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 谱必遵 秦汉西乡大池坝清乾隆乙卯科举人杨宗武所订修谱条例,及续谱中所出现的弊端特拟几条供续谱者遵守: 一. 根据“重史求实”的原则,族谱须忠于史实,按前人的文字记载和有力的实物证据,本着对族人负责,对后人负责的精神续撰族谱。 二. 在续撰中不能凭空想象,随意编造族史家事。如有新的问题和发现,必先考察论证后方可入谱。 三. 在撰写中查找前代的坟墓碑记一定要祥细注明其地址,山向,以备后人考证查找。 四. 前代族人迁徙路线及居处,须分各祖各支详细记载,古时乡邑,现在的地址都要记述清楚以便查证。 五. 族中显贵,上承租德,下为族望。须如实记载并标出其祖,其父之名,一是为了彰显前人的功德,二是有别他人,免起误认之闲。 六. 撰谱人必须”轻名”,不能借撰谱之机突显个人,或借名人的口,树个人名望,为自己的家人或亲嫡祖系树碑立传。 七. 撰谱人必须“薄利”。不得借撰谱之名贪练钱财。修谱乃族中公益,资金多为族人所捐,来源有限,一分一厘应当节俭,不得夸大开支,谎报账目,从中牟利。 八. 族人中同名共姓者有之,近来不按族中字派取名,同名共姓者更盛,续谱时应注明某某为某支某祖之后,要逐一区分开来。 九. 续谱者要出以公心,不能借机打击报复如某人与我有气,他家就不入族谱或不全入谱。他家有族望之人也就如实续写,这不能真实地反映族风正气。 十. 有违法规和道德准则之事者,族谱就免于记载,使所写族谱起到“增光前人,启迪后昆”的作用,让族谱记录正史,以发挥正能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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