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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关于“冒充警察,自称特警大队副大队长”一贴的澄清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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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网友,
     因为与特警大队的某人以前有些私人恩怨,看他很不顺眼,于是我就想到通过网诺来炒作哈他。2014年1月7日晚上,我编造了其自称是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同时调戏医院护士的事实并在麻辣社区上发帖,原本我只是想在网上发帖报复一下他,但我万万没有想到这张帖子对他以及对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此,我深切道歉,对不起。还有就是我要向公安局致歉,基于此事我告诫大家不能拿一些莫须有的东西在网上炒作。
    此贴给各位网友带来了很多误会,希望各位网友能够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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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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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诽谤边界与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出台《解释》,明确了对于在信息网络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入罪标准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在认定上,《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在入罪标准上,则进行了严格的量化区分。孙军工称,浏览量5000以上、转发数500次以上的规定,是“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作出的规定。但《解释》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论浏览或转发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也同时明确了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也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无心之过”不入罪
  在网络言论边界的划定中,如何平衡公民表达权、监督权与诽谤等犯罪间的区别,是不少人关注的问题。“两高”在书面回答媒体问题时解释说,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是“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而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当事者是“明知故犯”还是“无心之过”,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在孙军工的陈述及“两高”的书面回答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成为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以“网络反腐”为例,孙军工表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就不会以诽谤罪追究责任。
  但“两高”同时表示,尽管有偿发布时,不明知信息虚假不犯法,但如果有偿删帖,则“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不管“网络公关公司”等主体所删除的内容真实与否,都符合非法经营罪。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制定出台《解释》,是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
  数罪并罚取其重
  除了网络诽谤,本次《解释》还对利用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广大网民所熟悉的“发帖型”和“删帖型”敲诈,甚至网络恐吓等,都进行了明确化。
  作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已逐渐融合,利用网络所发布的虚假信息,甚至闹事,势必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孙军工如是表示。而通过要挟发帖或者删帖进行敲诈的行为,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本次规定具体到了所涉金额。《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超过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经营超过1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5万元者,都将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孙军工举例说,上面提到的网络犯罪,还有可能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对此,《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引以为戒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脑壳有病吗?整不赢别个就莫去整!灰溜溜的羞死你屋几辈人! 本帖最后由 羡慕贪官 于 2014-1-9 14:24 编辑

发表于 2014-1-9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论坛的帖子个个经典,下次又不知道还有什么声明的事情了。

发表于 2014-1-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武林规则?竞争失败,就祝福别人嘛3!

发表于 2014-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上面乱发帖造谣、诽谤的都是要付出代价的:lol

发表于 2014-1-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发帖子的就该严惩下,简直是唯恐天下不乱!莫求名堂得很

发表于 2014-1-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L:L:L:L

发表于 2014-1-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个人恩怨,我也能猜出几分。

发表于 2014-1-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球莫名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新手上路,感谢关照!

发表于 2014-1-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错地方的了

发表于 2014-1-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缺乏常识、

发表于 2014-1-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严厉打击网上造谣传谣
还网络一片净土

发表于 2014-1-9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承认错误,改了就好

发表于 2014-1-9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没有事实依据的事情最好别弄到网上来,免得自己到时下不来台就不好了。

发表于 2014-1-9 20: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时有时就—时冲动,根本没想后果。今后发帖时要注意了,只要是事实有证据就得大胆的言论,网络本来就有言自由权,我吃过了今后也知道什么可说什么不能说了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4-1-10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润牛 发表于 2014-1-9 2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时有时就—时冲动,根本没想后果。今后发帖时要注意了,只要是事实有证据就得大胆的言论,网络本来就有言 ...

:victory: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0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润牛 发表于 2014-1-9 2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时有时就—时冲动,根本没想后果。今后发帖时要注意了,只要是事实有证据就得大胆的言论,网络本来就有言 ...

小年轻偶尔冲动还可以理解,成年人凭冲动行事,那就值得注意: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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