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网友反映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答复的函 网友朋友你好: 对于你在2月18日下午2点在南充论坛反映营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2014年1月3日14时30分,胡利军驾驶陕A239KD小轿车在回龙镇大同村三组一弯道会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伟明驾驶的川R360AS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伟明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了扣押。杨伟明经医院检查为左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由于伤者伤情严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需要对双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2月18日,成都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检验完后,当事人的一个亲戚立即找到办案民警张正光要求返还肇事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由于营山交警大队还没有收到车辆鉴定意见书,所以根据规定无法将肇事车辆返还当事人。 网上反应的取车发票问题:交警大队现在的停车场费用由交警大队统一支付,不存在收停车费,取车时也就不要什么发票;二反应的交完罚款问题:本事故未作出处理,交警大队没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没有开据处罚决定书,同时现在交警大队实行罚缴分离,就更不存在收钱的问题。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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