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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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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上述错误。

请求媒体记者调查、关注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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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帮你顶。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依法严惩。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人民没有覆舟之意,确有撤水之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司法机关。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又作出一个枉法判决(原创首发) - 人民网--强国社区--百姓监督--这个内容不错,赞! http://url.cn/J4EtOR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常委:不反腐亡党亡国,真反腐则兴党兴国

核心要点:
  开弓没有回头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
  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惩,有贪必肃,除恶务尽。

发表于 2014-9-2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践踏和背叛法律,何来司法权威?!

发表于 2013-12-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我说呢,要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法院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及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案件查办工作的重点,要将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害群之马”毫不留情地清除出法官队伍,维护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依法严惩。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人民没有覆舟之意,确有撤水之心。人民撤出每一滴载舟之水,把你变成无水之舟,晒也能把你晒干吧!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司法机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新闻爆料 http://t.cn/8kUKR2G

发表于 2015-4-2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黑心法官竟然沆瀣一气,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左右串通,践踏法律,藐视法律,亵渎法律,上下联合起来造假,制造冤案,欺压百姓。

发表于 2014-3-10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到清官大老爷!只看到:满天乌云遮太阳!

发表于 2015-5-1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败要想取得全面胜利,就一定要铲除保护伞,查出内鬼,踢开绊脚石。除恶务尽,一个强盗都不留。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兵法说:司法者,国之重事,亡党之道,灭国之地,不可不察也。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传媒社区 http://t.cn/8kUKlrx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4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强:腐败和政府信誉水火不容

[原创]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捏造事实枉法审判已沦丧为无赖 - 搜狐社区--法制经纬 http://t.cn/8kvfRQ7

发表于 2014-1-2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敢于大过“爷爷”、“种种”,乱伦了!!!可悲呀!!!

发表于 2013-12-9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价值,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人人欲诛之又人人欲得之的东西的时候,整个社会生活开始进入变态的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在正义不断战胜邪恶,真理不断战胜谬论中前进;正义和真理需要坚持才能胜利,每一个支持正义和真理的人,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动力!一切司法腐败之人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绊脚石。必须要彻底铲除。我们坚信,反腐必胜!正义必胜!人民必胜!

发表于 2014-1-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深知,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要我们发扬党的传统,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恪守人民公仆的庄严承诺,就一定能铲除司法腐败,这样才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

发表于 2013-12-15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理最后强调,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切实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验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纪违法,就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 --------法之光

发表于 2015-7-1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耻后勇 发表于 2015-3-5 20:08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帮你顶。

司法腐败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应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不可不察,除恶务尽,彻底铲除这些乱臣贼子。

发表于 2015-7-1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yi一滴水 发表于 2013-10-20 18:13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 ...

司法腐败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应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不可不察,除恶务尽,彻底铲除这些乱臣贼子。

发表于 2015-2-14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腐败没有“铁帽子王”,反腐败绝不封顶设限!定会给继续顶风腐败作案的司法腐败分子及其保护伞,以摧毁式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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