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噪声监管责任主体如下:
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负责整治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负责查处KTV等娱乐场所营业噪声污染。 举报电话:12369
市(区)公安局:负责查处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和燃放烟花爆竹噪声污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家庭室内发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噪声、居民住宅楼室内装修噪声扰民、机动车辆在禁鸣区域鸣笛噪声扰民行为。举报电话: 110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街道等公共区域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的喇叭和宣传车、不需要仪器监测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行为;协同公安部门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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