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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县的朋友,请听听一个农民工的遭遇与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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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6:11 | |阅读模式

您们好!

我叫王祥,男,生于197527日,汉族。长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联系电话:0831-3323766  3328995  手机:13586703733。如今浙江省余姚市打工渡日,现向您们反映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冤案,希望上级父母官能体恤民情为我伸张正义,还农民兄弟一个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与刘少容是合法夫妻。2006214日,妻子刘少容以自己名义,背着我与陈功琼、张仕良(系一审原告)签订了《住房买卖合同》,因本人母亲发现并向南溪县房管局要求停止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该房才未予过户。于是200633日,刘少容以自己名义与陈功琼的父母在没有我参与(当时我就在南溪县)的情况下,又签订了《违约后的协议》,约定由刘少容本人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损失。协议签订后,因刘少容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功琼、张仕良起诉至南溪县人民法院,要求由我、刘少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南溪县法院于200669日以[2006]南溪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刘少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我得到判决后,认为南溪县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纯属错判,于是我不断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错过了上诉期。又向南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南溪县检察院认为该案确有错误,遂以南检建[2006]1号建议书,建议南溪县法院予以再审该案。200727日,南溪县法院以“《购房协议》已自行解除,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判我与陈少容共同退还陈功琼、张仕良支付的购房款并无不当,也于情、于法。原判决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检察院的申诉。

二、该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判决错误:

1、我与刘少容系夫妻,该房产系我与刘少容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上写明我名字、刘少容没有我的委托授权、也不能出示我的身份证原件,对此陈功琼、张仕良是应该知道基本的法律常识。但陈功琼、张仕良仍与刘少容串通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且房屋出卖人是刘少容。在受到我及有关部门干涉,该房屋不能守户的情况下,陈功琼、张仕良仍与刘少容强行发生交易,而后陈功琼、张仕良的代理人秦芝英、陈维宽又在没有我参与的情况下,与刘少容签订《违约后的协议》(该协议只签有刘少容名,没有我的名字,当时我就在南溪县)。显然《住房卖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属无效。而《违约后的协议》由于系刘少容以自己名义与陈功琼、张仕良的代理人秦芝英、陈维宽签订,协议上没有我名字,也没有我参与,刘少容也没有得到我的委托,故系刘少容个人行为,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该协议的所有内容对我无约束力,只能由协议认及欠款人刘少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我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显属错判。

2、该购房支付的款项法院至今未能查清,却判决我、刘少容承担117000元,系错误判决,理由有:

1)根据买房方陈功琼、张仕良向法院提供的在房管部门复印的《南溪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契约》(两份均系刘少容冒我之名签订)及《完税证》显示,该房成交价格为68000元,而不是法院认定的95000元,故法院却判决我、刘少容返还购房款95000元错误,应予改判。

2)陈功琼、张仕良陈述刘少容收卖房款95000元,应系虚构。首先《住房买卖合同》议定余款55000元于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由于该房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余款事实未付。根据常识,买方在明知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支付余款的,陈功琼、张仕良陈述在过户前已将余款50000元支付给刘少容,显然有悖常理,而且刘少容从卖房起就一直在说谎,故我们认为余款50000元实际未支付。显然是陈功琼、张仕良、刘少容三人在恶意串通,亡想让我承担还款义务的嫌疑。

3)《住房买卖合同》系刘少容个人名义所签,即使刘少容已收取陈功琼、张仕良房款95000元,根据陈功琼、张仕良的代理人秦芝英、陈维宽与刘少容签订《违约后的协议》,也只能由协议签订人及欠款人刘少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因该协议只签有刘少容名,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没有委托刘少容,该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不应承担责任。

三、希望解决的问题:

1、请求中央纪委信访室能调查此事,使四川省南溪县法院停止本案的执行。

2、对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的这一错误判决予以撤销,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用事实与证据来说话,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于我屡次上交法院申诉书、请律师代理的申诉都犹如石沉大海,法院对此却一直未予立案,而相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法院却受理了陈功琼、张仕良的执行判决的申请,我的房子眼看就要被拍卖了,我就快要成为一个无家可归的人,如今在外漂泊渡日,风餐露宿。故请求上级领导体恤民情,为我伸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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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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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21:37 |

兄弟 ,南溪就是这样的   ,靠你自己切把那些人渣弄翻才行

发表于 2008-9-1 10:57 |
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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