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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733|评论: 16

回风一命案应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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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城:一本书引发的命案
拿刀的娃儿是清平子,是我亲戚,我认得,我觉得他要打架。我就站到那个边边上看,他走的很快。下去就有几个娃儿抓扯起拉再打我就赶下去,当时那个娃儿撞了他两砖头啦。那个娃儿也就没还手。当时我就跑下去在喊他。我们相距10米的样子。我没把他喊答应,就戳进去啦。那个娃儿就把肚子贴起,你未必还敢杀我吗?就是这么起。一刀就戳进去了。那个娃儿就倒过去了。

结束时间: 2013-5-30 00:00

正方观点 (19)

故意杀人。

反方观点 (2)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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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表于 2011-5-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拿起杀猪刀捅的 难道还不能有主观认定会捅死的能力?更何况是捅的心脏部位
    故意杀人 没说的。

    发表于 2011-5-8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捅人家心脏2刀那个还叫故意伤害哦?  现在的小娃儿不抓些进去重判的话二天就更加日白了

    发表于 2011-5-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工价实在也太低了

    发表于 2011-5-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惨啊。。。。

    发表于 2011-5-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此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表于 2011-5-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内容请查看2011年4月22日巴中新闻365报道:巴城:一本书引发的命案。
    网址:http://dv.bzgd.com/news365/2011/04/1303476511111047.html
    2011年4月28日巴中广播电视报第17期A07版《争书引发矛盾?巴城一中学生杀死同学》。
    发表于 2011-5-7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懂,要看法律法规才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朋友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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