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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的权力为何比党中央、国务院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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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的权力为何比党中央、国务院还大?
       案情:我妻子劳莉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该校任教师,1989年3月(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被该校聘任为一级教师职务;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校方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仍在教师岗位工作至今,该校未表示异议,存在事实聘任合同关系。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科员工资,从此,长期克扣、少付工资。2005年12月,双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居然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捏造事实,掩盖错误。

       协商情况。2005年开始找该校、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协商解决,万源市人事局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却多次随口编造政策,变换借口达几十个之多,没完没了扯皮,毫无诚信;还公开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行政调解(信访)情况。2007年10月,经国家人事部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工资被弄错了,随即把我们的投诉材料转到达州市人事局处理,该局的工资科长与教育局的工资专家经过长达5个月的认真调查核实、并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2009年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却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复查意见”。该“意见”是在拒绝我方多次要求澄清事实真象、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捏造的事实作出的。蹊跷的是:当时本案有关当事人正在成都活动。为此,我又六次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申诉,请求撤销四川省人事厅的复查意见,公开举行听证会,澄清事实真象。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多次批文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打电话让达州市政府万源市政府解决,达州市政府和万源市政府有关部门反过来又让我们找省政府。信访三年,始终没有解决,我们才被迫采纳中央多个部委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情况:2011年1月6日我们以未履行聘任合同、未按所聘实际职务支付工资为由,把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和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和第三人起诉到万源市法院 。万源市法院却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发出裁定书之后,承办法官又主动提出由他们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找达州市人事局协商解决。仍然没能解决。

       第二次起诉,万源市法院又要我们先找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决,若还是不能解决,万源法院再立案受理。尽菅本案已进行过劳动仲裁,并且人事仲裁、劳动仲裁都由同一机构进行,没有必要重复仲裁,我们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要求,申请了人事仲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却要我们不要把他们列为第三人,因没有答应而故意不予受理。

       第三次起诉。万源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又借口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案件,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顾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公然枉法裁决!连立案法官们也不由得自言自语感叹到: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第二次上诉,达州市中院却调换了我们的一审诉讼请求,强行借口“已有行政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已终结、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维持不受理裁定。承办法官对我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应立案而故意裁定不立案,原因不言而喻!

       2011年11月17日,劳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不当、第(十二)项规定的裁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种再审情形,申请再审改判;并以此裁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高院承办法官却把劳莉提出的符合民事诉诉法179条规定的五种申请再审的情形,认定为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一种申请再审的情形,并且没有阐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履行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明知该案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却故意偷换概念,故意说成起诉的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问题,故意认定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我们劳动者维权为何这么艰难?吴书平等人的权力为何那么大?

      任教师职务应拿教师工资,既有国家政策规定,又有法律规定;没有按聘任的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就是违反聘任合同,就是违法,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这个道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是非曲直一目了然,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只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极易辨别对错。为何本案有关办案人员却要知法违法、执法犯法?

      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已明文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意见第8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所以,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若被告、第三人真的有理,就该到法庭上去讲!为何千方百计阻止立案、怕上法庭?若有关办案人员是公正执法,就该让双方当事人有说话的机会,为何丧失公正立场,应立案而故意不立案!

       本案协商耗时两年之久;行政调解(信访)又花了三年时间,六上北京八次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投诉和申诉,六趟成都七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申诉冤情;进入司法程序也已两年,历经两次仲裁、三次起诉、两次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七年时间过去了,耗费了我们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直接费用花了好几万元,精神上也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问题却丝毫没有得到解决。劳动者维权为何这么难?

       我曾请求与处理本案有关的局长、处长、法官们替我们想想,若他们的工资被人偷偷改成普通工人工资,每月少了三分之一,会怎样?他们没有一个说愿意的,可为什么落到老百姓头上,他们就那么心安理得,麻木不仁,还能寻找种种借口帮助侵害者掩盖真象?

       许多好心人劝我们:政策和法律都没用,只有托关系、送钱才行;省政府某工作人员当听到我一次又一次拿着工资政策、有关法律向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解释时也说:难怪别人不给你解决!难道老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只能用钱去买所谓的“公平”和“正义”?

       有人不禁要问:为何现在才要求解决工资问题?原因之一:职务和工资是被偷偷篡改的;原因之二:该校调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长期违规、暗箱操作,不传达文件、不公示草案、不公布方案,普通百姓根本无法知情。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借口是国家机密,不让查阅有关调资晋级资料,普通百姓即使有心过问也无力做到。发现本案,纯属偶然。在取证时我才惊奇地发现,调资、晋升技术职务早已成了吴书平等人的私有财产和幕后交易的商品,想给谁就给谁,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没有教师资格、从未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的纯行政管理人员,却能把从未聘过技术职务、在该校只能当废纸的经济师职称转聘成讲师职务,又从讲师职务升成高级经济师职务。仅有10个教职工的职工学校应设高级经济师岗位吗?需要高级经济师吗?一个什么技术工作都没做的纯行政管理人员,能拿高级技术职务工资吗?而36年教令的正式教师、长期担任班主任的教学骨干却不能拿教师工资,已经拿了多年也被他们偷偷去掉!为了掩盖本案真象,让人帮其作伪证,万源市人事局给该校前任校长等6人仅一次就每人多调了三四级工资,给多人多次违规转聘、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

       本案曾得到原万源市委书记陈中华的多次关心和王善平市长多次批示,也得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多次批复当地政府解决,从上到下都知道本案是错误的。可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就是顶着不纠正。他的话就是国家政策、就是圣旨。市长、市委书记管不了;上级派人调查,他们就上下串通、编造谎言、欺骗敷衍上级领导,把问题不能解决的责任推到受害人头上;中央的批复,他们根本不予理睬,说“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既然中央认为错了,中央就应该直接做出结论”;向法院起诉,他们又通过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千方百计阻止立案,让我们有理无处讲。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玩弄法律、肆意妄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的权力为何比党中央国务院还大?

       请求党和政府关注本案、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劳莉的合法劳动权益,请求网友和法律人士给予关注,对此深表感谢!劳莉为化名。笔者保证本文事实真实,愿对此承担责任。欲了解详情和证据,请拔电话:14781856923      请发邮件至  cr5692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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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最近在开会,会后解决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0-2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巴散人 发表于 2012-10-27 1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长,最近在开会,会后解决哈

哦,还挺复杂的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0-2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内容相同的帖子,楼主想保留哪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保留此主帖!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0-2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2-10-27 14: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保留此主帖!

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人事争议案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违反聘用合同案件

       其实,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并不复杂。
        劳莉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
        1989年3月被该校聘任为一级教师职务;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校方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仍在教师岗位工作至今,该校未表示异议,存在事实聘任合同。
         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管理人员工资,从此,长期克扣少付工资。
         2005年12月,双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既然与劳莉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劳莉也履行了教师职务职责,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就应该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就是违反合同,就是违法!

         这么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根本没有皮可扯!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编造国家工资政策,上下串通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掩盖事实真相!寻找无数的借口,拒绝纠正。通过行政权力,四处活动,干涉法院审案。使该案至今得不到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履行,普通百姓都知这个道理,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任意践踏法律,想撕毁合同就撕毁合同? 合同的法律效力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四川省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寻找千万条借口,都无法掩盖未履行教师职务聘用合同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法律不能任意践踏!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关于主贴和有关回复的说明:

       一、劳莉人事争议案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违反聘用合同案件。

      劳莉(化名)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至今。
      1989年3月被该校聘任为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管理人员工资,从此,长期克扣少付工资。
      2005年12月,双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二、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与劳莉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劳莉也履行了教师职务职责,他们就应该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就是违反合同,就是违法!行政机关就应该依照国家政策劳动法律处理,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应当依法立案审理!

      三、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编造国家工资政策,上下串通捏造事实,阻止问题解决。他们寻找了无数的借口,掩盖事实真相!他们通过行政权力,四处活动,阻止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干涉人民法院审案。

      四、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本案承办法官故意找借口不受理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

      五、楼主关于《伪造公文》、《双重标准》、《阻止人事争议案解决》、《篡改、曲解工资档案工资政策》、《教师被强迫拿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转聘权力何来》等文陈述了: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寻找无数借口,掩盖其违反聘用合同的事实,

       六、要点:
       1、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单方违反与劳莉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劳莉将其与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找再多借口、采取任何手段、让法院故意不受理,都无法掩盖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证据(应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姓名用化名)。

聘书.jpg 聘用合同封面.jpg 聘用合同第2页.jpg 聘用合同尾页.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

          1、89年聘书、2005年聘用合同,劳莉(化名)都聘的教师职务,劳莉(化名)也一直从事教师工作。

          2、2010一次晋级表中,劳莉工资为管理9级。截止到2008年以前该校其他人员全部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工人工资,而该校唯一的专职教师劳莉却只能拿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
         

发表于 2012-11-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怎么这么坏 丢了我们万源人的脸 如不妥善解决 被楼主这么追究下去  这几个当官的迟早要遭起

发表于 2012-11-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贪污行为了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人事局等单位伪造工资介绍信!

    劳莉(化名)由 X 地 X X 学校,调入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我由同一单位调入四川省万源县粮食局,四川省万源县人事局给劳莉和我每人都少核了四级工资。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发现了工资错误。可他们不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用非法手段进行掩盖。篡改了我们的工资档案,伪造了劳莉的工资介绍信,把劳莉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职员工资,对我们进一步实施伤害,造成工资长期被克扣。

    2005年9月,我无意中发现了工资错误。我们抱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心态,要求纠正过来就行了。但是,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却不断找借口进行掩盖,我们要求万源市人事局出示工资介绍信,可他说找不到了,拒绝出示。我们又查遍了四川省万源市档案馆、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都未找到劳莉和我的工资介绍信。后来到调出单位查找,因两个单位合并,工资档案丢失,也无法找到。无意中劳莉泄露了原调出单位工资档案丢失,查不到工资介绍信的情况。没几天,万源市人事局吴书平副局长就通知,介绍信找到了,在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

    我一眼就认出介绍信是假的,当时就指出该介绍信存在的问题。工资介绍信应保管在人事局,却在粮食局出现,应该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我向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和万源市市长、市委书记都详细说明了介绍信是伪造的。在事实面前,万源市人事局吴书平等人还是拼命抵赖。

    我只好请求原调出单位核实证明劳莉的工资情况,对方发来了《证明》。与我们所述劳莉工资情况一致。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又让出据假工资介绍信的那个单位逼迫原调出单位撤销了《证明》,甚至把经办人员调了职。

    可出据假工资介绍信的单位却无法解释其内容,无法解释为什么调动时的工资比几年前的85工改时还低,只回答,是根据四川省万源市提供的劳莉的工资情况开出的。根据调查单位提供的情况去证实被调查内容,真是荒唐!

    目前,至少有一点是可喜的,出据假工资介绍信的单位和出现假工资介绍信的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都承认,万源人事局现在使用的介绍信不是调动时的介绍信!伪造工资介绍信的事实已确凿无疑!

    依据万源市人事局提供的伪造的工资介绍信做出的四川省人事厅意见当然是错误的!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用它作为阻止劳莉工资问题解决、阻止法院立案的依据!何况,我们已多次请求中共中央国务院撤销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中央多个部委也已批复当地政府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伪造公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等单位作为政府机关,无论有任何借口,无论对劳莉(化名)的工资介绍信是相信还是怀疑?都应通过正常渠道、合法的手段去调查核实,而不是偷偷的找另一单位重新开一张工资介绍信,而且是按照万源提供的“工资情况”重开的,更不该瞒着当事人劳莉,用其顶替原来的工资介绍信。这种行为属于伪造工资介绍信的行为,属于伪造公文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违法行为!

      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在原调出单位已出证明证实劳莉调动时工资的情况下,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又伙同出据假工资介绍信的单位逼着原调出单位撤销其合法证明。反而把合法的变成了非法,把非法的变成了合法!

      在信访过程中,我一再请求调查假工资介绍信;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也要求调查真、假工资介绍信。但可悲的是,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今天,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拒绝举行听证会;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却把本案挡在了法庭大门之外,使真相至今无法澄清!

发表于 2012-11-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很复杂,问题很严重,当官的推诿扯皮,目的是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知:
        在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全部都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工工资;而该校唯一的专职教师(正式教师)劳莉(化名),却只能拿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
        四川省万源市副局长吴书平等人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为何黑白颠倒?不该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他们却给了;该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劳莉,却坚决不给!为何?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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