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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毒品预防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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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毒品么会严人身心健康?
    由于毒品直接影响人体的心身活动机能,因而使心理和生理健康遭到破坏。凡是吸毒成瘾后必然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依赖性。如一旦停药后会出现戒断症状,而心理依赖使吸毒者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取毒品。由此发展,最后导致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与此同时,人格沦丧、道德感与日俱下,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2、么说个人吸毒及家庭、危害社
    毒品不仅从肉体上、精神上毁灭吸毒着各儿女,而且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吸毒着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继而变卖家产,四处借债,甚至卖儿卖女,结果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最后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着为获毒资偷窃、抢劫、拐骗、卖淫、甚至杀人,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治安,由此必然加大国家由于药物滥有用防治及相关问题的开支,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损失。
    3、少年容易被毒品所惑?
    (1)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生理、心理防线薄弱,并有较强的奇新,不易抵制毒品侵袭。
    (2) 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3) 缺乏对吸毒危害性的认识
    (4) 无所是是,精神空虚,易沉浸与自我麻醉的状态。
    (5) 家庭的不良教育或环境中友伴的影响。
    (6) 不良的腐朽物质文化的影响。
    由于以上原因,吸毒贩毒分子利用青少年的特点,诱使青少年吸毒、贩毒,走上犯罪。为此,我们有理由告戒青少年朋友:毒品,千万不要去尝试。
    4、吸毒引起并发症?
    爱滋病、结核病;各种传染性肝炎;皮肤感染、血管炎、心内膜炎、败血症等;肺栓塞和其它部位栓塞;肺部损害;血管损害;疟疾、破伤风;神经系统并发症;骨、关节、肌肉的炎症和损害;肾功能衰竭;性功能障碍。女性月经不规则;抑郁、自杀。
    5、毒品能尝吗
    一般说,各种新药品在用于人体之前,都可安排健康自愿者做初期临床实验,以了解对药物的耐受性,但毒麻类药品却绝不能尝试,因为毒瘾不是人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
    专家认为,吸毒既是一种行为问题也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既然深知危害就不应该去尝试,因为只要一尝试,各种成瘾要素也就随之而来。由此可见,无论什么人、处于什么心理动因,千万不可尝试毒品
    6、戒除毒有特效
    戒除毒瘾需要脱毒--康复--回归社会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由脱毒药物减轻戒断症状,这只是戒除毒瘾的开始即脱毒阶段;进入康复及回归社会这个戒断,吸毒着需要端正人生态度及生活方式,树立信心和毅力,才能使戒毒最终成功。单纯依靠药物脱毒,一般是不可能顺利戒除毒瘾的。
    7、在家庭戒毒能成功
    不少吸毒者在国家禁毒法律的威慑下,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感召下,在家庭成员的协助下,决心采用家庭戒毒。这样的途径既可避免去戒毒所过严格的集体生活,又可避免住医院,在精神上可减少压力。但是家庭戒毒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家庭管理力量,适合的环境,以及吸毒者的坚强决心,并在医生指导监护下执行,否则是难以成功的。
    8、什是康
    戒毒者经过急性脱瘾治疗后又重新开始吸毒称之复吸。这是世界医学上的一个难题。据有关资料表明,戒毒者的复发率为90%。如果经过康复治疗,复发率则有所降低。所以急性脱瘾之后,还要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就是进一步消除精神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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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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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奖励试行办法(摘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本办法奖励范围如下:
    (一)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重大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四)举报重大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重大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省公安厅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附后)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1000克以上(含1000克)不满3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000-1万元;
    2.缴获海洛因3000克以上(含3000克)不满5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3万元;
    3.缴获海洛因5000克以上(含5000克)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5万元;
    4.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1万克)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1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举报省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含10名)30名以下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2000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含30人)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5000元;
    3.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5-2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一下哈………………

 楼主| 发表于 2007-5-2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毒品,其实离我们很近。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发表于 2007-5-27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钱钱啊

发表于 2007-5-2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7-5-2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em04][em04]
发表于 2007-5-27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毒赌沾不得!!!

发表于 2007-5-2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9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6-2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发表于 2007-6-2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发表于 2007-6-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东东,不能沾!

发表于 2007-6-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6-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em02][em09]

发表于 2007-6-4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6][em06][em06]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7-6-9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14-1-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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