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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必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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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上述错误。

请求媒体记者调查、关注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3年7月25日
本帖最后由 demo235 于 2013-8-23 20: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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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一看便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该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看便知,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有错误,涉嫌造案、作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有罪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错误的,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或者”。
  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公然扭曲、破坏法律,枉法审判,重新造案、作案,又按照一审程序作出了一个“穿越时空”的枉法判决。天啊!太有才了!!!太恐怖了!!!太可恶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以为当今世上还有包青天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天害理国法不依!请网友们关注此案 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而冤假错案却越来越多,缘何?!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执法者良知与人性的缺失!我们呼吁国家要严厉整肃司法队伍,对那些执法枉法者严加惩治,法律才能真正回归公平公正!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审判大曝光--新浪新闻中心- http://t.cn/zR4T25S

发表于 2016-3-3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积累成堆,民愤极大,这种极不正常的状态令人忧虑 ,不难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发表于 2016-9-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果敢勇气,在党内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反腐败斗争,坚持“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并且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

发表于 2017-4-1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辽阳市两级法院涉案法官公然违法,抗拒法令,这还是法官吗?与吃人肉的恐怖分子别无两样!

发表于 2016-9-10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头看”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带着问题去巡视。问题是什么呢?首当其冲的就是上一轮巡视有没有整改到位。

 

发表于 2013-12-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我说呢,要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法院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及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案件查办工作的重点,要将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害群之马”毫不留情地清除出法官队伍,维护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依法严惩。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人民没有覆舟之意,确有撤水之心。人民撤出每一滴载舟之水,把你变成无水之舟,晒也能把你晒干吧!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司法机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新闻爆料 http://t.cn/8kUKR2G

发表于 2016-8-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判的如此荒唐!这是哪个国家的法官那?哦,我知道了!是南海国际仲裁庭的法官!哈哈哈!

发表于 2015-4-2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黑心法官竟然沆瀣一气,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左右串通,践踏法律,藐视法律,亵渎法律,上下联合起来造假,制造冤案,欺压百姓。

发表于 2014-3-1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到清官大老爷!只看到:满天乌云遮太阳!

发表于 2015-5-1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败要想取得全面胜利,就一定要铲除保护伞,查出内鬼,踢开绊脚石。除恶务尽,一个强盗都不留。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兵法说:司法者,国之重事,亡党之道,灭国之地,不可不察也。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传媒社区 http://t.cn/8kUKlrx

发表于 2016-11-2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消息,2016年5月29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向辽宁省反馈了巡视“回头看”情况;情况指出:辽宁省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买官卖官、“带病提拔”、违规用人问题突出。部分纪检监察机构履职不认真,长期不办案。“窝案”“串案”多发。

发表于 2016-10-30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5个月后,中纪委于8月10日通报了调查结果,称王珉有公开妄议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一系列问题。

发表于 2016-10-18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8。“窝案”“串案”多发问题。

  辽宁“窝案”“串案”多发,原因主要在于过去一个时期,省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视不够,对干部存在的廉政风险缺乏足够的警觉,思想教育的力度还不大,组织监督的压力传导还不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入整治,彻底解决。目前,已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再次查处。

发表于 2017-11-13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啊!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

发表于 2016-10-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司法腐败问题到了该揭盖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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