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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特大新闻:雷华加\胡代国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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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21:00 | |阅读模式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

  公民辩护人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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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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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00 |
法庭新闻:辩护诗代替辩护词: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辩护人  胡代国  

  

 五旬老妇王菊华,家住通贤十大八,丈夫名叫雷华加,大女打工去南下,

二女十三读初中,外加老父八十八,务农为主搭小修,一家五口生活佳。

 

上网喊冤为了啥?只怪公安乱七八。管理枪药不到位;莫须有罪不合法。

禹金良住长河坝,常年外出把工打,五旬已过儿女死,唯留独妻守住家。

夫妻脾气都暴躁,说上几句就吵架,妻子年过五十多,有人说她神经发。

禹父生前算八卦,外加务农把鸟打,前年死时无遗产,硝药火枪来留下。

一天老禹看命书,说己今年命不佳。今年八月二十八,禹玩枪药手脚炸,

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长河医院接收怕,自找火葱把伤搽,

引起水疱鸡蛋大,一筹莫展没办法,司机介绍来我家,快快救我一命吧,

死马当作活马医。知情权利告诉他,我家没有开门诊,更没骗钱搞欺诈,

打针吃药去医院,烧伤敷药我想法。祖传草药多灵验,治愈患者人人夸。

伤者恳求再二三,老雷小心把药发。禹敷药后即返家,十五天内无病发。

三次敷药好转快,消肿脱壳伤结疤,夫妻高兴四处耍,逢人再把老雷夸。

 

九月十二祸事下,禹妻买回卤肉鸭,禹吃肉饭几大碗,点头哈腰把妻骂。

 夜间悄悄上西天,丢下孤妻和老妈。当天私了不验尸,喊价索赔三万八。

 禹妻自称神经病,骨灰抛撒火葬坝?几天同居年轻男,卖猪卖粮把人嫁?

尸骨未寒弃老妈,一同南下把工打? 哪有自称神经病,本案隐情未揭发。

 

当初何人报了案,王八所长把话发,给我五万包摆平,姐姐快快把钱拿。

雷妻电话问姐哥,姐哥细酌即回答,背了黑锅干不着,验明死因好说话,

出钱照样把牢坐.   王姐不愿把钱拿,王八所长雷霆发,半夜拍桌把凳打,

十五日午尸检前,火葬场上等钱拿。你们不要信胡言,所长再次把话发:

老胡不通情与理,报告可以搞真假。验尸本是搞儿戏,只要出钱我有法。

胡等一旁去商定:人命关天依法办,先验死因后讲钱,  除非对方先撤案。

华加求声王老弟, 只要你把案子撤,  我们立即就付款。所长回答怎么行,

要想撤案我为难,掏钱可以把刑减。由于没有先给钱,下午两点作尸检,

所长心中极不满,检后先把老雷关。九月十九秦出面,不许胡哥去通贤,

王八骂胡是乌龟,胡某来了我发颤,国税茶楼再索钱,不给我钱把罪加。

雷家被迫无奈何,只好忍痛把钱花,王八收钱失了信,五万坐牢肺气炸。

为背黑锅找领导,书信邮件加电话。天天请愿好凄惨,各级领导装哑巴。

 

上网喊冤为了啥?检察官儿不依法;监督关口没把好;无根无据把人抓。

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

案子转到检察院,有不有罪都要抓,大笔一挥下逮令,公章一盖就合法。

四人前去问究竟,经办官儿姓王八,公平公正听不进,曝光文章加了码。

为何曝光又加码,莫须有罪违大法;还因老父八十八,抢收抢种土里爬。

父母官们心何忍,作者写诗把泪洒;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

曝光文章快加码, 三江周刊夸华加,违法办案全国发,华加无罪被关押?

敷药那会致人死,根本无罪受刑罚,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罪不合法。

 

上网喊冤为了啥?法官判案违刑法;死因不明疑无罪;歹毒法官不依法。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X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不予受理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X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致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刑法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刑法162条有规定,何因何果必分明,事实不清快放人,

刑法132条又规定,疑案应该判无罪。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四月十日去上诉,  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以上消息四川新闻网、四川在线、国际网站、国际电台均有报道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案庭审实况报道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getBlog.do?bid=fks_084068080082087069081080082095086081082069085094087071   (雷华加的电话13154618006,其妻王菊华13778986477 代理人胡代国0832-4540125)

  ==加班审理上诉案==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1:05 |

关于雷华加非法行医一案,2008年4月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不服判决,决定依法上诉。

下面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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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0:57 |

雷华加、胡代国及其家人感谢四川新闻网坚持真理、长期放帖帮助、感谢各位

网友、感谢国内、国外媒体的报道帮助呼吁,希望你们继续帮助,希望我们的

冤案得到依法解决。为了教育后来人,下面将贴出案件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信

息。请主持人继续帮助放帖。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1:36 |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案庭审实况报道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0851904244667/edit/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1:32 |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案

 

                                                        辩 护 词         辩护人胡代国    2008.6.18

 

      被告雷华加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无视四川省华西医院"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依据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想当然的错误鉴定结论;支持公诉机关莫须有的指控;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安岳法院的判决,上诉人不服并提出如下异议: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禹金良皮肤II-III烧伤;脑水肿;心、肝、肺、肾自溶三项主要内容。病理会诊报告上没有作出死因鉴定,也没有作出导致脑水肿的原因,是否因脑水肿死亡。据后来主办陈医生对代安平法官、胡代国、王菊华讲述:2007年10月,为了找到禹金良死亡与被告敷药的因果关系,曾两次检验死者的烧伤皮肤,结果没有发现禹金良的皮肤生前有炎症感染;公安局送检的主要脏器已经全部自溶腐烂,故而当初病理会诊后无法作出死因鉴定(见本案卷中证据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今天再来找我们鉴定死因,我们不予受理。所以后来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了本案卷中的“法会2008-23号说明”,该说明清楚的写到:“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专家的两个鉴定特别是后一个“说明”足以证明禹金良死因不明,案中还有案。

人死有因(外因、内因、诱因、条件),四川华西医专家对本案四因皆未搞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定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准确无误。这里的“案件事实”,就是通常所说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根据本条文的精神,凡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在被告死因不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初就不应该逮捕雷华加,被告亲友曾以事实不足,死因不明提出过强烈反对。

可是,资阳市公安局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上述鉴定,擅自凭想象凭推测违反法律程序作出了关于禹金良的死因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这个结论明显地与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及“法会2008-23号说明”相悖。这两个鉴定谁是真谁是假,反正有一个真必有一个假。显然权威性大的更比小权威的可信度、公正性更高。公安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公正从何而来?

公诉机关不辩真假,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上述鉴定,依据安岳公安机关毫无科学根据的鉴定结论莫须有地指控:“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月,被告不服公安局的上述鉴定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申请安岳县人民法院对禹金良的死因重新鉴定。依据卷中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已经明确确认禹金良的死因不明,也客观地否定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反映了检查机关有关“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

可是,一审法院却在事实不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支持公安局无根据的鉴定结论,支持检察机关莫须有的指控罪名。完全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鉴定报告和意见,不顾被告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事实,无视死者死亡的原因与被告的因果关系,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有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本案事实不清,禹金良死因不明,法院为什么不采纳专家的鉴定而采纳资阳公安的鉴定?这是安岳法院判决错误之一。

下面围绕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被告是否“致被治疗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论述反驳:

1、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这就需要确认“致被治疗人死亡”的事实是否成立。准确地说,如果“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则被告无罪。

2、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草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按如此不讲道理,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的逻辑推论,大街上常年累月卖草药的人都犯了“非法行医罪”,都该抓。岂不乱了方寸。

根据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2005年-2007年中有3个穷人烧伤患者先后去找雷华加治过烧伤,治愈后收取了三患者共计300元成本钱,这次禹金良是第四个患者。也就是说被告在3年左右共给4个烧伤患者敷过烧伤药。雷并非开门诊,并非冒充医生,敲诈患者,并非“情节严重”,累教不改,并非从事诊、疗活动,并非以诊、疗收入为生活来源。概而言之,在禹金良死亡原因与雷华加无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雷华加并非犯非法行医罪。

依据卷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安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也证实,雷华加过去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2、人死有死因(外因、内因、诱因、条件),本案四因皆不明,一审法院不讲死因、不讲因果关系,这是其判决错误之二。

刑法336条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这是全国法院的通判。

即使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法院认定雷犯非法行医罪是适用法律不当,定罪定刑错误。

3、一审法院歪曲华西医院专家的病理会诊报告和第二次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是其判决错误之三。

 4、禹死后,超过法定的48小时尸检,公正性从何而来?这是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第四个错误。

依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造成心肝肺肾全部自溶,华西医院专家无法鉴定其死因,显然不是被告的责任。

5、依据华西医院的病理会诊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这是法院判决错误之五。

因为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烧伤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本案禹金良之烧伤皮肤既无炎症(说明所敷药效果良好)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行为的关联性。

(1)、请问法官: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2)、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急性死亡?果死亡前没有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脑水肿?我在电脑上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大有人在,何止千百例,就连登山运动员也因高原缺氧而导致脑水肿的也不少。

(3)、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病因资料做出的结论?

 6、“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这是法院判决错误之六。

理由如下

在电脑上百度“脑水肿”一词,你会大吃一惊,导致脑水肿的原因有数千例之多。在这数千例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凭什么认定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这是法院判决的第六个错误,再次认定事实不清。

如: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这里被告有一个新证据,从本案卷中死者禹金良的照片发现,全部的烧伤皮肤上被告与之所敷黑色草药面糊全都不见了,伤结巴壳也不见了,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禹金良死前有所搏斗、有所反抗,说明是否因人为窒息而死亡?是否窒息造成“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脑水肿(见证据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

    又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再如:大热天喝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这类案例我在网上搜索到数百例。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或暑天喝水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悄悄死亡。

     7、为什么在凌晨1点左右禹金良悄悄死亡?死亡前几天或前一天或前一时刻,真的没有脑水肿的表现吗?如剧烈头痛、剧烈呕吐。没有这些症状就悄悄死亡,那又是什么脑水肿呢?这又是值得法官思考的问题。前面我已说过,那可能是急性窒息导致脑水肿。华西医院陈教授提醒安岳法院前去重新鉴定的代安平法官:一次再次送检死者皮肤没发现炎症,;送检的心肝肺肾又已自溶; 据当初公安人员介绍,10月大暑天,禹金良独自一人住在单独一间农房中养伤,无儿无女,妻子有病,无人护理,怎么死的,前次鉴定无法查清。于是,当场表态,“不予受理”禹金良的死因鉴定。(当时我和王菊花听了教授的讲述,好高兴,证明我们事前的推测是正确的)。

 

   据禹对被告所讲:禹金良吃,饭无人喂,解便要人脱、穿裤子,擦屁股伤后十多天,自己想死不得死,别人想他死一时又不死,而且眼看一天天好起来(皮肤无炎症可以证明这一点)。

以上事实再次说明,禹金良的死因不明。这是法院判决错误之七。

8、判决书中所谓“延误治疗”,“治疗方式不当”的事实不能成立。

    1)、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责任,也就是说是死者方知而不为或无力为之,属自身的责任。

    2)、被告早已告知死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案卷中肖文英的证词、判决书中已经写明:被告不是医生,伤风感冒、吃药打针去医院;

    3)、死者生前被烧伤后一直在自己家中养伤,与被告相距几十里;

    4)、一审法院对“延误”二字的概念认定不清,所谓“延误”是指短暂、紧急时刻,死者烧伤后在自己家十多天才死亡,怎么能强加被告“延误”治疗时间。这是法院判决错误之八。

 9、基本事实经过及质疑:

      1)、两代人违法玩弄鸟枪,禹被火药烧伤手脚。

      2)、烧伤后自己用火葱汁搽伤口,导致皮肤产生鸡蛋大的水疱。

      3)、去长河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没钱,被司机周兵用客车载到雷家来买特效药,并高喊:“救我一命,死马当着活马医”。

4)、 雷华加农忙务农,农闲修车,因几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使用草药治愈而出名。雷虽有秘方烧伤药,从起诉书得知,几年中雷治好几位患者的烧伤。

     5)、雷敷药出自善意。材料证明,雷没有开门诊,没打广告,没摆摊,更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像法律中所说的从事医疗活动,即并非非法行医。

    6)、明知雷不是医生,且雷已告知其相关知情权:要到医院打破伤风针;感冒要去看医生;心发慌要到医院吊盐水;禹知而不为或无能力为非告知人的责任。(见证据)

    7)、从案卷材料肖文英证明,敷药后的十多天里,烧伤皮肤已结疤脱壳,禹没有喊任何病痛,所以没去看医生。

    8)、禹年过五十岁,无儿无女,其女人有阵发性神经病,敷药后,禹金良在自己家里治疗,单独居住在一房中,吃饭、解便、穿衣十分困难,自己很想死。

   9)、证词:12日中午,肖文英在街上买回卤鸭肉,禹吃了不少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13日1时悄悄地死于床上,事前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

   10)、死亡当天家属要求赔偿3万6千元不验尸,派出所强调先私了赔偿五万元?

   11)案发后肖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有自称神经病的吗?(见本案卷中调解协议书上注明肖文英有神经病)

   12)、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

   13)、十天左右,“神经病”女人有了新的男人?

   14)、07年10月6日,自称有神经病、连丈夫骨灰都丢于火葬场的肖文英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新男人踏上了打工的蜜月路?

   综上所述,禹金良的死因不明;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以达上诉之目的。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胡代国     

  2008年6月18日

                                      

 

发表于 2008-9-28 13:40 |
    好样的,胡代国,有勇有谋,智勇双全,既懂民法、刑法、行政法、又懂医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一切,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和当地公检法有关人士斗争,赢了公诉官司,其难度和付出可想而知。真是维权大师名不虚传,留下千古佳话。这个案子的再次证明,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在少数执着勇敢的人手里。

发表于 2008-9-28 15:47 |
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在少数执着勇敢的人手里。

发表于 2008-9-28 19:55 |
[em02][em02]

发表于 2008-9-30 08:25 |
好样的,胡代国,有勇有谋,智勇双全,既懂民法、刑法、行政法、又懂医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一切,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和当地公检法有关人士斗争,赢了公诉官司

发表于 2008-9-30 13:53 |
[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 13:08 |

请链接: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743813

发表于 2008-10-1 16:18 |
双流还有一个非法行医的案件有点冤,给人缝额头眉毛部位3针,伤口愈合完好,没有感染,事后几个月那个人告状说眼睛瞎了,华西都没有鉴定出来,还是判决有罪。不过只判了1年6个月,11月就出来了,到时候有兴趣可以叫他们联系这个高人哦,如果翻案了,有国家赔偿哦。

发表于 2008-10-2 08:33 |
感谢四川新闻网坚持真理、长期放帖帮助、

感谢各位网友

胡代国的电话   0832-4540125

发表于 2008-10-2 15:47 |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3 08:44 |
感谢四川新闻网坚持真理、长期放帖帮助、

发表于 2008-10-4 08:14 |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一切,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和当地公检法有关人士斗争,赢了公诉官司,胡大师真了不起!

发表于 2008-10-4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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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5 14:20 |

按现在法律,好像确实非法行医了

发表于 2008-10-5 17:09 |

按现在法律,好像确实非法行医了

“好像”二字不准确,法律上不能用“好像”“可能”等是事二非的词语,否则就是“莫须有”,就犯大错误甚至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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