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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762|评论: 71

[群众呼声] 请发改局等回复 枫丹 白露 物业费用问题 续!!!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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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好意思,白天要上班,只能在这夜深人静的时候才有时间发帖,赚点钱不容易啊。
之前发帖  《请发改局等回复 枫丹 白露 物业费用问题》


首先对发改局在周一上班后马上回帖表示感谢
其次出现读不通的地方,工作仔细点嘛,你们回复我们都当宝贝样是逐字逐字在研读呀
0.jpg
最后还有以下问题请发改局再次关注
查阅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后发现蓬安经济好发达哟
3.jpg
然后又看了看《四川省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发现发改局制定价格的时候竟然不是按《办法》规定制定的
1.jpg
4.jpg
看起来不一样,但我也不是搞这个的理解有问题的话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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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没人看见吗自己顶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 14:10
蓬安的费用也高不到这么多哟

发表于 2014-9-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摆明就是乱收费,官商都有份。

发表于 2014-9-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409021612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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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丹白露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都高得离谱。[/color]

发表于 2014-9-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有点儿高,所以要等入住率高了后,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啥事,让“业委会”去协商,如果实在收费高了,大家协商不了,就依法罢免了物业!!!

 楼主| 发表于 2014-9-2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你们还知道  《四川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的规定
难道你们只看到权利没看到义务!
《四川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这是你们的权利,你们用到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这是你们的义务,你们尽到了吗,请问你们考虑的是地产商,还是地产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发表于 2014-9-2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我们在

发表于 2014-9-2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蓬安打工的我们工资低啊,交不起那么高的物管费!

发表于 2014-9-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所不知, 蓬安的GDP已处于全国先列, 有例为证, 袁XX, 邹XX日均收入多少? 多么有钱的煤老板跟他们比弱爆了呀~这么高的GDP县, 这点物业费, 发改局领导淡然一笑,:" 批了, 但根据本县的实情, 还可适当的再往上调点嘛, 往上调一调, 你好我也好.

发表于 2014-9-2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高的物业费,如果不解决,只有卖房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 22:02
卖房?搞成这样能卖掉吗?

发表于 2014-9-2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色东华的地下停车费每年400元[b]

发表于 2014-9-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城地上 40每月,地下50每月,枫丹白露太高了

发表于 2014-9-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罢免了物业!!!

发表于 2014-9-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buuysgd 发表于 2014-9-3 10:53
依法罢免了物业!!!

想罢就能罢哇!

发表于 2014-9-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发表于 2014-9-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发表于 2014-9-5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还不吝赐教,同志虚心点嘛,现在都是有文化的人了,管理者也要进步才行,要不咋这么多意见嘛,管理者的水平还没被管理者高没啥子大不了的,关键要虚心,少打点麻将;游戏。多学点知识。官方回复都这么多问题,你是代表发改局发言不能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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