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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nDanDanDan

[群众呼声] 举报一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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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0:33 |
网友DanDanDanDan,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阳光名苑兴华苑项目均属于灾后重建,按照灾后重建政策,可原址修建。该片区建设经过统一规划,且在相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完成了建设。
据您所诉,2010年购买的阳光名苑住房,当时兴华苑修建只有两层,而且停工了很久,购房当时阳光名苑销售人员介绍,此处是一处违章建筑,只有这两层就不会再建了,这种说法系销售人员误导,并非实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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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3:10 |
那是你不清楚盐亭“龟画局”。看看新政府那边三溪口的房子就晓得了‘天平地平房子却规划的东一栋西一坨的,叫人无语!

:lol:lol:lol 兄弟有才

发表于 2014-12-2 16:00 |
:'(:'(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6:34 |
盐亭城建 发表于 2014-12-2 10:26
网友DanDanDanDan,你好。你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阳光名苑”和“兴华苑”项目均属于灾后重建,按照灾后 ...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减少致房屋贬值也应赔

  除了法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除了采光时间小于上述标准应该获赔外,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获赔:采光虽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相邻的原先的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


这些法律我想建设局的领导们也应该清楚,我买的是商品房并非安置房,不可能我们这些老百姓辛辛苦苦一辈子挣的钱结果买到间没有光的“黑屋”。

发表于 2014-12-2 16:35 |
修起来了就处理不了了。另外,销售员的话你也信??只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可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6:36 |
DanDanDanDan 发表于 2014-12-2 16:34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 ...

据了解,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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