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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实名举报福州法官何天平陈雯汪霞钱苏闽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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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4:09 | |阅读模式
         举 报人金梅是受 害 者,举 报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原负一切法 律责任.现将福州法 官何天平,陈雯,汪霞,钱苏闽,知 法犯 法,以案谋 私,枉 法裁判涉 嫌渎 职犯罪以及多次走访未果陈述如下:
         本人与金能秦因位于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201号 房产确权纠纷一案,金能秦于2010年作为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起诉,在本案根本不具备立 案条件的情况,受理了本案。本案一审经办法 官钱苏闽在收受原告贿 赂之下,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办 案原则,在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款的缴款人,购房合同书的买方、fa  -票中的登记姓名都是本人并所有证 据都在本人手里的情况下,竟枉 法裁判、将产权判为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金能秦的。
         本人不服判 决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上 诉,本案二审民四庭经办法 官陈雯,袒护包庇一审原告和一审经办法 官,在关键证据上徇 私舞 弊,本人四次向陈雯法 官提交申请向银 行收集证 据,为了掩盖本案基本事实,她虽有去收 集,但对本人所要求调取的那一份材料故意张冠李戴用其他的材料来代 替。她还违 反二 审监 督审判程序,在没有经过调 查核实,在对方没有提 供任何真 实有效的证 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为其所有的情况下,竟照搬照抄一审法 院枉法判 决,从而制 造了一起典型罕见的冤 假错 案,严重损 害了本人合法权益涉 嫌渎 职。
        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裁 决“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 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裁定本案再审的原因是:1、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 翻原判 决、裁 定的;2、原判 决裁 定决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3、原判 决裁定适用法 律确有错误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这份裁 定书真正体现了司法公 正. 可是,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审 监庭却在已经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故意违 反级别管辖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裁 定:“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重审。”这不仅违 法抗令,而且极大浪费司 法资源,也浪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劳 民 伤 财,严重践 踏了法 律,损害了司 法公 正。
        更严重的是,本人在本案进入重 审的答辩期内,依照法规就向台江人 民法 院提出管 辖权异 议问题,要求将本案依法移 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 院受理。可台江人 民法 院竟脱离事实以举 报人没有证 据证明讼争的房产价值达到福州中级人 民法 院受 理的证 据为由,武断枉 法驳回举 报人提出的法 院管辖权异 议请求。因此,本人不服上 诉至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并提 供了合法有效的相关证 据。谁料,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立 案庭法 官汪霞竟然知 法犯 法地公然对抗中 央规定,故意违 反法 院级别管辖的法 律规定,以 权 代 法,枉 法处理。并且造成严重后果,致使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榕民再终字第86号民事裁 定书,竟以本人没有在最初的一 审答辩期内提出异 议为由,枉 法裁 定驳回了本人的上 诉,维持一审法 院的裁定。对此,本人查阅了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驳回上 诉的法 律证据,即《民事诉 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71条,第175条等规定,发现上列法条均适用于一审程序的,而对于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的法 院管辖权异 议并不适用,所以本人已先后六次以E MS快件向汪霞法 官和该院分管领 导提出异 议和请求,但是至今尚未回 复,显然被以 权 代 法,压 案不办,不了了之。请问:难道法 官可以随意践 踏国 家法 律法规吗?
        值得提出的是,经本人了解证实,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会如此枉 法审 判,是因为原告金能秦不择手段地贿 赂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   长何天平通 过他操 控运作指令下的结果,演绎了本起司法腐 败案。
        因此,本人为了依法维 权讨回公 道,多次走 访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福州市台江区纪 委,福建省人 大常 委会,福州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长接待日,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纪 检监 察室主 任刘 伟光,市领 导信 访日分别向福建省法 院审 判会委 员王晓声,福州市纪 委刘 宝琪副主 任,信 访日走 访福州市台江区区 长,将本案全部材料交给接 访台江区纪 委书 记邓万铣,上 京走访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查院和中 纪 委,并得到中 纪 委领 导重视关注,批转给福州市纪 委督 办调 查此案,本人多次以实 名举 报信的形式分别向台江区检 察院反 贪局,福州市纪 委和福州市人 大常 委会举 报,和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 长许先从递交了本案全部材料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由此可见,是上有政 策、下有对策,以 权谋 私、以案谋 私、官 官 相 护、瞒 上欺 下、瞒天过海、欺 骗欺 压百 姓的最真 实写照。所以,人神共愤!
   十 -八 大报告明确指出,党领 导人 民制定宪 法和法 律,党必须在宪 法和法 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 法和法 律的特 权,绝不允许以言代 法、以权压 法、徇 私枉 法、法规约束之中、群众监 督之下,时刻用法规制 度约束和警示自己的言行举止,管好用好手中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何天平,男,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 长。
陈雯,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四庭法 官。
汪霞,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立案庭法 官。
钱苏闽,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法 官。

                                   举 报人:金梅
                                     2014年 12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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