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国旗的升挂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每日升挂国旗。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央最高国家机关、政协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以及边海防哨所等处,均应每日升挂国旗。
2 工作日和学习日升挂国旗。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协地方委员会,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应每日升挂国旗。
3 节庆日升挂国旗。在国家法定的节庆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都可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也可升挂国旗。 4 下半旗志哀。如遇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国家、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应下半旗志哀。对于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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