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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省高院法官解读:医生教师过节收红包尚不能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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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0:10 | |阅读模式
省高院法官昨解读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最新意见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昨日,成都本地司法机关相关人士表示,成都早按这一精神执行并有类似判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全省这样的判例并不少,但当时叫企业公司人员受贿罪。”省高院一名长期从事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底,《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此次《意见》则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确为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范围扩大。

  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生、教师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红包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名法官表示,这种行为要严格解读,《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要为购销方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教师要为出版商在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收受贿赂,提供便利;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销售方财物,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这样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比如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品等行为,目前只能定性为违反职业道德,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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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20:34 |

不是法律约束的范围,但是要接受道德的审判

人啊,为什么没有公平的权利呢?

发表于 2008-11-27 21:47 |

给我拉出去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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