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5年2月1日起,房屋的销售只能按照一个价格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应按规定施行明码标价。同时,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如供电、供气、排气、通讯等设施的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
然而,在“一价制”颁布1年多的时间里,部分消费者仍然没有切实地感受到“一费制”所带来的好处。个别楼盘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事情仍然屡见不鲜。面对本不应该再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各开发商也有各自的“理由”。
理由一:“一价制”执行时间不一
5月18日,家住成都市双流东升镇“加国枫韵”小区的彭大爷就该小区开发商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一事向本报投诉。
据悉,彭大爷今年1月购买了“加国枫韵”内一套商品房。按照当初约定的合同,彭大爷需要在房款外再缴纳40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3000元的自来水一户一表安装费、540元的光纤入户费。“但是我听说这些费用不应该再收取了嘛?”彭大爷对开发商的收费表示质疑。
据“加国枫韵”小区另一位业主齐先生说,“加国枫韵”是2005年4月以后开盘进行销售的。当初按开发商的要求缴纳天然气初装费和光纤费时,不知道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在2005年2月1日以后购买房屋的,天然气入户费和光纤费一律计入房价。之后,在了解该规定后,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对方却没有向业主做出任何解释,对于退款一事也不予理会。
双流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该县的实际情况,辖区内的楼盘从2005年4月1日起才正式执行该文件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已告知,业主认可并签了合同,开发商就可按照合同约
定执行。否则,开发商无权收取其他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开发商在此问题上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价部门会对其行为进行查处。随后,小区业主表示将向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认为,这笔费用可能无法追回,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依照《合同法》,只要双方签订认可,合同就成立了。
理由二:规划核算时“一价制”未出台
刘先生是“锦绣阳光”的购房户,该楼盘去年12月就已交房,但时至今日,刘先生仍然没有办理接收房屋的相关手续。不满开发商收取天然气入户费是刘先生拒绝收房的原因之一。刘先生称,他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3月,但在当时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收取了3200元天然气入户费。了解相关规定后,他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款要求。
对此,“锦绣阳光”的开发商成都天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唐女士告诉记者,出现这一情况事出有因。虽然“锦绣阳光”去年年初开始销售,但前期的开发规划及房价核算等工作2004年就已完成。当时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入户费计入房价的规定尚未出台,公司对此也不得而知,所以最初制定的房价中并未包含这部分费用。早在去年7月,公司就第一次接到了业主对此的反映。由于对方不能接受公司的上述解释,业主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起诉。为了避免引起更多的麻烦,公司从7月起调整了房价,将燃气入户费计入到房价中。对于其他有异议的业主,公司坚持做好解释,但也不回避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理由三:设计当初并无天然气
在市民郁先生与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燃气入户费纠纷中,所售商品房无用气设计,用气需住户另行缴费安装是开发商给出的另一种解释。
据郁先生称,2005年12月,他与名人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相应的房款。但在一份补充协议中,开发商要求他缴纳了3750元的天然气入户费。因此,他要求退还这笔不该收取的费用。
名人房产公司负责人廖总称,郁先生所购的楼盘为公寓,本身没有天然气使用的设计,居住的住户一律用电。这一情况在售楼过程中已向郁先生说明得非常清楚,并明确写入到合同当中。正是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所以公司在房款中不含燃气入户费。在此前提下,业主提出需要另行安装天然气,额外缴纳这笔费用合情合理。何况这笔费用本来就是替天然气公司代收,不存在重复收取,所以不能退还。
相关部门:违反规定坚决查处
“房地产开发商的这种不顾有关规定,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物价部门将对之进行查处!”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
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05年2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天然气入户费和光纤费一律计入房价,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
对此,成都市消协人士表示,这一年来,消协也收到了不少关于天然气初装费方面的投诉,消协将继续做好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协调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如果调解失败,消协将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确保纠纷能够得以解决。 质量报记者邹宇实习生袁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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