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强制业主收房 我于2006年1月预购了由南充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宏宇新城,地址是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马家山后街六号,并于当天缴了4万多的定金(于2007年4月12日才得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70101,当时根本没有达到预售条件而签定了房屋预售合同),于2007年4月12日在房屋还没有竣工的情况下缴了所有的余款,而且还缴了14000元的水、电、气等市面上政基础设施费用(按照国家的《商品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这些款项国家已经明文禁止的),而且只是开了收据,没有开发票(这是偷税行为)。合同约定2007月11月30日前交房屋,但收房时,根本不能出示合同上写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图》,没有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而强加业主收房,更为恶烈的是根本就不让我们检验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就叫我们签收房屋,将在2007年12月20日强制性叫业主收房并于当天开始计物业管理费,而且没有签物业管理合同,只是签定《业主收楼确认书》后就开始从事物业管理。 合同有很多地方也违反了《商品房管理条例》,如合同中写到2007年11月30日收房,但办理产权证却要等2008年5月30日办理,按照《商品房管理条例》,收房后10天内,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更为无理的是如果2008年5月30日还能办理产权证时,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要求买受人同意延期。
以下摘录合同部分内容: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5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未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双方协商解决。 (二)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同意延期。” 这样的合同哪能体现合同的公平性,全部偏向开发商的利益。 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以下附原合同书内容,只有附件一有内容,但根本没有标注房屋的尺寸)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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