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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市民呼声的回音]广安市建设局关于《广安买房记》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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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谢广安市建设局对网民声音作出的积极反应,以下为广安市建设局发来的回复:

  

  

  广安市物价局广安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水电气安装费用计入商品住宅建设成本并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发布四川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9]117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2]254号)精神,规范商品房和居民住宅水电气安装及价格行为,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将水电气安装价格纳入商品住宅的建设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水电气安装材料及工时费用进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从城市主管网与开发小区庭院管线碰口处为起点到开发小区内的自来水、天然气庭院管道,高压T接点起至居民院内的电缆(包括变电、配电设施),进户管线,计量装置(含表箱),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照明、消防设施)至每一户居民住宅内90cm处最后支持物为终点,包括表箱后的管线及其配件的安装材料及其工时费用直接进入商品住宅建设成本,开发商按市场价出售房屋后不得再代收水电气安装费用。城市中原水电气老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范围与新建住宅安装范围相同,其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统一安装材料及工时费用标准

  新建商品住宅水电气安装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安装企业向下浮动。商品住宅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具体结算价格为:

  (1)供水安装价格

  ①新建普通住宅:工程安装企业与商品住宅开发商的结算价格为:使用代码水表的每户2360元,使用旋翼式C级水表的每户2260元,使用直读式液封水表的每户2100元。

  电梯公寓、别墅式住宅用户,其户表工程的安装费用由双方协商结算。

  ②老用户的户表改造价格为:使用代码水表的每户1350元,使用旋翼式C级水表的每户1150元,使用直读式液封水表的每户850元。

  (2)电力安装价格

  ①新建住宅由开发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与安装企业依据实际安装配置情况预算和结算。

  ②居民合表用户(老户)改造成“一户一表”的价格为:使用分时计度电能表的每户1300元,使用非分时计度电能表的每户1150元。

  居民电力户表改造价格以10(40)A电能表、导线截面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6mm2的铜芯线为计价参数,其他材料和安装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农村地区居民电力户表改造收费标准仍按省定标准执行,即:居民需要更换电表的每户130元,不需更换电表的每户50元。

  (3)天然气安装价格

  ①新建普通住宅:安装企业与商品住宅开发商的结算价格为:使用普通气表的每户2900元(含天然气管网建设维护费每户340元)。

  六楼以上的普通住宅(不含第六楼)及电梯公寓等高层建筑安装价格,每上升一层每户增加50元。

  ②老用户改造为“一户一表”的安装价格为:使用普通气表的每户980元。

  三、明确产权界限

  水电气产权按安装或改造的范围确定。小区内计量表具(含计量表具)以前的共有设施、设备产权归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计量表具以后的设施产权仍属业主,由业主自行管理。同时,按管理范围承担维护、改造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维护管理

  实施“一户一表”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应实现安装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水电气费用。居民住宅小区的庭院管线及设施由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委托水电气经营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和居民户表安装工程的监督,督促安装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申报核定价格时的计价参考材料的品质、用量等进行施工,确保安装质量,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当安装的实际产品价格低于计价参考材料时,安装企业应当降低安装或改造价格;当实际安装的产品价格高于计价参考材料时,安装企业要及时申报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同时,物价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房屋住宅价格的检查,对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房屋价款后继续收取户表工程安装费用以及安装企业降低材料质量的变相涨价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从严处理。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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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意间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相关连接:http://cdbbs.soufun.com/3210170424~-1~1411/6117045_6117045.htm

2006年5月12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律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召开了成都市首次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对燃气入户费投诉进行调解。由于开发商收取业主天燃气入户费这一行为比较普遍,因此受到了众多业主的高度关注……由于被投诉的四家开发商缺席三家,该次调解会现场没有给出结果,但却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焦点一 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在调解现场,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成了现场争论的焦点之一。 

    针对业主代表郁先生提出入户费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成本一说,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称,郁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在最初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安装天然气管道,其成本根本就没有计入销售价格。既然业主要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业主额外的要求,当然应由业主自己承担费用。 

    现场点评律师--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曹军认为,四川省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但开发商没有计入,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不应由消费者为其失误买单。 

    消费者张书豪的委托人在会上发言称,去年1月28日,张与某房产公司达成意向性协议,购买了位于神仙南路的住房,并向其交纳了购房定金,随后,双方于去年2月6日签订合同。开发商却依据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开发商于是称张书豪1月28日交纳了定金,属于2月1日前,因此不应退还燃气入户费。 

    曹律师认为,购房和售房的时间以正式缔结购买合同为准,而不是交定金的时间。另外,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等部委出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我省出台《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燃气入户费等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指导性也越来越强,是否收取或退还燃气入户费的时间并不能理解为以最后的文件或规定出台基准。除依据相关规定外,燃气入户费是否能退还将受许多条件制约,如法律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约定等。 

    

  焦点二 销售合同明确告知就可收入户费? 

    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辩称,起初,郁先生购房时,公司销售人员就明确告知该房屋没有设计天然气管道,而且在合同上还专门添加附加协议予以说明。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购房,合同上也明确约定消费者交纳燃气入户费,并不存在欺诈,因此,消费者该为入户费买单。对此,郁先生表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入户费成本已计入销售成本当中,签订合同之初并不知情。 

    曹军点评认为,根据1992年出台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个项目构成,因此,商品住宅价格不应脱离这四个方面。开发商虽然明确约定由消费者交纳入户费,但在购房时,处于强势的开发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入户费应计入成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掌握的信息是明显不对称的。另外,郁先生购买的是期房,而有关入户费的附加协议是早就拟好的,说明楼盘建设时就预埋了管道,我们认为开发商起初是考虑了天然气管道成本的。 

    焦点三入户费该退该收是否以去年2月1日为临界点 

    政府三令五声 

    禁收房价外天然气入户费 

    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天然气入户费计入房价成本,开发商不允许另外收取入户费。 

    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其中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个项目构成,因此,商品住宅价格不应脱离这四个方面。 

    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 

    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再次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开发商不在房价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但一些开发商对此依然置若罔闻,照样欺骗消费者在房价外再次收取此费用。据消协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开发商在房价外向业主收取燃气入户费的投诉不是呈上涨趋势。 

    2005年初,何堰购买了四川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黄金海岸”房屋一套,在签订了合同后,被开发商收取了天然气、光纤入户费共计4980元。今年5月,何堰一家投诉到市消协,要求开发商退还这笔多收取的费用。 

    2005年9月,黄麟淦购买了四川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芝麻街”公寓。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款“配置标准”中规定:天然气入户费由业主交纳。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要求黄麟淦交付了3400元天然气入户费,以及350元光纤入户费,黄麟淦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不应该再额外收取这笔费用。 

  开发商我行我素 重复收天燃气入户费 

    由于“重复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的业主投诉数量特别多,且很多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对天然气入户费依然“重”收不误。因此,成都市消协决定召开一次关于“重复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的现场协调会。由于开发商收取业主天燃气入户费这一行为比较普遍,因此受到了众多业主的高度关注。
 

 
日期:2006-6-5

发表于 2008-10-2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四川省
文      号:川价字费[1999]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1999年06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构成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 价格构成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


  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


  2.前期工程费用。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


  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


  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指住宅小区项目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各项附属工程,如物业管理房、消防和配电及供水设施、自行车棚等建设费用(凡列入建设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重复计收公摊面积费用);


  6.管理费。包括开发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公杂费、差旅费、劳保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管理费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按成本1—5项之和的2%以内计取。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另行制定。


  7.贷款利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信贷资金利率,按投资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一般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8.其它费用。必须是经国家和省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方可进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征收。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税金。


  税金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计算。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利润。


  1.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加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宅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利润。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差价。


  1.商品住宅的楼层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10%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2.商品住宅楼朝向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5%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同一住宅小区内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商品住宅成本+利润±商品住宅差价。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住宅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价格根据不同住房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按城市实行指导价和公告制度。省辖市和地、州所在地县(市)的指导价,由市(地、州)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拟定后,报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其它县(市、区)的城市指导价由市(地、州)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2)

发布单位:四川省
文      号:川价字费[1999]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1999年06月01日

案。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指导价经批准后,由当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一并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行定价销售。由开发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建设项目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平均销售价格和差价率,并填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连同按工程设计标准编制的工程成本决(预)算表或在建工程成本预(概)算表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按财务隶属关系由物价、建设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再行办理销(预)售许可手续。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住宅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销售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供求,自定销售价格。必要时,城市政府可以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销售应明码标价,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成交价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送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必须向商品住宅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商品住宅,销售时一律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误导、蒙骗消费者。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可处以罚款。


  1.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或乱摊成本的;


  3.对经济适用住房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的;


  4.擅自向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摊派、收费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可处以罚款。


  1.采取偷工减料降低商品住宅质量或擅自更改设计缩小建筑面积等欺诈消费者的;


  2.在建住宅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商品住宅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擅自销(预)售商品住宅的;


  3.销售商品住宅,不如实申报成交价的和不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4.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而销售给高收入家庭的;


  5.商品住宅销售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8-10-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回复,好!

 

[em11][em11][em11]

发表于 2008-10-25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8-10-25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8-10-2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合作与支持!
发表于 2008-10-25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买的商品房都是在99点6月1号后“不是在以前”
发表于 2008-10-25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市建设局为什么公然在知法( 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站在开发商一边为开发商说话。请建设局的同志给予回复

发表于 2008-10-25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小平家乡更加美好

看了四川省上的文件,对照广安市建设局的回复.总觉得市建设局贪污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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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有点不作为哟,省管不如市管.更是有点乱套了
发表于 2008-10-26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越来越大了,事情总要解决,我看我们联系哈好久一起还是找哈政府大家看要得不,不行还有上一级政府,还有中央,还有共产党的嘛[em02]

发表于 2008-10-2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em04]我2007年9月份买的,现在还没得到房而且也交了9000多水电气费。唉,原来他们钱是这样好赚的。
发表于 2008-10-26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的朋友我作为一个小平家乡的群众我支持你们.  小小的一个广安市政府.市建设局.  就敢知法犯法.   四川省早就有文件规定从1999年开始商品房的水电气费用纳入建设基础费里面.  他们广安市建设局就敢为了利益和开发商勾结乱收费.   不作为欺骗我们老百姓.可以相信整个广安要乱收多少钱了.每家买新房子的都在8000到10000哟.  

      现在通信信息这么发达,我们就不相信,在小平同志的家乡政府都敢这么嚣张的乱收费.........

      钱啊-------杀人不见血的刀啊     贪官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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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建设局,是否贪污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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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还我公道

发表于 2008-10-2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既然领导也有进这个论坛,又这么关心百姓生活,那应该很快会给大家一个答复的,所以大家都别急,把不懂的问题反映出来,等相关部门回复就好了!~~~~~~~别担心,政府就是帮人民办实事的哒嘛!~~~~~~[em19]

发表于 2008-10-2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我想政府部门应该都收到了那些相关文件的,可为什么没有执行,也只有让他们自己能够解释清楚了。大家别急,既然建设局也很关注该论坛、关注我们老百姓的生活,那我想很快他们就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了!~~~~这天下毕竟还是共产党的嘛,哈哈~~~~~~[em19][em19][em19]

发表于 2008-10-2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建设局,你们的文件规定.是与国家的.四川省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允许开发商代收水电气入户费,肯定是违法违规行为.  你们起草文件的人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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