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薇案申请重新鉴定四川省公安厅侍俊厅长接待请求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余薇案进行重新鉴定
2013年12月6日四川省公安厅侍俊厅长接待了我。 从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01)金检刑不诉字第12号知: 被害人余薇(28岁大学文化)死亡,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用作证据法医鉴定结论为:余薇的死亡原因为高坠死亡,主要高坠伤为颈椎断裂,颈脊髓挫裂伤。余薇颈部及四肢有浅表的擦伤或挫伤,不能排除在与丈夫高波发生抓扯时形成。是假的。是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依据和理由:(金牛分局、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调取) 一、主检法医书证(律师调查记录)。当时给余薇作解剖的主检法医黄飞骏证明:“就原始记录和当时解剖的情况,不能排除余薇是被人扼死后被人抛下楼的,扼颈能造成余薇死亡”。 二、华西医大余薇尸检原始记录。余薇尸体上颈部损伤,尸检原始记录记载:“右下颌下方有4片皮下出血2×2㎝、1×0.6㎝(类圆形),颈部甲状軟骨左侧有1.5×1.5㎝皮下出血,左颈部大片肌组织出血,左侧颌下腺少量出血。” 三、成都市检察院【(2001)成法医第15号】文证审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颈前区(左颌下腺、右下颌下方)符合扼痕特征。双上肢、双下肢多处青紫皮下出血,系钝性暴力造成的软组织挫伤。 四、四川省检察院【(2004)7号】文证鉴定意见书。陈猛等五名法医签名,鉴定意见:颈部为扼伤,扼颈所致。 金牛分局用作证据鉴定结论:余薇的死亡原因为高坠死亡,主要高坠伤为颈椎断裂,颈脊髓挫裂伤。鉴定人是用余薇尸体上没有的损伤确定的。因为在华西医大余薇尸检原始记录中,没有“颈椎断裂,颈脊髓挫裂伤。” 鉴定结论:余薇颈部及四肢有浅表的擦伤或挫伤,不能排除在与丈夫高波发生抓扯时形成。是鉴定人故意违背余薇尸体上颈部损伤:“右下颌下方有4片皮下出血2×2㎝、1×0.6㎝(类圆形),颈部甲状軟骨左侧有1.5×1.5㎝皮下出血,左颈部大片肌组织出血,左侧颌下腺少量出血。”事实真相。作出虚假的鉴定。在四川省法医学会(华西医大)【法解468-94】鉴定书和华西医大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59-98】文证审核书中,余薇尸体上颈部损伤被改为:“下颌和颈前部有4个小片状皮下出血”。 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06年11月6日答复意见:对余薇死亡案件,重新鉴定的申请。我支队已按程序规定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专题报告。市公安局07年复查意见:市局已经书面向省公安厅进行了请示汇报。省公安厅07年11月21日《复核意见》;对余薇死亡事件,未发现有他杀的证据和疑点。省市公安、检察机关和省法医学会、华西医大的技术专家检验鉴定,均认定余薇系高坠死亡,结论是科学的。金牛区分局11年5月不再受理告知单:余薇死亡重新鉴定的信访事项,已经公安厅复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本局决定不再受理。 余薇的母亲 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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