位成都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内容:要求崇州市房管局对蒋双智公开崇州市怀远镇新南街30号楼房的房产登记信息及申办表底子记录。2011年元月成都市房管局驳回了当事人蒋双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2011年3月初原告蒋双智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成都市房管局。诉求:判令被告撤消成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书,依法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2011年5月一审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判令被告撤消成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判决生效后60日之内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书。2011年9月二审法院成都中院宣判原告胜诉,维持一审原判。2011年10月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对原告蒋双智给予行政回复:要求崇州市房管局对原告蒋双智公开崇州市怀远镇新南街30号楼房的房产登记信息。2011年11月被告下属行政单位崇州市房管局并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原告蒋双智公开的是错误的信息,妄想蒙混过关。原告就此问题咨询了法律专家、律师,在法律上原告完全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执行局理应去依法执行。但是,因为侵占原告房产、霸占其房子产权证的流氓与法院有关系,在崇州市当地有权势,可以操控房管局和国土局。所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及承办法官景明光可以徇私枉法、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拒不依法去执行。于是,2012年3月18日原告向成都中院执行局监督监察组申请执行监督。但是,侵占原告房产的流氓无耻的收买了成都中院监督监察组阕姓、罗姓女法官。所以阕姓、罗姓女法官可以徇私舞弊,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利用其职权居然代表成都中院拒绝去依法执行。天理何在!公道何在!该起执行案件从2012年3月2日立案至今已经有5个月多了,法院执行局都还没有去执行。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是6个月。
原告也曾先后多次到成都市检查院、四川省检查院信访办上访,都没有结果。因为侵占原告房产的流氓有权势可以收买检查院信访办工作人员。原告也曾向四川省高院执行局上访 ,也没有结果。他们都不管。原来中国的法院、检查院都是“歪”的 ,有政治背景、有权势就可以收买法院法官、检查院。所以,有权势就可以侵占受害人的房产,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2010年8月30日四川省崇州法院怀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双智的房产纠纷案,并宣判:原告胜诉,原告蒋双智对坐落于崇州市怀远镇新南街30号楼房拥有二分之一房屋所有权。但是至今原告蒋双智拿着法院的一纸裁决,都不能姓名变更过户,重新办理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占其房产的流氓从2010年6月至今霸占非法的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逍遥法外!他们在崇州当地有权势,可以操控房管局和国土局,支使崇州市房管局和国土局不准依据法院裁决给原告过户,而且不准原告及其委托律师取证(非法的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所以,原告蒋双智和被告房管局打了一场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官司。官司胜诉了。法院的一纸裁决依然不能得到公正的执行。有权势就可以收买法院法官!侵占他人的房产,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中国的法律何在!老天爷,开开眼吧!将人间的这些侵占他人房产的政治流氓诛杀之!将这些混入法院、检察院的腐败份子加贪官污吏统统诸杀之!还人间一片安宁详和吧!!!!!!
呜呼!中国的法院、检查院已经被混入法院、检察院的腐败份子、污黑之众,混入共产党组织部队列的政治流氓、投机份子搅得个稀烂!稀烂!腐败!腐败!腐败!中国的法律何在!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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