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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这份起诉书符合法定立案要求,请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敬畏法律,忠诚法律,尽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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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认为:这份起诉书符合法定立案要求,请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敬畏法律,忠诚法律,尽快立案
        发文者恳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对全国各族人民群众讲的。而本文所发栏目,就是群众呼声。因此,请斑竹别将此文转其他栏目!谢谢!
     这份起诉38名被告的起诉书不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强制性规定,更符合第123条,即“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
区法院立案庭却毫无法律依据地称:被告这么多,不能立案;还称:原告干脆把全宜宾市的人都告了。李明通无法,就提请立案庭出具一份不立案的裁定书的请求,立案庭竟又回答:休想!
    如此回复,实令人心寒!此话如果出自普通平民百姓,倒还情有可原。但这竟是出自我们专业的司法人员之口——面对如此不敬畏法律的司法人员,李明通这样的弱势群众,还能说什么呢?!
      难道李明通能抱起石头砸天不成!?
      足见:今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及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如此强制性规定,还没有使翠屏区法院的立案人员振聋发聩!
      
如此,翠屏区法院与《决定》强调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方针大政岂不是背道而驰?!
      

附:起诉38名被告的起诉书于此:
                                                                     民事诉状
原告:李明通,男,汉族,1953年10月25日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河村1组,现住宜宾市翠屏区水东门街20号。联电:13550707079.
被告:刘国琼,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宜宾市专暑街20号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宿舍1单元7层附11号。属该院退休职工。联电:8223327。
其他37名被告已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9月至2014年1月工资,按每月1330计算,共计63个月,合计为83790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5月到2014年1月之间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平均每年60天计算共400天,每天按90元计算共36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8年6月24日,经当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法人代表暨被告当时的法人代表李德林雇佣在被告专署街街20号宿舍承担门卫工作。并且全天24小时上班,节假日也如此。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为使原告安心工作,还专门为原告安装了厨房设备和提供一间8平米的住房。因原告不识字,故原告的工资从该年起一直到2008年8月份,全是由被告刘国琼从宜宾市妇幼保健院财会室领出后交与原告。可到2008年9月份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李华竟以原告没把水、电、气费收到位而拒发原告工资到现在达5年多时间。同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也没有出一纸解雇或开除、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而原告仍住在8平米的住房和厨房设备里尽心尽力地为被告们工作到现在。
       从2012年3月起,原告就向宜宾市劳动仲裁院提起对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劳动合同纠纷诉求。可宜宾市妇幼保健院竟向仲裁庭提供了该院自1998年夏起,该职工宿舍就售卖给了被告的“证据”。在这一“证据”面前,原告输得一塌糊涂。此后,即2013年4月,原告便改为对被告刘国琼和李德林提起诉讼。
      在2013年8月5日翠屏区法院的庭审中,被告刘国琼和李德林均在庭审时坦承了其雇佣原告为被告承担门卫工作和代原告领工资至今的事实。这一事实已被记录在庭审笔录中。附:(2013)翠屏民初字第2110号裁定书法庭记录一份。
      此后至今年一月,被告们自知其过错,便开始承担从今年一月起给付原告(每人35元)每月1330元的工资。但被告们却对之前的5年另3个月原告的工资只字不提。.原告认为,被告们不能因此而逃避自2008年9月份至今年一月份之前共5年另3个月未给付原告工资,以及1支付16年来原告的加班工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明通
                                                    2014年11月20日

李明通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名称
证据来源
页数
  证明内容
1、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110号案民事审判笔录和(2013)翠屏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原告提供
共9页
证明原告为被告雇佣达16年并且被告从2008年9月至2014年1月长达5年另3个月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力的事实
2、宜宾市妇幼保健院1998年为原告安装的橱房设备及原告为被告看护宿舍所在地照片各一份
原告提供
2页
证明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为使原告长期安心为被告工作而为原告解决生活所需的事实
3、翠屏区公安机关暂住户口薄一份
原告提供

1页
证明原告是农村户口,被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于1998年6月24日雇佣为被告承担门岗工作的事实
4、被告们夜间进出门记录
原告提供
1页
证明原告16年来一直在为被告早晚看护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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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2-1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楼主对其有有异议可以申请上诉,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2-1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不能成为冤案!

发表于 2014-12-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食品公司违法破产,拆迁都是政府欺上瞒下,暗箱操作 ,官商勾结,狼狈为奸。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就是不能立案,这个区法院也应该给当事人出一份不立案的裁定书,维护法律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剑指千魅 发表于 2014-12-2 08:16
本案就是不能立案,这个区法院也应该给当事人出一份不立案的裁定书,维护法律尊严!

:@:@:@:@

发表于 2014-12-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call::call::call::call::call::call: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翠屏区法院为啥背道而驰?

发表于 2014-12-2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发表于 2014-12-3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不能沉!

发表于 2014-12-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到解决!

发表于 2014-12-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决不允许依法治国的今天,不依法治国的事件反弹!

发表于 2014-12-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决不允许依法治国的今天,不依法治国的事件反弹!

发表于 2014-12-4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势群众在宪法纪念日呼唤法律公平!

发表于 2014-12-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犯法者肆无忌惮!

发表于 2014-12-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油过客 发表于 2014-12-5 11:34
知法犯法者肆无忌惮!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翠屏区法院为啥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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