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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胜镇草庙子村七社社务公开形同虚设违规乱建无人知晓请民胜镇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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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胜镇党委、政府:
民胜镇草庙子村七社位于原通巴公路老道班处与民胜镇场镇接壤,随着民胜集镇建设给予该社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各种利益链滋生出该社财务管理不清。主要表现在村社干部滥用职权,擅自审批,执行财务制度不力,村级公共资金管理混乱,支出审批不规范、把关不严,村集体资产管理不善、底数不清等。办事不公。村社干部在办事过程中,有厚亲薄民,谋私利、不民主、不透明等问题。 使其该社于3月30日发生群众群体阻拦原民胜加油站商业开发事件。民胜派出所及时出警才给予事件平息。
事件经过:因该社长期未召开社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村社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少数村社干部缺乏修养,自身素质较低,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实时为开发商、外来人员建房开“绿灯“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开发商伙合村社干部、外来人员建房伙合村社干部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审批,侵占农民土地,破坏水利建设用于修建门市或住宅,搞商业开发,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显露,该社全体村民脆求党委、政府及各界人事的关注和帮助,重视这个小地方的大问题。
                    民胜镇草庙子村七社全体村民

                     
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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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现场村民反映:民胜加油站开发商施工人员真牛逼,说村社干部认可的,谁阻拦,活埋谁。批300平方,可以开发600平方,村社干部权力真大,请民胜镇党委、政府回复。感谢民胜派出所及时赶到,不然又一次流血事件再此上演。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政府告明事件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发生现场

发表于 2013-3-3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3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管管了

发表于 2013-3-3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管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各种保护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为被征地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前三年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二条 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造成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危害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治理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审批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 城镇、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的,多占部分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者,每年每亩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退回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二)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盗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土地管理失控,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或财产损失的;

  (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占土地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执行职务的。

发表于 2013-3-3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4-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口雌黄。

发表于 2013-4-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围攻施工人员,且损坏施工机具怎么没有如实反映到本次纠纷之中?片面之词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发泄对竞争对手的不满?目的是为了丑化村社干部,自己意欲“上位”,我还真发现有如此丑陋的民众?对不?陋民。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围攻施工人员,且损坏施工机具怎么没有如实反映到本次纠纷之中?片面之词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发泄对竞争对手的不满?目的是为了丑化村社干部,自己意欲“上位”,我还真发现有如此丑陋的民众?对不?陋民。

请问平民:为什么围攻施工人员?为什么损坏施工机具?为什么语言如此狂妄?为什么产生如此纠纷?
          村民反映情况,是发泄对竞争对手的不满?
     
          你别有用心吧????

          或许你才是竞争对手的枪手,别有用心,另有意图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回复和问题解决,是你说了算吗???

难道你不是农民的儿子吗?

天生富贵吗????

请不要诋毁他人,盼政府给予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民。请不要高高自上,目中无人。民众的呼声或许淹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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