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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违法规划 强行施工 百思难解(营山县规划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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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法规划 强行施工 百思难解

  我们是原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幢住宿楼的教职工及家属,该楼于2003年竣工使用,现将与A幢楼相邻已动工修建的商住楼违法规划、开发商非法牟利的事实作简要陈述。

一、违法规划。

根据南府发〔2004〕55号文件和营府发〔2000〕第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房屋的间距应是房屋高度的1.1倍,我们的房屋高20米,新建商住楼为24米,本应留间距为22米。然而正在强行施工的商住楼与我们A幢间距东侧为17m,西侧仅11米,显然违反了关于卫生、交通、防火、环保、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侵害相邻楼房住户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牟利,非法占地。

非法占地的事实到施工现场就一目了然,新建商住楼东西向46米,开发商在南北方向违法侵占地面宽度5米和11米,这样基底面积则违法占用约350m2,商住楼则增加约2400m2。开发商为了弁取数百万的暴利,公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继续施工。

三、强行施工,百思难解。

2008年8月9日,施工方违法划线、打桩。知晓这一情况后,我们即时向规划局反映,未得到解决。8月11日规划局陈局长带领一班人按原有违法规划划线、继续打孔。近月来,我们住户代表多次到规范局要求依法解决、处理。9月12日规划局x领导说:已签发停工通知书。但至今未停工,我们百思难解。

对县规划局而言,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只有依靠党和政府,依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来维护我们的“阳光权”。因此,我们殷切希望县委、县府的领导在百忙中妥善处理此事!

这是我们目前最现实、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万望得到及时解决!

局长办公室动用黑社会

我们是原云凤实验学校集资房住户,我们的房屋2003年就修好了,今年5月城镇建司在我们正面修建房屋,而县规划局未向我们出示所修建房屋的高度、宽度、造型、间距就开始修建房屋,影响了我们的通风、消防、采光和日照。我们多次向规划局、分管副县长反映,但没有任何结果。8月12日住户代表来规划局要求看规划局看图纸,他们才把图纸拿出来,大家未看清楚。规划局指使建筑方应用黑社会来到陈发明局长办公室威胁我们,不了了知就散了,未谈出结果来,当时我们向分管公安的周县长反映过,这样建筑方按规划局的指意继续施工,我们多次到规划局及县府办副县长刘晓梅办公室反映情况,刘县长借有事推辞了我们。

 原四川省营山县云凤实验学校A幢住户

           电话:0817-8222974

             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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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2008年11月11日

收到营山县规划委员会关于营山县东方家居苑与云凤实验学校宿舍A栋住户间距纠纷问题回复的函,内容如下: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及四川省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
    你部来函已收悉,我们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复函如下:
一、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法律手续及法律程序是合法的。2002年1月23日,项目业主与县土地储备公司签订了土地协议。2002年1月23日,县规划局办理了选址意见书。2003年7月8日,县规划局为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年7月15日,项目业主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8月,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了东方家居苑规划图纸。2006年11月22日,县规划办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12月18日,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
二、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与周边建筑规划的间距,是符合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府发[2000]4号)规定的。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拆迁改造县城流二桥至南绫绸厂地段房屋的通知》(营府发[2005]21号)中“拆迁范围及内容:东起原县皮件厂以西50米大街,西至流二桥西侧胥姓房屋,南至规划的H、I、J区18米横街,北到B、E区北侧范围内…”的文件精神,东方家居苑地块北为原茧站及原流二桥街道,南为原营山县煤建公司预制厂(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是在原营山县煤建公司预制厂上修建的),西为营山县肉食品公司厂区,位于流二桥至原县皮件厂之间(详见《东方家居苑区位示意图》),位于营府发[2005]21号文件所指的拆迁改造范围内,因此东方家居苑地块位于旧城改造区,所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规划图纸时也是按照旧城改造区来审查间距的。
(一)东方家居苑商住楼正面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正面间距:
《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旧城改造区,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建筑正面间距比不得小于1:0.8”。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为6层建筑,南北朝向,高度18米;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为6+1层,南北朝向,主体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平行,高度22.5米,但室内±0.000比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室内±0.000低3米,因此遮挡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高出部分实际只有19.5米。按照《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栋房屋正面间距只需(18+19.5)÷2×0.8=15米即满足规定要求,而实际规划两栋房屋正面间距东侧为16米,西侧为17米,大于规定的15米间距的要求。
(二)东方家居苑商住楼山墙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正面间距:
《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山墙与建筑物正面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旧城改造不小于6米…”。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山墙(未开窗)宽度11米,与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正面间距11米,完全符合《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三)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均为南北朝向,且距离符合要求,不存在影响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的采光问题。
三、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情况。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距离北侧边界东为7.3米,西为0.7米,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与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用地边界距离东为8.7米,西为10.3米(详见《东方家居苑与云凤实验学校宿舍关系示意图》),都在各自的地块范围内,而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与自己的南侧边界距离,远大于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与自己的北侧边界距离,故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情况。
四、为解决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住户的上访,避免矛盾激化,县规划办督促东方家居苑项目业主做好工作,东方家居苑也多次停工并作出了较大的让步(原山墙对正面间距8米,现调整为11米;山墙宽度原12.3米,现调整为11米)。东方家居苑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备,没有正当理由,不可能无限期地停工。县规划办也多次给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上访户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解释,并恳请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住户能互相理解,并按照上述距离对之进行监督,以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关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个别住户反映的“规划局指使建筑方应用黑社会来到局长办公室威胁我们”,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规划办协调矛盾过程中,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个别上访住户与东方家居苑项目相关人员发生了口角,双方都有些激动,言语上有过激行为,但在规划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劝阻下,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身体接触,其后,双方也没有不良势态的发展。
感谢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及四川省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对该上访事件的关心。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为人民办事,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不会夸大、更不可能歪曲事实,我们会继续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遇到的各种矛盾,为“和谐营山”而努力!

附:1、东方家居苑与云凤实验学校宿舍关系示意图
    2、东方家居苑区位示意图    
 

营山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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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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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又是一起......

发表于 2008-1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11-5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已转至营山县人民政府,请等待。

发表于 2008-11-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是金,那管法规不法规,一切向钱看.谁叫你是弱势群体呢?

发表于 2008-1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11-1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营山县规划委员会关于营山县东方家居苑与云凤实验学校宿舍A栋住户间距纠纷问题回复的函,内容如下: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及四川省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
    你部来函已收悉,我们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复函如下:
一、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法律手续及法律程序是合法的。2002年1月23日,项目业主与县土地储备公司签订了土地协议。2002年1月23日,县规划局办理了选址意见书。2003年7月8日,县规划局为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年7月15日,项目业主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8月,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了东方家居苑规划图纸。2006年11月22日,县规划办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12月18日,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
二、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与周边建筑规划的间距,是符合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府发[2000]4号)规定的。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拆迁改造县城流二桥至南绫绸厂地段房屋的通知》(营府发[2005]21号)中“拆迁范围及内容:东起原县皮件厂以西50米大街,西至流二桥西侧胥姓房屋,南至规划的H、I、J区18米横街,北到B、E区北侧范围内…”的文件精神,东方家居苑地块北为原茧站及原流二桥街道,南为原营山县煤建公司预制厂(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是在原营山县煤建公司预制厂上修建的),西为营山县肉食品公司厂区,位于流二桥至原县皮件厂之间(详见《东方家居苑区位示意图》),位于营府发[2005]21号文件所指的拆迁改造范围内,因此东方家居苑地块位于旧城改造区,所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规划图纸时也是按照旧城改造区来审查间距的。
(一)东方家居苑商住楼正面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正面间距:
《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旧城改造区,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建筑正面间距比不得小于1:0.8”。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为6层建筑,南北朝向,高度18米;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为6+1层,南北朝向,主体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平行,高度22.5米,但室内±0.000比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室内±0.000低3米,因此遮挡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高出部分实际只有19.5米。按照《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栋房屋正面间距只需(18+19.5)÷2×0.8=15米即满足规定要求,而实际规划两栋房屋正面间距东侧为16米,西侧为17米,大于规定的15米间距的要求。
(二)东方家居苑商住楼山墙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正面间距:
《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山墙与建筑物正面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旧城改造不小于6米…”。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山墙(未开窗)宽度11米,与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正面间距11米,完全符合《营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三)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均为南北朝向,且距离符合要求,不存在影响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的采光问题。
三、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情况。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距离北侧边界东为7.3米,西为0.7米,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与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用地边界距离东为8.7米,西为10.3米(详见《东方家居苑与云凤实验学校宿舍关系示意图》),都在各自的地块范围内,而规划东方家居苑商住楼与自己的南侧边界距离,远大于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与自己的北侧边界距离,故东方家居苑开发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情况。
四、为解决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住户的上访,避免矛盾激化,县规划办督促东方家居苑项目业主做好工作,东方家居苑也多次停工并作出了较大的让步(原山墙对正面间距8米,现调整为11米;山墙宽度原12.3米,现调整为11米)。东方家居苑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备,没有正当理由,不可能无限期地停工。县规划办也多次给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上访户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解释,并恳请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住户能互相理解,并按照上述距离对之进行监督,以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关于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个别住户反映的“规划局指使建筑方应用黑社会来到局长办公室威胁我们”,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规划办协调矛盾过程中,县云凤实验学校教职工宿舍A栋个别上访住户与东方家居苑项目相关人员发生了口角,双方都有些激动,言语上有过激行为,但在规划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劝阻下,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身体接触,其后,双方也没有不良势态的发展。
感谢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及四川省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对该上访事件的关心。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为人民办事,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不会夸大、更不可能歪曲事实,我们会继续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遇到的各种矛盾,为“和谐营山”而努力!

附:1、东方家居苑与云凤实验学校宿舍关系示意图
    2、东方家居苑区位示意图    
 

营山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九日


rjz

发表于 2008-11-1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wo de
rjz

发表于 2008-11-1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rjz

发表于 2008-11-1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rjz

发表于 2008-11-1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8-1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

发表于 2008-1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

发表于 2008-1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

发表于 2008-12-9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

发表于 2008-1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

发表于 2008-1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

发表于 2008-12-10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9-1-1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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