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通报“10•11”恶性伤害致死案,通报了10月11日晚发生的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审理中。据了解,这6人均为警察。……10月11日22时许,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了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造成22岁的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8165991.html具体是不是六个警察每一个人都与林松岭当场死亡直接关联,我不知道,不了解前假设有关呵。林松岭是什么职业?不清楚,至少不是警察,所以我说成警察“杀”了一公民。为叙述方便,我把这案件简称为“六杀一”。 联想到昨日上诉开庭的杨佳杀害六名警察案(还有杀伤的),没有最后审定,姑且把杨佳称为公民,所以我说成一公民杀了六警察。还是为叙述方便,我把那案件简称为“一杀六”。那么“一杀六”和“六杀一”有什么异同呢? 相同的是:1、两案都死了人,不论警察或别的职业公民; 2、两案致人死者都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尤其是“刑法”; 3、两案都会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譬如杨佳这个普通公民为报复连杀六名警察,一审判决死刑;六个警察恶性伤害致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向社会承诺,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无论案件涉及到谁,都绝不姑息,一查到底。”法院会怎么判? 不同的是:1、“一杀六”是一个公民杀死了六名警察,“六杀一”是六个警察恶性伤害致一名公民死亡; 2、“一杀六”的动机是报复、而且较长时间谋划并实施,“六杀一”动机现在我个人猜测是恃权仗(酒)性斗狠、事发突然而且偶然(或许含有必然因素); 3、社会对“一杀六”和“六杀一”的关注点有区别,“一杀六”关注更多的是为什么会发生普通公民报复执法警察的事件?“六杀一”关注更多的是为什么知法且执法者会恶意犯法? 相同和不同的还有,罗列上述几点后个人有一些探讨,供大家思考: 思考一:法律是什么?简言之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杨佳懂不懂法?具体只有他自己明白,但他肯定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从他杀人后表现看肯定知道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为什么他要凶残杀害杀伤那么多警察?除了所谓遭受警察伤害的蓄意报复外,他一点都不敬畏法律是基本事实。六个警察懂不懂法?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他们为何在广庭大众或者说众目睽睽下伤害致死一个公民?除了个人认为的权势、酒兴等原因外,依然可以认定:他们一点都不敬畏法律。从这两起案件的爆发引申开,事实上许多类似案件的发生都有一个事实存在:强势者、弱势者都不敬畏法律,知法执法者、需普及法律知识和被执法者都不敬畏法律。我们着力构建法治社会、法制秩序应该有相当年份了,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法律都得不到应有敬畏,原因何在?根子何在? 思考二:人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享有和他人一样生存的权利,无缘无故终止或剥夺人的生命,是任何法律和道德都不容许的,也是任何希望好好生存的人都应该珍惜和尊重的。不论“一杀六”或是“六杀一”,杀人者都没有对别人生命的起码珍惜和尊重,都没有对他人生命的丝毫怜惜。许多类似案件的发生其实都证实了那些人对别人生命的由来态度、意识,也都证实了那些人对自己生命的由来态度、意识:不珍惜他人不尊重他人生命本质上说也不珍惜尊重自己的生命,虽然表象是极度眷顾自己的生命的。人性中最基本最珍贵的东西缺乏了,和不属于人的生命体还有什么区别?回到现实社会中,我们是否该认真审视一下:人的价值究竟在我们自己,还是在从属于我们的生命之外的物质?我们是否该认真审视一下:生命之中的尊严、精神和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怎么平衡?怎么相辅相成? 思考三:公平、正义是自然生活的基本尺度,是法律道德的基本准绳,是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理想境界。“一杀六”和“六杀一”案件中,都会有公平、正义的争议,已经发生了的不幸可以用法律裁决做一了断,还没了断的判决和“处理”公平、正义就格外醒目和重要了。法律是否能够公平正义一视同仁这两个看似没有关联、其实牵联执法者警察的案件,人们共同关注的也就是:警察作为“被害”和“加害”者两方面、法律能否实现其公平正义的裁决?“一杀六”的杨佳固然对无辜警察穷凶极恶、残暴无情,“六杀一”的警察也显然恶劣凶残、冷酷放肆。最终审判判决严惩杨佳为的是公平、正义,为了公平、正义也必当严惩恶性伤害他人致死的警察;杨佳一条命固然不可能偿还六位警察的生命,恶性伤害他人致死的警察也的确不可能六条命全偿还一位公民的命。怎么办?都严格依照法律公平正义判决,让相同不同的关注者心服口服,可以吗? 不因委屈报复而“枉”法、不因执法者犯法而重法(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公开、有据、依法、平等量刑,两案判决是检验我们的司法、检察、法院的一杆秤,任何司法权力以外的权力不参与其中,就公平正义了,您说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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