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10钟,我作为林婆婆委托代理人签收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上 诉 人 (原审原告)郑日泉…
委托代理人 罗天正,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杨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林素筠,女,1933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asdfa 四川论坛麻社区中国川剧网友)
上诉人郑日泉因与被上诉人林素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
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上诉人 郑日泉上诉,撤销原判,改判林素筠向其支付2011年3月18日至2012年3月17日的房屋租金21000元,及诉讼费…
被上诉人林素筠书面辯称,郑日泉请求判决林素筠支付租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郑日泉要求林素筠向其支付2011年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郑日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卫红
代理审判员 叶 歆
代理审判员 欧阳楠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美琪
盖院印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鉴于林婆婆手机变号,连系不上,烦网友碰到林婆婆,告知时间、地点,便于我亲送判决书给她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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