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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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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19日(周一)上午,县环保局经适房工程继续(第二天)违法违规、无证强行施工。社会闲杂人员(施工人员)扬言:“有人私自与公司打了电话,晚上去干、砍他、灭门”(此扬言有录音录像;并去城关派出所报了案)。
     果然,晚上8点过,5个混混小伙子走进**小区实施恐怖暴力活动(问了门卫,说工程的事找我),敲我门、打我电话、谩骂、恐吓我。经报警,城关派出所干警赶到时,恐爆人员已经仓皇逃走(本人摄了恐爆人员在楼下的像,与上午扬言之人一致)。
     由此可知: 县环保局(部分)职工竟然采取如此下三烂的手段,无法无天、独断专行、素质低下...人民白养活了他们!!且于2014年5月23日写信到县建设局,告我违法违规!???? 冕宁环保局(部分)职工在目前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竟然如此混账、猖狂!
     1、请县公安部门调查重处恐爆(杀人未遂)人员!保障本人的人身安全!!
     2、请县政府、县纪委严格查处环保局制造恐爆活动人员!
     3、本人将启动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并做好为工作而牺牲的准备,因为本人的工作职责所在给施工队打了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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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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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4 22:30
环保局里这样的人渣,居然没有人过问,现在的政府怎么了?还是人民的公仆吗?

发表于 2014-5-2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5 17:53
太害!无懒!天网灰灰!早晚要报!

发表于 2014-5-2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冕宁咋个都那样呢

发表于 2014-5-2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展如何,吼一声。
发表于 2014-5-2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所谓的“特大新闻”,我忍不住笑了,感觉像标题党--惹眼球搏点击率而已。
      原本这事儿与本人没一毛钱的关系,但看到有人危言耸听,鄙人忍不住抬抬杠子。
      据悉,现在的冕宁县环保局区域系原冕宁县老建设局,后来建设局搬到电影院那里后,政府将该区域土地划拨给冕宁县环保局。土地划拨后,土地归属应为冕宁县环保局,但该区域内有原建设局职工住宅楼一栋,故冕宁县环保局职工修建经济适用房时,双方发生矛盾。
      矛盾的起因是:冕宁县环保局职工住宅楼前期经“规委会”踏勘、分析、论证后同意修建同时有关部门将该工程定为“冕宁县重点工程”之一。经发改招标批复后,该工程按相关规定完成招投标工作并进入施工阶段。但区域内原老建设局部分住户无视规委会的论证结果,以影响采光为由,强势阻挡工程施工,致使施工单位数次进场受阻,环保局与之沟通、协调无果。
       原老建设局部分住户阻挠施工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利益:要求环保局同意他们将他们的住宅楼拆除后原址修建(也就是建设局职工在环保局内建房)。为了保证工程能够施工,经多次沟通交流,环保局做出妥协同意其要求,同意配合办理手续。但原建设局部分住户人心不足,继续阻挠施工,试图让环保局赔偿他们每户一套房他们自己再集资一套房,每户便享有二套房产。因环保局职工住房系相关部门论证可行同意修建并系全额集资,赔偿之说无从说起,面对荒唐的要求,环保局做出了拒绝,只同意其自己拆除后自己出资原址修建。
      因为未能满足提出的荒唐要求,部分用户便继续阻挠施工并直接干涉基础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但据悉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只是,施工工人仅仅是挣辛苦钱,同时素质有限,也许双方语言冲突中可能存在偏激言论,但将其定型为“恐爆”(应该叫暴恐吧?)”感觉是危言耸听吧?
      本与鄙人无关,但鄙人生性耿直,见此贴混淆视听如鲠在喉不得不说出所知,望能正视听而已。这里向楼主说声抱歉,同时想对楼主说:网络应该是干净的,网络不该是我们混淆视听的工具。
       呵呵,说得多了点,一笑,收住。




           
发表于 2014-5-28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我的回复被屏蔽了?不能正视听么?
发表于 2014-5-2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那你们继续混淆视听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9 11:30
环保局根本没有多次和住户协商,唯一一次协商后达成共识,找修建房屋的老板来将住户房屋拆除后共同规划修建,但下来后环保局出尔反尔,找恐爆分子作保护伞,强行修建,甚至恐吓住户说要砍人、灭门…其实住户们要求不高,只要修建房屋和住户的房屋间距留够就随便修,根本没有某人说的要几套的说法。人,应该学会换位思考!恐爆分子哪个找到来的住户也清楚,就是环保局里一个女职工联系的!

发表于 2014-6-5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的路会走得很艰辛,但11家住户不会放弃,不管告到哪里,都要进行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9 06:37
你还"笑"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9 06:41
污泥污藕你还在“笑"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0 09:35
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2 12:59
…花藕…:违法违规、胡说八道、扰乱枧听的言论,肯定是要被法制、干净的网络屏蔽的!这点起码的常识你都不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4 20:50
:lol~\(≧皿≦)/~~\(≧皿≦)/~~\(≧皿≦)/~(ㄒo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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