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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266|评论: 56

[民生杂谈] 警察打人是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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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6:37 | |阅读模式
警察打人是不犯法的。前段时间一群警察殴打老人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过了这么久天天关注没见出来道歉认错啊,故此得出结论.个别人还帮警察说话,所以我立志要去当警察,以后老子打死你们这群人,打了到时候你们别在这个吧发帖子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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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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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7:07 |
   楼主,提醒你,网络不是虚拟社会,
乱说话是要负责的!到时候悔之晚矣。

发表于 2014-4-18 17:28 |
2014410,通江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破获一起网络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男,
27岁,
通江县诺江镇人)。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因吸毒等曾被公安
机关打击处理,心怀怨恨,近期在论坛看见有人在炒作公安机关,
便于
20144514时许,用自己使用的QQ号在通江麻辣论坛上
注册网名,
使用该网名在麻辣论坛上发表“过去土匪在深山,
现在土匪在公安”主题帖
2篇,编造事实,恶意抹黑公安机关,
以致该
2篇帖文被网民浏览达3000余次,回帖54次。目前,
通江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发表于 2014-4-18 17:32 |
帮楼主顶起来,让更多人看见。。。

发表于 2014-4-18 17:36 |
警察打坏人是不犯法的,打楼主这样的人,就……

发表于 2014-4-18 17:39 |
从网名“否极泰来123”的言论,可以看出,这又是诚心在炒作公安机关,公安局正软弱,硬是忍得,对于楼主这种糟蹋论坛的人,早就该严厉打击处理,像打击秦火火一样,还论坛一片清净。

发表于 2014-4-18 17:40 |
楼主是第二个秦火火

发表于 2014-4-18 17:41 |
小心惹火上身

发表于 2014-4-18 17:41 |
  帮你顶帖哈,到了500次,好通知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来找你。

发表于 2014-4-18 17:43 |
      全国正在严厉打击网络诽谤,打击新闻敲诈,
打击网络炒作。

发表于 2014-4-18 17:44 |
楼主脑残啊,军警法庭监狱属专政工具,本身就是暴力机关,中学的政治课本上有哈:lol

发表于 2014-4-18 17:47 |
警察打坏人   我看  楼主这样的人也该打,不然论坛不得安宁

发表于 2014-4-18 17:49 |
    楼主沉默了几天,又跳出来了。

发表于 2014-4-18 17: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
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
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对照法律条款鉴定,寻衅滋事、阻扰执行公务、
扰乱机关秩序的人,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该挨、该背时。

发表于 2014-4-18 17:56 |
公安局这回摊上了,对方这伙人,有两个是赖皮出了名的,只能框。

发表于 2014-4-18 18:01 |
这几天薛蛮子刚出狱,看来楼主又想作奸犯科,我们等着公安机关收拾你

发表于 2014-4-18 1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
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
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
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
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
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4-4-18 18:08 |
嗯  有道理,这回与宕江派出所发生纠纷的那几个人确实狂哦,以前把我舅舅欺负得不得了,TMD该打,最好打死才好,叫你龟儿子狂,我们收拾不下来你,总有你的克星。

感谢公安机关给我们出气,我们广大网友支持你们。

对于恶人,TMD该出手时就出手。

永远支持公安局      打死那群赖皮狗,仗着几个臭钱  洋盘完了。

发表于 2014-4-18 18:09 |
一看又是一个不成熟的娃娃

发表于 2014-4-18 18:09 |
嗯  有道理,这回与宕江派出所发生纠纷的那几个人确实狂哦,以前把我舅舅欺负得不得了,TMD该打,最好打死才好,叫你龟儿子狂,我们收拾不下来你,总有你的克星。
感谢公安机关给我们出气,我们广大网友支持你们。
对于恶人,TMD该出手时就出手。
永远支持公安局      打死那群赖皮狗,仗着几个臭钱  洋盘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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