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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崇民探讨:“一杀六”和“六杀一”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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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5:02 | |阅读模式

  昨天(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通报“10•11”恶性伤害致死案,通报了10月11日晚发生的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审理中。据了解,这6人均为警察。……10月11日22时许,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了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造成22岁的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8165991.html具体是不是六个警察每一个人都与林松岭当场死亡直接关联,我不知道,不了解前假设有关呵。林松岭是什么职业?不清楚,至少不是警察,所以我说成警察“杀”了一公民。为叙述方便,我把这案件简称为“六杀一”。
  联想到昨日上诉开庭的杨佳杀害六名警察案(还有杀伤的),没有最后审定,姑且把杨佳称为公民,所以我说成一公民杀了六警察。还是为叙述方便,我把那案件简称为“一杀六”。那么“一杀六”和“六杀一”有什么异同呢?
  相同的是:1、两案都死了人,不论警察或别的职业公民;
  2、两案致人死者都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尤其是“刑法”;
  3、两案都会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譬如杨佳这个普通公民为报复连杀六名警察,一审判决死刑;六个警察恶性伤害致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向社会承诺,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无论案件涉及到谁,都绝不姑息,一查到底。”法院会怎么判?
  不同的是:1、“一杀六”是一个公民杀死了六名警察,“六杀一”是六个警察恶性伤害致一名公民死亡;
  2、“一杀六”的动机是报复、而且较长时间谋划并实施,“六杀一”动机现在我个人猜测是恃权仗(酒)性斗狠、事发突然而且偶然(或许含有必然因素);
  3、社会对“一杀六”和“六杀一”的关注点有区别,“一杀六”关注更多的是为什么会发生普通公民报复执法警察的事件?“六杀一”关注更多的是为什么知法且执法者会恶意犯法?
  相同和不同的还有,罗列上述几点后个人有一些探讨,供大家思考:
  思考一:法律是什么?简言之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杨佳懂不懂法?具体只有他自己明白,但他肯定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从他杀人后表现看肯定知道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为什么他要凶残杀害杀伤那么多警察?除了所谓遭受警察伤害的蓄意报复外,他一点都不敬畏法律是基本事实。六个警察懂不懂法?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他们为何在广庭大众或者说众目睽睽下伤害致死一个公民?除了个人认为的权势、酒兴等原因外,依然可以认定:他们一点都不敬畏法律。从这两起案件的爆发引申开,事实上许多类似案件的发生都有一个事实存在:强势者、弱势者都不敬畏法律,知法执法者、需普及法律知识和被执法者都不敬畏法律。我们着力构建法治社会、法制秩序应该有相当年份了,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法律都得不到应有敬畏,原因何在?根子何在?
  思考二:人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享有和他人一样生存的权利,无缘无故终止或剥夺人的生命,是任何法律和道德都不容许的,也是任何希望好好生存的人都应该珍惜和尊重的。不论“一杀六”或是“六杀一”,杀人者都没有对别人生命的起码珍惜和尊重,都没有对他人生命的丝毫怜惜。许多类似案件的发生其实都证实了那些人对别人生命的由来态度、意识,也都证实了那些人对自己生命的由来态度、意识:不珍惜他人不尊重他人生命本质上说也不珍惜尊重自己的生命,虽然表象是极度眷顾自己的生命的。人性中最基本最珍贵的东西缺乏了,和不属于人的生命体还有什么区别?回到现实社会中,我们是否该认真审视一下:人的价值究竟在我们自己,还是在从属于我们的生命之外的物质?我们是否该认真审视一下:生命之中的尊严、精神和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怎么平衡?怎么相辅相成?
  思考三:公平、正义是自然生活的基本尺度,是法律道德的基本准绳,是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理想境界。“一杀六”和“六杀一”案件中,都会有公平、正义的争议,已经发生了的不幸可以用法律裁决做一了断,还没了断的判决和“处理”公平、正义就格外醒目和重要了。法律是否能够公平正义一视同仁这两个看似没有关联、其实牵联执法者警察的案件,人们共同关注的也就是:警察作为“被害”和“加害”者两方面、法律能否实现其公平正义的裁决?“一杀六”的杨佳固然对无辜警察穷凶极恶、残暴无情,“六杀一”的警察也显然恶劣凶残、冷酷放肆。最终审判判决严惩杨佳为的是公平、正义,为了公平、正义也必当严惩恶性伤害他人致死的警察;杨佳一条命固然不可能偿还六位警察的生命,恶性伤害他人致死的警察也的确不可能六条命全偿还一位公民的命。怎么办?都严格依照法律公平正义判决,让相同不同的关注者心服口服,可以吗?
  不因委屈报复而“枉”法、不因执法者犯法而重法(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公开、有据、依法、平等量刑,两案判决是检验我们的司法、检察、法院的一杆秤,任何司法权力以外的权力不参与其中,就公平正义了,您说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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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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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4 17:19 |
刚才看了视频,死者是2004级体育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正要参加工作。其实6个警察对四个年轻人完全可以正规控制现场、报警处理。或者说依法讲理处理。大约酒劲上来了,面对四个小伙子尤其是死者的冲击、一冲动全按上去了,太遗憾了。也许还有平素的“积累”受不了“委屈”?

发表于 2008-10-14 17:09 |
6杀1会有人去偿命吗?又是一棵烫手的山芋!

发表于 2008-10-14 16:25 |
假如六个杀人犯不判死刑,那就说明我们的法律太“公平”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4 16:35 |

个人以为不能那么判,杀主凶就可以了

jld

发表于 2008-10-14 19:06 |
法制的悲哀啊!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8-10-14 19:49 |
QUOTE:
以下是引用安崇民在2008-10-14 17:19:00的发言:
刚才看了视频,死者是2004级体育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正要参加工作。其实6个警察对四个年轻人完全可以正规控制现场、报警处理。或者说依法讲理处理。大约酒劲上来了,面对四个小伙子尤其是死者的冲击、一冲动全按上去了,太遗憾了。也许还有平素的“积累”受不了“委屈”?

看了一下视频~觉得双方都太冲动了~

确实太遗憾~

发表于 2008-10-15 13:20 |

没想到中国的警察也会借酒打架,怪不得中国这种社会治安案件接连不断!

发表于 2008-10-15 15:04 |

    我的观点有些与大家不同:

    “一杀六”要偿命的话并不等于“六杀一”也有人必然偿命,理由是,“一杀六”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作案前准备了不少装备),而“六杀一”还要看最后公布的调查结果,因为故意(过失)杀人与故意(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两罪在量刑上是有所不同的.

[em03][em03]

发表于 2008-10-15 20:49 |
[em02]

发表于 2008-10-15 18:49 |
现在还有人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话,那才是真正的脑残!

发表于 2008-10-16 07:31 |
假如六个杀人犯不判死刑,那就说明我们的法律太“公平”了!

发表于 2008-10-16 03:28 |
首先,我们对事件展开分析。
      冲突的双方,一方为警察,一方为体校学生。冲突事件很小,当事警察车速过快引发对方不满。
      小事件演变成大斗殴有三种可能性:一,双方都不够克制,但冲突发生时,没有人愿意说对不起,或者主动缓和局面,放任事态扩大,行为均如果地痞流氓,导致事件愈演愈烈。
      二,体校生较为克制,当事警察过于蛮横,主动挑起事端。
      三,当事警察非常克制,为自己行为道歉,消弭冲突。但体校生因为磕药或者流氓成性等原因,制造冲突引发斗殴。
     三种情况中以第二种情况对当事警察最为不力。第三种最为有利。
     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考量:当事警察占据人数优势,共有6人。体校生4人。如果警察较为克制,最可能结果,警察道歉,事态消亡。
     当事警察占有权力制衡上的优势。发生冲突的只是当事警察的个别,其余警察虽然为便衣,但根据法律规定便衣警察也可以亮明身份制止可能发生的流血冲突事件。警察面对歹徒、流氓最习惯的用语也是“别动,我是警察“。是而中国有个永衡的定律,流氓地痞最怕警察。良民不怕警察但很少有敢用拳头对付警察的(个别精神病除外)。事实证明,当事警察没有一个表明身份,这不符合一个警察正常的危机处理原则。
     作为职业人士,当事警察应该比常人更善于应付危机。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各种矛盾凸现,要求人民警察肩负起更多治安案件协调人的功能。群众打架斗殴后,怎样赔偿都由警察调解,自身遇到问题反而不会协调解决。除非当时警察故意或无意识放纵事件演变。普通群众在人身受到威胁时,都会拿出电话说:你在这样,我报警了。当事警察人数众多,如果不愿意当众表明身份,不能报警求助?或者干脆离开现场避免冲突。除非警察们认为凭自身“能力”完全可以掌控局面,所以继续在酒吧厮混。
    从视频来看,双方冲突分为若干个环节进行,并非上来就打,打死就算。也就是说,当事警察有多个机会能够避免事态向终极结果的发展。死者并非一开始就持械,而是在二次冲突后在地下寻找道扳袭击警察,通常这种行为是一勇之夫在攻击受挫甚至吃亏的情况下的选择。考量还有很多很多……
    综合上述,可以得出结论,小事引发冲突完全是因为当事警察在冲突中忘记了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一种可能是把自己混同于平常人,另一种不是当作人民警察而是当作特权警察),放任甚至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10-16 13:24 |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持社会安定秩序是警察的职责,身着便衣到娱乐场所无拘无束放肆甚至于打死学生必须严惩不怠!!人民警察的爱民形象绝不能被几个败类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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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7:41 |

看了录象,幸亏是警察。

若是其他人,死的是谁。

平时警察有么多不是,但本次我认为警察最多就是防卫过当,1、2年缓刑即可。

发表于 2008-10-16 21:38 |
不可能重判!不信?走着瞧!!
发表于 2008-10-16 22:01 |
都不是省油的灯。。。。

发表于 2008-10-16 21:32 |
严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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