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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425|评论: 33

[我有话说] 安岳“最黑心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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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看来安岳的开发商都不是好东东!!!!!!!!!!!

发表于 2012-8-2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建议你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发表于 2012-8-2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办法解决

发表于 2012-8-2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晚了9个月交房。中华坊那边是咋弄的?

发表于 2012-8-2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12-8-2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2-8-2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哪里会是好人,无奸不商啊

发表于 2012-8-2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强烈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 2012-8-21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该幢楼最小的面积计算125平方米算,开发商该赔付购房户逾期交房违约金为42526元。

发表于 2012-8-25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gei

给个说法撒 强烈要求:@:@:@:@:@

发表于 2012-8-2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主们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2-8-2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

发表于 2012-8-2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主们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2-8-2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主们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2-8-2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最黑,只有更黑!

发表于 2012-8-2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族星城业主诉求书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民族星城全体业主。民族星城是由四川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第一期800多户业主于2009年先后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当时依据规划设计的“模型”,进行认购,而现在即将完工的现房和“模型”的空间距离比例容积率(容积率是一个小区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相差甚远(楼间距最近的只有13米)。按相关规定19层的容积率为2.4-4.5,绿化率为30%,多、高层居住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少于20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而民族星城小区山墙间距最小不到2米,垂直布置间距最少只有13米,远远不符合这些规定。该公司违背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改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通知(即建规(2009)53文件)。那么民族星城一期工程的建字(2010)40号和安岳县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房预证第29号、安岳县(2010)国土建字第164号等等文件又是怎样取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作为全国性的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县规划建设监管部门又是怎样监管和督查的?难道还不知道这些文件早有规定吗?是不作为或乱作为或者是开发商利用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来提高容积率,稀释土地成本,或者是属于中纪委发(2004)3号文件中说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问题吗?
由于开发商增大容积率,而高密度的住宅必定带来高密度居住人口,造成小区绿化减少,必然使得道路狭窄,健身场所、儿童活动区域、娱乐中心拥挤以及楼宇的电梯,消防通道形成压力,将导致广大业主的生活舒适度下降。
因此,全体业主请求政府领导:
1、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即建规(2012)22号文件第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确定的容积率”。关于对房地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和开发治理的通知,即:建规(2009)53号文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
2、容积率越大它的建筑容量越大,占用地平方就越大,它的公摊积就越少,而民族星城公摊面高达13.65%,业主粗约的计算了一下,它们一期7栋楼盘800多户每户平均100米就等于8万平方米;二期7栋楼按7万平方米计算,合计15万平方米,按公摊13.65%比例计算,它的公摊面积就等于征地面积的总和还多,超过了相关规定的标准。业主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建规(2012)22号文件,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即建规(2008)227号等查处。
3、由于开发商擅自修改容积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请有资质的权威部门对民族星城一期商品住宅的容积率和公摊面积,间距等进行科学合法的测定。
二、开发商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不具备交房条件,在2012年6月30日交房时没有提供:
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证明书》
2、商品房未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有资质的房产测验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
4、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的房屋产权及证明。
5、满足第十二条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行设施达到的条件。
6、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第十条支付业主违约金。
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不合理,具体如下:
1、乱收费,物业公司私自单方面违反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为每平方1元,包括保洁费、维护费、绿化费、综合管理费>,将物业服务费由合同约定的“1元/平米”涨至“1.4元/平米”,且未召开听证会或是提前通知业主方并经业主方同意;
2、重复收费,因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为每平方1元,包括保洁费、维护费、绿化费、综合管理费>,为什么还向要向业主收取过高的4元/平米的装修管理费、垃圾搬运费,装修保证金证金范围、保证条件不明确。
四、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违规销售商品房,具体如下:
1、一期业主分别于200*年*月—200*年*月与四川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定合同,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年*月—200*年*签订,且正式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与预定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不一致;
2、二期业主分别于200*年*月—200*年*月与四川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定合同,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年*月—200*年*签订,且正式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与预定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不一致;
3、三期业主分别于2011年1月—2011年12月与四川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定合同,但至2012年8月任未能与四川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给民族星城全体业主合理解决。

民族星城全体广大业主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发表于 2012-8-2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买房的都成了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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