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杨正明,生于1953年4月25日
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汉族,农民,
身份证号码为:511023195304257111
电话号码:13208150119
申诉人因不服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子第2920号民事判决,民事申诉状的事实理由,错误的判决。原告的民事诉状事实理由<2013年7月1日深夜,因天下大雨,被杨正明家的房屋堡坎突然垮塌的石头,将原告母亲陈景素和原告的两间房屋埋在下面,原告母亲死亡,事故发生后,政府多次通知被告杨正明参与调解,被告拒绝到场,声称要法院传票通知我到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自己房屋的堡坎负有管理的义务,由于管理不善给原告母亲的生命造成了伤亡,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损失>。
申诉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一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申诉一审判决法院程序违法。
申诉一审责任判决黑白颠倒。
申诉一审判决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对没有事故堡坎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上诉人无责任辩说不认同。枉法裁定,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敢猜测一审法院为什么不采纳上诉人无责任辩说,不依法律判决,给上诉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影响极坏。
上诉人的10页证明材料的
(所有证明材料共10页都依法递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页是6月30日至7月1日,安岳县气象局资料证明,全县境内区域性大暴雨,雨量为250.2毫米。
第二页6月30日至7月1日协和乡政府证明资料,我乡境内普降特大暴雨,造成我乡多处地段山体滑坡,部分农户房屋倒塌、受损。
第三页长喜村三社社长证明,杨正明在2004年因山体滑坡无法居住,经批准迁往竹叶田修建房屋,旧房基地交由生产对所有、管理。
第四页三社社员代表证明,2004年杨正明已在竹叶田建房120㎡。
第五页三社社长与三社社员代表证明,杨正明的两个儿子分家多年,长子占东字排,次子占西字排各一半。
第六页三社石匠杨仲万证明,他的儿子杨元平代笔,李作近是我儿子,李作近没有承包此堡坎,也没有在其他地方承包过石匠工程。
第七页杨正明2004年9月24日,安岳县集体土地建设通知书。
第八页安岳县协和乡政府长喜村村委、三社社长、个别群众调解证明,
原告方第一次用武力调解,被劝住;第二次手提板凳强逼杨正明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
协和乡乡长杨国虎作了答复,在法律上杨正明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村长杨大芬表态,经三级领导讨论意见,杨正明没有法律责任,也没有赔偿义务,在死人未埋之前,我们找杨通兵可以给你送个大礼,原告方并不承认,调解无效,乡长杨国虎安排杨正明已回兴隆。
第九页协和乡政府办公大楼会议室调解证明,政府人大主席胡代明多次说了法律关系和百年未见的强暴大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自然灾害由谁来负责,杨正明在法律上没有责任,原告方不认同调解事实和理由,不认可此调解的共同总结,村长李作弟在下午五点过因调解无效安排杨正明回兴隆。
第十页村长、社长、社员代表共十五人的证明,石宝湾从53年以来多次滑坡,面积5亩左右,64年山体滑坡两家房屋被推倒,由政府出钱,三社出力在6月共建新房两座,2004年杨正明山体滑坡房屋垮塌,经协和乡政府解决已已迁竹叶田建房,旧房基地已交村社管理使用。
申诉人希望各级主管部门、司法局、全国各地的记者、报社及各大网站和网友,给申诉人一个法律的辩说和支持的帮助,
地址:安岳县兴隆镇土地垭口杨正明,电话:1320815119。
根据四川省广安事件和山西黑砖窑事件震动全国,在各级领导的心目中,教育应该是很深的。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法制社会,为了社会的治安,为了民生的影响,为了全国各地社会的不良舆论,为了不造成严重的后果,为了确保证法制社会的发展,办事依法,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法律上哪条哪页哪款定于谁来负责?希望各级政府、各级主管单位认真查实核对,
安岳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田常法官对这次诉状的判决应付一切法律责任,查清后消除一切后患,减少造成严重的后果。
全国各地、各大网友有知法最精者,愿以给杨正明一审判决的错误给予纠正者,能帮杨正明在法律程序上辩论得更精者的同志,愿意解除这次不合法国家法律程序规定的判决自愿帮忙者,请照地址联系杨正明,杨正明表示为谢!望二审法院办事依法!
申诉人:杨正明
二0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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