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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交警警官张正光不配当人民警察不配当人民的公仆(交警回复在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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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2月18号我同亲戚去交警队办理被扣车辆的取车发票,当交完罚款上午11点
5分的时候找他开发票(因为他是当时的处理交警,开发票必须找他),他不在办
公室 找了一圈没找到 最后在办公室门口碰到张警官,当我们请求他帮我们开一
下发票,他理都不理打开一辆吉利帝豪私家车的车门坐到驾驶室起动车辆准备向
交警队大门外开去,我们用手轻轻的敲车窗请求他帮我们开一下取车发票 车窗还
是紧闭,张警官他还是不理我们,我们一直追到大门的红绿灯口都一直不理我们
。当时就感概:这是人民警察吗?     请问各位网友们,这样的工作太度 对得起他帽子上的警徽码?这样的人还配当为
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吗?这样的人还配拿老百姓的税给他发工资吗?      他不是代表他自己,他是代表了全国的人民警察,全国人民警察言面何存。      还有图片上的内容体现了他一个人民警察之交警 逆向行驶 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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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楼主帖文回复(在本帖15楼):

                                                      关于网友反映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答复的函
网友朋友你好:
     对于你在2月18日下午2点在南充论坛反映营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2014年1月3日14时30分,胡利军驾驶陕A239KD小轿车在回龙镇大同村三组一弯道会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伟明驾驶的川R360AS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伟明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了扣押。杨伟明经医院检查为左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由于伤者伤情严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需要对双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2月18日,成都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检验完后,当事人的一个亲戚立即找到办案民警张正光要求返还肇事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由于营山交警大队还没有收到车辆鉴定意见书,所以根据规定无法将肇事车辆返还当事人。
网上反应的取车发票问题:交警大队现在的停车场费用由交警大队统一支付,不存在收停车费,取车时也就不要什么发票;反应的交完罚款问题:本事故未作出处理,交警大队没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没有开据处罚决定书,同时现在交警大队实行罚缴分离,就更不存在收钱的问题。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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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1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图片在哪里?
要用图片说话
我们才好辨别你说的究竟是不是事实!
不然小心人家警察叔叔到时候告你诽谤哟。 本帖最后由 山水如画 于 2014-2-18 15:42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1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图片在哪里?
我们要看到你发的图片才好辨别真相!

发表于 2014-2-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图求真相~

发表于 2014-2-18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8 23:07
楼主胆子那么大

发表于 2014-2-19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差拨不好。

发表于 2014-2-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你的档次是享受不到为人民服务这种高大上的服务的。

发表于 2014-2-1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整顿一下了

发表于 2014-2-1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图求真相~

发表于 2014-2-1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说法,可能拍照都来不及的。

发表于 2014-2-1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他弄下课了。领导快出来
发表于 2014-2-2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网友反映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答复的函
网友朋友你好:
     对于你在2月18日下午2点在南充论坛反映营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2014年1月3日14时30分,胡利军驾驶陕A239KD小轿车在回龙镇大同村三组一弯道会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伟明驾驶的川R360AS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伟明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了扣押。杨伟明经医院检查为左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由于伤者伤情严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需要对双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2月18日,成都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检验完后,当事人的一个亲戚立即找到办案民警张正光要求返还肇事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由于营山交警大队还没有收到车辆鉴定意见书,所以根据规定无法将肇事车辆返还当事人。
网上反应的取车发票问题:交警大队现在的停车场费用由交警大队统一支付,不存在收停车费,取车时也就不要什么发票;反应的交完罚款问题:本事故未作出处理,交警大队没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没有开据处罚决定书,同时现在交警大队实行罚缴分离,就更不存在收钱的问题。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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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网友反映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答复的函
网友朋友你好:
     对于你在2月18日下午2点在南充论坛反映营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张正光同志服务态度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2014年1月3日14时30分,胡利军驾驶陕A239KD小轿车在回龙镇大同村三组一弯道会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伟明驾驶的川R360AS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伟明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了扣押。杨伟明经医院检查为左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由于伤者伤情严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需要对双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2月18日,成都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检验完后,当事人的一个亲戚立即找到办案民警张正光要求返还肇事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由于营山交警大队还没有收到车辆鉴定意见书,所以根据规定无法将肇事车辆返还当事人。
网上反应的取车发票问题:交警大队现在的停车场费用由交警大队统一支付,不存在收停车费,取车时也就不要什么发票;二反应的交完罚款问题:本事故未作出处理,交警大队没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没有开据处罚决定书,同时现在交警大队实行罚缴分离,就更不存在收钱的问题。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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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中生有,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14-2-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回复的对,消除了不良影响。

发表于 2014-2-20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回复的对

发表于 2014-2-20 22: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2-20 2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敬查,别人问应好好解释一下吗: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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