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府办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0月30日前到县机保局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基数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工资不调,还要全县职工大出血,我认为县府方法不妥: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到目前没有新的规定。
二是其他县区都不补缴,以前年的都不管,从今年开始实施。
三是县机保局不作为。为什么以前不出文进行补缴,难道鲜俊才、罗远明他们这届能力较强吗。
四是补缴的方法不妥,不应该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补缴。应该分年度的工资标准进行补缴。例:XXX公务员2001年是科员工资标准780元*12个月*4%=应缴374元,到2014年该公务员是正科工资标准1200元*12个月*4%=按营府办法【2014】40号文件补缴2001年养老保险576元。之差202元。
五是补缴后退休工资只增加10多元/月,对职工没有多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