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9月2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六)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七)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等违规行为。
(八)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检查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以此次部署为主,要避免重复检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实施严格的督查,同时国家发改委将继续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改制学校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高等院校对研究生教育的收费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
(三)注重宣传。检查中,要加大对近年来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今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相关政策细节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并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
(四)加强调研。各地要结合专项检查,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实施成效、当前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特别是未达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违规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
(五)督促整改。各地要重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督查工作,对督查组指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检查组带队领导。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检查组发现和了解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六)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