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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县住建局不作为 乱作为 晨光山水二期违法违建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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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县住建局不作为 乱作为
                                        晨光山水二期违法违建谁来管

       营山县外西街晨光山水二期违法违建事件业主多次反映到营山县建设部门,2013年11月15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县委政府,营山县监察局,但该项目仍然肆无忌惮地继续施工,一直不叫停,12月16日下午,开发商叫黑社会打伤三单元业主                                                                                                         
一,晨光山水二期通过的规划设计没有依据,主要是:一是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三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晨光山水二期未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建设,在小区院内开挖基础三年之久,非法建设无人过问。
三、营山县住建局严重不作为。营山县住建局领导明知晨光山水二期规划设计缺乏依据,违法违建,施工三年之久,不顾国家建设法规和业主的利益,视而不见,不查证、不禁止、不追究,肆意放纵非法开发,是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
四、晨光山水一期项目多次违规,先买房,后办手续,擅自修改规划,建筑质量不达标。
五,与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利益联盟,搞先建后批,通过项目开发成功,销售回笼资金后再办土地、建设手续,严重的侵占国家利益行为。
这样严重的违法项目,营山县住建局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肆意放纵非法开发,谁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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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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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子秋看营山 发表于 2013-12-20 14: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营山县住建局:
你们能够回复值得赞赏,但是不能掩盖你们不作为的事实。
我们希望你们不要忽悠老百姓,好 ...

大家应该相信政府,相信执法部门。如果其建筑真的是违法建设,相信最终会给广大的利益相关方一个说法;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发泄个人情绪,或为了私人恩怨道听途说也许会祸及自己,到时悔之晚矣!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thread-8127902-2-1.html营山县住建局:
你们能够回复值得赞赏,但是不能掩盖你们不作为的事实。
我们希望你们不要忽悠老百姓,好好地研究一下国家《规划法》,人民的利益才是第一。
第一,回复称“经我局派员现场调查,听取了部分三单元业主的意见”,请问你们派谁到了现场调查?又听取了三单元业主谁的意见?
第二,你们于2013年12月19日10时45分送达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书》,回复称已停止施工,现在是2013年12月20日13时,为什么还在继续施工?
第三,晨光山水二期在此挖天坑三年之久,老车站业主反映了三年,你们现在才定性是违法建设,你们的良知与责任又何在?国家的建设法规又何在?难道背后有幕后交易和难言之隐?
第四,回复称“该项目已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你们提请审查通过的依据又何在?莫忘了《规划法》规定规划审批还有许多条件和要求。
第五,晨光山水一期就违规先例,修的房子像蜂窝楼,把绿地修建为车库,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只有天知地知,你们知道。规划有建设有规范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你们应该下来了解,多听听老车站业主的意见,这个房子这样规划设计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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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住建局的黄格成局长,李总设计师,请你们重新学习《规划法》第六章的有关章节,再结合十八大理论,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对党和人民有一个交代。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营山县住建局黄格成局长,李总设计师重新学习一下规划法第六章的有关章节,结合十八大精神对党和人民有个交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住建局我们要看看你们怎么把晨光山水二期的非法建设变为合法性。
你们几爷子得了开发商好多好处?
光天化日之下的非法开发,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你们面前就成了一堆垃圾。
开发商的胆子大,你们的胆子也大。
你们不按法律程序提审通过的规划设计叫违法,从道义上讲是缺德。
中国有一句古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没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人民政府是第一政府,可见营山县住建局是第二政府。
营山县人民政府代表的是人民利益,营山县代表的是黑社会的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是营山县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李洪波的批示:请格成,余礼同志严格依法处理。
格成同志,是营山县住建局局长黄格成;
余礼同志,是营山县住建局副局长孙余礼,分管城市建设监管执法。

发表于 2013-12-1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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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晨光山水,你是营山最早修的第一呢至少2个第一你在前面,第一高楼,第一电梯房,可是住里面的人现在才知道,你是第一个给营山人民丢脸的楼,可是我现在综合起来你不至7宗罪呀,第一:你晚交住房至少1-2年,没有赔偿还拖起,第二,你没有绿化,安全,品质等到现在还没有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第四,报出你修歪,是很早的事, ...

发表于 2013-12-1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政府就只有这个样子了,什么都不作为,只知道官官相护,拿人家的手软嘛: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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