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4日,当事人杨某驾驶川X11A33号小型轿车(网文中的现代轿车)从华蓥山广场方向经滨河东路往转盘方向行驶。14时许,当车行至滨河东路电信局门前路段隔离护栏道口时,该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时当事人黄某驾驶川XH4088号小型轿车(网文中科鲁兹轿车)在同向快速车道行驶,杨某从慢速车道驾车左转弯时,川XH4088车前保险杠右前角与川X11A33车左侧后轮处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杨某驾车从慢速车道左转弯时,影响快速车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其过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黄某驾车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黄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关于对科鲁兹车主黄某驾照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况及依据 科鲁兹车主黄某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驾驶证被一次扣12分,其驾驶证被广安市交警支队扣留。黄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2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4款(第4种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5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10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对当事人黄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关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温馨提示 (一)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区别?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属于三种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违法代码、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也不尽相同。 1、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适用违法代码为1015,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5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10项,处罚标准为罚款150-200元。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适用违法代码为1006,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处罚标准为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适用违法代码为1005,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处罚标准为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因此,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 (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 “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路权(先行权)问题是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细心的朋友可以在网上参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图解)。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是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无证导致操作不当则另当别论),故网友提到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负全责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华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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