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奖励试行办法(摘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本办法奖励范围如下:
(一)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重大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四)举报重大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重大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省公安厅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附后)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1000克以上(含1000克)不满3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000-1万元;
2.缴获海洛因3000克以上(含3000克)不满5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3万元;
3.缴获海洛因5000克以上(含5000克)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5万元;
4.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1万克)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1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举报省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含10名)30名以下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2000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含30人)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5000元;
3.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